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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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越卫医罚〔2019〕33号 |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绍兴悦程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忠强本局经依法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2019年7月18日至7月22日期间,对患者妊娠高血压、子痫发作时处理不当,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造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二、未及时、完整、规范地填写病历资料。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一,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二,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关于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实行有关处理的意见》(浙卫发[2008]252号)第三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造成一级甲等医疗责任,负主要责任,不属于情节严重,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二,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医疗事故发生后未引起足够重视,整改不到位,在病例书写方面存在问题,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上述两项合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五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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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详情 |
2 | 绍越卫放罚〔2019〕3号 |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
绍兴悦程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案绍越卫放罚〔2019〕3号被处罚人:绍兴悦程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嵩本机关经依法查明,2019年7月24日,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云东路龙骧大厦二至五层的绍兴悦程妇产医院有限公司DR室工作状态指示灯未能与机房相通的门有效联动。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中5.7的规定,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两千九百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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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详情 |
3 | 绍越市监罚字〔2019〕131号 |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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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详情 |
4 | 绍越市监罚字〔2019〕90号 |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立即修改官网确保弹窗广告能够一键关闭;2、处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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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详情 |
5 | 绍越公(消)行罚决字〔2019〕0044号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云东路龙骧大厦二至五层的绍兴悦程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消控室无人值班,属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绍兴悦程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 2019年4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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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 详情 |
6 | 绍公(消)行罚决字〔2018〕0029号 | 绍兴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云东路龙骧大厦二至五层的绍兴悦程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的防火门损坏,属于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绍兴悦程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8年11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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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详情 |
7 | 绍越卫医罚〔2018〕8号 | 区计卫局 |
绍兴宝贝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绍越卫医罚〔2018〕8号被处罚人:绍兴宝贝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本机关经依法查明,位于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云东路龙骧大厦二至五层的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自2016年2月17日起,外科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1160939.58元。二、2017年11月16日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顾某某开具处方。。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一,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及《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的规定,给予吊销外科诊疗科目,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二,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吊销外科诊疗科目,罚款人民币四千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二○一八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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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 详情 |
8 | 绍市卫医罚﹝2016﹞8号 | 市卫生局 |
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终结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使用4名未取得有效卫生技术人员资质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一)项及《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工行营业部(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即胜利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市工商银行总部。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211012029200059719),缴款时务必携带并出示本决定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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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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