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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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临综执罚决字〔2022〕第10-0026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5月12日13时53分,当事人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青溪街信用社对面青云府二期工地大门口设置了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但在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桶内投放了可回收物垃圾,可回收物垃圾种类为塑料瓶,其他垃圾桶内投放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易腐垃圾种类为瓜壳、果皮,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为该项目的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其未履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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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 详情 |
2 | 杭临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064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9月29日09时50分,当事人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临安区太湖源镇青溪街国土所对面青云府工地西侧设置了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但在其他垃圾桶内投放了可回收垃圾和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有牛奶瓶、可乐瓶、饮料瓶,易腐垃圾有玉米棒,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是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其未履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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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 详情 |
3 | 杭临综执罚决字〔2021〕第03-1002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1年09月07日09时20分,当事人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负责钱王街无障碍设施施工,当事人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429号往西至钱王街与临天路交叉口这一路段人行道上堆放了三堆施工废料。第一堆施工废料堆放在钱王街429号前人行道上,共有8袋施工废料,装有废石板、沙子、水泥块,占用人行道面积共计0.75平方米(长1.5米,宽0.5米)。第二堆施工废料堆放在第一堆废料往西100米人行道上,共有10袋施工废料,装有废石板、沙子、水泥块,并用铁栏杆和彩旗包围,占用人行道面积共计1.5平方米(长3米,宽0.5米)。第三堆施工废料堆放在第二堆废料往西30米人行道上,共有5袋施工废料,袋子上面散落石板和水泥块,占用人行道面积共计0.6平方米(长1米,宽0.6米),三堆施工废料占用人行道面积总计2.85平方米。当事人从事上述行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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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详情 |
4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800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1年07月14日17点20分,当事人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临政储出[2018]11号地块项目部南侧空地上设置两个灰色垃圾收集容器,均无标识;一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标识正确;一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标识已磨损。在该工地项目部内未设置有其他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经查实,当事人为该工地项目部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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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详情 |
5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56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在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鹤山街与大园路交叉口浙江荣大项目部设置了一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一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一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一个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一个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扔有属于其他垃圾的被污染的烟盒,于2021年02月27日16时06分被执法队员查处。经查实,当事人为该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实际使用人兼投放管理责任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场本局已向你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0559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02月28日08时00分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于02月27日16时30分按要求对错投的其他垃圾进行了清理,清空了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另经查证,当事人为年度内第一次从事该性质的违法行为。2021年03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临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6-005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提交放弃陈述、申辩请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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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详情 |
6 | 临公(锦)行罚决字[2019]52443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锦城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0日,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员葛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未按时将葛某某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处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一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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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详情 |
7 | 临综执罚字〔2019〕第8505011910140010号 | 区城市管理局 |
2019年09月03日15时49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北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在临安区锦北街道苕溪北街春天华府工地生活区工棚旁设置了一只蓝色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和一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在淋浴房前设置了一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在工棚生活区内未设置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行为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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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 详情 |
8 | 临综执罚字〔2019〕第8502011910110013号 | 区城市管理局 |
2019年09月23日10时41分,当事人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春天学府项目工地,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锦天路,当事人是该区域垃圾分类责任人,在工地项目部摆放了四色垃圾桶,蓝色桶标明可回收物(桶内有用过的一次性餐具、泡面桶、塑料袋等垃圾,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桶),红色桶标明有害垃圾(桶内有一次性餐具、香烟盒、塑料袋等垃圾,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桶),绿色桶标明易腐垃圾(桶内有饮料瓶、塑料袋、塑料桶等垃圾,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桶)。当事人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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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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