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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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消)行罚决字〔2022〕0005号 |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江北区桃渡路96号由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海顿公馆无自动消防设施年检报告,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条,决定给予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日湖支行(地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699-703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1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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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9 | 详情 |
2 | 甬公海(望)行罚决字[2021]02624号 |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望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以来,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林湾四期物业服务中心未按规定留存海曙区青林湾四期消防监控室门口的视频监控和门口主路的视频监控,后于2021年11月18日14时40分许被民警查获,查获时上述部位视频监控仅能回放到2021年11月4日,不符合视频监控影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的规定要求。后经查实,该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24日因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责令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责令2021年12月4日前改正完毕;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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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 详情 |
3 | 甬公海(望)行罚决字[2021]02012号 |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望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初以来,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五江湾物业服务中心未按规定留存海曙区五江湾北区门口、8号楼前、南大门出口、进口的视频监控影像资料,后于2021年9月24日上午11时15分许被民警查获,查获时上述部位视频监控仅能回放到2021年9月5日17时00分,不符合视频监控影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的规定要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责令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警告;责令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日前改正完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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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详情 |
4 | 甬公海(望)行罚决字[2021]02011号 |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望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日许,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未对所招聘保安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聘用未取得保安证的赵某某,并将其派遣到五江湾物业服务中心作为专职保安员使用,存在违反规定条件招收保安员。2021年9月24日11时许,被我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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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详情 |
5 | 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14-0016号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3月24日15时00分,被处罚单位在宁波鄞州区东郊街道文庭景苑小区未按规定保持垃圾收集点的正常使用和清洁卫生,生活垃圾归集点周边发现多处垃圾堆放情况,本机关责令被处罚单位限期改正,但被处罚单位逾期未整改完成。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宁波市城管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7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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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详情 |
6 | 奉(消)行罚决字〔2020〕0067号 | 奉化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现查明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九号908室,法定代表人:鲍小才)管理的位于宁波市奉化区金钟路与长汀东路交叉处的奉化东郡尚都小区无2019年度检测报告,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单位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奉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9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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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详情 |
7 | 奉(消)行罚决字〔2020〕0068号 | 奉化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九号908室,法定代表人:鲍小才)管理的位于宁波市奉化区金钟路与长汀东路交叉处的奉化东郡尚都小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双人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单位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奉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9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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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详情 |
8 | 奉公(消)行罚决字〔2018〕0263号 | 奉化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小才)管理的位于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金钟路与长汀东路交叉处的奉化东郡尚都小区的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奉化区大队 2018年12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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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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