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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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284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09月29日14时52分,我局祥符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昆仑橡树园东门车库出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经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24小时投放点设置的其他垃圾桶内投放有玻璃瓶、苋菜、水果皮,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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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详情 |
2 | 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21-0156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2日15时30分,当事人杭州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对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金座小区西南角大门的24小时垃圾分类投放点位的管理中,存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被污染过的白色尼龙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矿泉水瓶等可回收物的生活垃圾分类错误行为。现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未能对小区的生活垃圾投放起到监督作用。当事人现场改正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从重处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1、2021年10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执法人员从相关案件中调取的当事人信息,前科材料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2021年9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勘查图》1份,证明本案案发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和现场检查情况;3、2021年9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地点及事实;4、2021年10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及原因;5、2021年9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整改后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已改正的事实。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或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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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详情 |
3 |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7-0265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9月9日9时5分,我局上塘中队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假山路8号有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经查,当事人设置在假山路8号一楼垃圾房的一个其他垃圾容器中混有剩菜剩饭等易腐垃圾,另一个其他垃圾容器中混有泡沫板等可回收物,不符合生活垃投放的要求。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作为假山路8号的物业服务企业,是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各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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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详情 |
4 | 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245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被处罚人名称:杭州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6日09时55分,执法队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余杭区瓶窑镇苕溪南路乐章花苑小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现场发现杭州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属其他易腐垃圾桶内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当事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执法队员当即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096393号),责令当事人于当日11时00分前整改完毕,当事人随即整改到位。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查当事人一年内违反该条例已有一次,应当从重处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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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详情 |
5 |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62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7月9日15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杭州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庆春东路60号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经检查,当事人在该处设置了一处垃圾集置点,现场有壹只灰色其他垃圾桶内投放了矿泉水瓶、纸箱等可回收物,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起到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作用。当事人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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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详情 |
6 |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192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07月13日09时48分,我局祥符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方正御星公寓西北门涉嫌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经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生活垃圾集置点设置的易腐垃圾桶内投放有塑料餐盒、塑料袋、饮料瓶,其他垃圾桶内投放有废弃玉米、包子、矿泉水瓶,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责任,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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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详情 |
7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21-0097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7月06日15时24分,当事人杭州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五常街道荆长路西溪金座小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现场有害垃圾桶内有西瓜子壳、空饮料杯、口罩和包装袋等情况,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作为余杭区五常街道荆长路西溪金座小区的物业,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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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详情 |
8 |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135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6月10日15时30分,本机关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71号南北商务港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当事人在垃圾收集点设置有壹个蓝色垃圾桶,桶身上标识有“其它垃圾”字样,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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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详情 |
9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87号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18日15:42,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杭州江干区华家池13号旁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当事人在该处华家池13号旁设置了壹处垃圾集置点,现场灰色的其他垃圾桶内投放了豆荚等易腐垃圾,不符合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当事人作为该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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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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