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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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莉娟、王鑫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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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923执恢2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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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2021-02-21 | 2021-02-28 |
2 |
苏州协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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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7执1140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协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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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09-27 |
3 |
苏州协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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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7民初914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苏州协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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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2-26 | 2020-03-17 |
4 |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永华、张清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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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23执6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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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19-07-23 |
5 |
王蕾与吴志春、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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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5执3469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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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19-03-27 | 2019-04-28 |
6 |
勾小林与苏州峰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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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51民初437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勾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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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2019-03-21 | 2019-07-01 |
7 |
王蕾与吴志春、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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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5执34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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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18-12-11 | 2019-04-28 |
8 |
2040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顾建中、陈伟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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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923民初20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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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人民法院 | 2018-12-10 | 2018-12-30 |
9 |
1913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春艳、朱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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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923民初19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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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人民法院 | 2018-09-29 | 2018-12-30 |
10 |
1607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永华、张清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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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923民初16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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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人民法院 | 2018-09-26 | 2018-12-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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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金丽萍 被告- 苏州金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天虹商场有限公司石路店 委托经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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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8-05-24 |
2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徐文翔 被告- 苏州金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天虹商场有限公司石路店 委托经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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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8-05-24 |
3 | (2018)苏0508民初23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徐震 被告- 苏州金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 苏州天虹商场有限公司石路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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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8-05-20 |
4 | (2016)苏0506民初1935-2号 | 典当纠纷 |
原告- 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培芬 吴志春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 魏良 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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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G23 | 2017-03-28 |
5 | (2016)苏0506民初46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吴志春 王培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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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74 | 2017-02-05 |
6 | (2016)苏0506民初46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吴志春 王培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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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辽河人民法院 | G74 | 2017-02-05 |
7 | (2016)苏0506民初1965号 | 典当纠纷 |
原告- 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王培芬 吴志春 魏良 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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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73 | 2016-12-22 |
8 | (2015)苏中商初字第0003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吴志春 王培芬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季建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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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高台县人民法院 | G19 | 2016-12-13 |
9 | (2016)苏0506民初1935号 | 典当纠纷 |
原告- 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培芬 吴志春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 魏良 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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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G70 | 2016-11-06 |
10 | (2016)苏0508民初32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被告-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吴志春 王培芬 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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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 G73 | 2016-10-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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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0507执1140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3 | 详情 |
2 | (2019)苏0923执689号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26 | 详情 |
3 | (2018)苏0505执3469号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05 | 详情 |
4 | (2017)苏0506执5120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14 | 详情 |
5 | (2017)苏0923执2299号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13 | 详情 |
6 | (2017)苏0923执2286号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13 | 详情 |
7 | (2017)苏0506执3878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24 | 详情 |
8 | (2017)苏0505执1509号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02 | 详情 |
9 | (2017)苏0508执1304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10 | 详情 |
10 | (2016)苏0505执2699号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2-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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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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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236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 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 吴志春 王培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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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2368号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275250元及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1358元。三、被告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对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0元,由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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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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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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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36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 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吴志春 王培芬 季建平 赵丽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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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季建平、赵丽娜:本院受理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季建平、赵丽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园商初字第02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066250元,并偿付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082389.53元,并偿付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实现担保追偿权的律师费人民币186640元;四、被告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季建平、赵丽娜对被告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季建平、赵丽娜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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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3 |
3 |
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担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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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236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王培芬 吴志春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 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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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2368号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人民币275250万元及利息(自代偿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对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担保追偿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1358元。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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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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