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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莱茵达

    莱茵达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秋涛路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76号杭州中豪大酒店副楼四层整层及501-506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7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卫公罚〔2021〕146号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被处罚人:莱茵达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秋涛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8TFPF9T现已查明:2021年08月02日,莱茵达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秋涛路分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已构成违法。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等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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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1 详情
    2 杭上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136号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30日15时50分,当事人莱茵达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秋涛路分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秋涛北路76号中豪大酒店四楼“莱茵体育”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在健身房公共区域内摆放着一只灰色桶(其他垃圾),桶内的一次性餐盒内有米饭、油焖虾、红烧肉等易腐垃圾,米饭、油焖虾、红烧肉属于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绿色桶(易腐垃圾)内。当事人为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有效监督管理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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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0 详情
    3 杭江卫公罚〔2021〕0054号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6月10日,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浸脚池未正常使用;3、委托浙江申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游泳池进行采样。共采样3件。送该公司检测。?2021年6月25日收到检测报告,浸脚池无水,不符合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2021年6月25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最终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检验检测报告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卫生许可证打印件1份等证据材料为证。2021年7月16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江卫公罚告〔2021〕005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你单位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期限。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三)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的结果及时间;属于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采取循环净化消毒、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游泳场所未按规定检测水质,或人工游泳场所未采取循环净化消毒,或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的”,裁量幅度为“罚款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30801007)),或通过《浙江省江干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列明的缴款方式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空白】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7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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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6 详情
    4 杭卫公罚〔2020〕80号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14日对你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76号杭州中豪大酒店副楼四层整层及501-506室的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游泳池水和浸脚池水进行采样检测。2020年7月27日,本机关收到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20070467),结果显示:你公司的游泳场所游泳池水3个采样点的菌落总数分别为2300CFU/mL、2000CFU/mL和2400CFU/mL,检测结果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中关于人工游泳池水菌落总数≤200CFU/mL的规定。你公司涉嫌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7月27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编号为H20070467的检测报告,并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2020年8月24日,被委托人曾誉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接受了询问调查。在询问调查中,曾誉确认了本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对你公司游泳池水及浸脚池水开展的监督检验结果为泳池水菌落总数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表明你公司已积极整改。2020年8月28日,曾誉递交了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8月25日出具的你公司泳池水质检测合格报告(报告编号:H20080743,采样日期:2020年8月19日)。现已查明:你公司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组1:2020年8月24日,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叶柯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负责人的个人基本身份信息,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证据组2:2020年8月24日,授权委托书、曾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证明:曾誉受你公司的委托前来处理相关事宜的事实;证据组3:2020年7月14日,现场笔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各1份;2020年7月27日,检验检测报告领取登记表、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检验检测报告(编号::H20070467)各1份;2020年7月27日,送达回执、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2020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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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4 详情
    5 杭江卫公罚〔2020〕0061号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21日,我局卫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该游泳场所正常营业;2、对游泳池水进行采样,现场采集浅、中、深泳池水各1件,共3件,并送杭州市江干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3、现场泳池中有多名泳客,浸脚池无水。2020年8月13日,杭州市江干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检验检测报告(202000207)提供给我局,该报告显示:游泳池水(浅):尿素(mg/L)12;游泳池水(中):尿素(mg/L)11;游泳池水(深):尿素(mg/L)11,检验结果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人工游泳池水质指标卫生要求(尿素(mg/L)≤3.5)。2020年8月13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1.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2.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最终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2、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检验检测报告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材料为证。2020年8月25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江卫公罚告〔2020〕006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你单位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期限。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你单位1.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三)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的结果及时间;属于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采取循环净化消毒、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游泳场所未按规定检测水质,或人工游泳场所未采取循环净化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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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5 详情
    6 杭江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13号 杭州市江干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7月18日,当事人因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被我局责令在2019年7月18日16时0分前整改到位。7月29日15时10分至16时20分,杭州市江干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由泳教助理曾某陪同,对当事人游泳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查,当事人游泳场所正在营业中,泳池内有泳客20余人,但泳池四周及救生台上均无救助人员,而当事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核准的救助人员数量为3人。经初步了解,泳教助理曾某表示下午场15时至16时为暑期游泳培训班上课时间,不接待学员以外的泳客,泳池内的泳客均为培训班学员,因人手不够,救助人员均在泳池内从事教学。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涉嫌违反了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开具了《现场检查笔录》(杭江文广旅体检字〔2019〕第1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杭江文广旅体改字〔2019〕第15号)和《调查询问通知书》(杭江文广旅体调通字〔2019〕第13号),由泳教助理曾某逐一签名确认。同时,当事人游泳场所立即改正了上述行为,按规定数量配备了3名持证救助人员。7月29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行为以一般程序立案。8月6日下午,泳教助理曾某到杭州市江干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提供了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负责人缪某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情况说明》以及7月29日现场整改后上岗的三名救助人员的救生员资格证明。办案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了复印、核实,并依法对泳教助理曾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其对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行为确认无疑,并表示当事人已改正了违法行为,希望能从轻处罚。8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依法查明违法事实、情节和证据如下:当事人莱茵达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秋涛路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2017年5月31日成立,2017年11月30日取得由本局核发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具备游泳项目经营资格。2019年7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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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3 详情
    7 杭江卫公罚〔2019〕1094号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文号:杭江卫公罚〔2019〕1094号第1页,共3页被处罚人:莱茵达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秋涛路分公司地址: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76号杭州中豪大酒店副楼四层整层及50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8TFPF9T负责人:缪亮,男,42岁,汉族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码:330501********0617联系电话:156****23412019年7月4日,杭州市江干区卫生监督所接到关于中豪大酒店四楼健身房游泳池水质差的投诉。2019年7月5日,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76号杭州中豪大酒店副楼四层整层及501-506室的莱茵达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秋涛路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在门店主管曾*的陪同下,检查发现:1、该健身房游泳馆正常开放中,现场有1位泳客在游泳,浸脚池内无水,现场对泳池内水质余氯快速检测结果为0.07mg/L。2、对该泳池水质采样3件送至江干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2019年7月16日,杭州市江干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报告编号:201900292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供给我局,该报告显示:游泳池水(前)细菌总数(CFU/mL)1.5×10,大肠菌群(MPN/L)38;游泳池水(中)细菌总数(CFU/mL)1.3×10,大肠菌群(MPN/L)38;游泳池水(后)细菌总数(CFU/mL)1.6×10,大肠菌群(MPN/L)24。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细菌总数个/mL)≤1000,大肠菌群(个/L)≤18。2019年7月1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1、经营期间游泳池池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2、未按规定使用浸脚池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1、经营期间游泳池池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2、未按规定使用浸脚池。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检验检测报第2页,共3页告、检验结果告知书、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等证据证明。2019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江卫公罚告〔2019〕109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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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30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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