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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恒春市政

    浙江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宣路158号5幢1501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8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钱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29号 杭州钱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浙江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案被处罚人姓名:浙江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8日09时20分,杭州市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义蓬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蓬和路杭钱塘储出(2019)1号地块项目工地门口时,发现杭钱塘储出(2019)1号地块项目工地内的运输工程渣土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造成蓬和路路面污染。经查,在现场施工的施工单位为浙江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执法队员勘查,路面污染物主要为泥土,污染的长度为2米,宽为2米,污染的面积为4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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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 详情
    2 杭临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384号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2021年10月22日晚上,当事人浙江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颐和山庄售楼处进行绿化景观施工,施工结束之后未能清洗到位,导致装运绿化树苗的车辆带泥行驶,从而污染了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颐和山庄门前辅道,于2021年10月23日09时00分被执法队员查处。经队员现场测量,现场污染面积为10.5平方米(长为3米,宽为3.5米),当事人行为属损害城市道路,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为本年度第二次从事该性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已构成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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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6 详情
    3 杭临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359号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2021年10月10日晚上,当事人浙江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锦和家园公交站东侧进行绿化施工的回土和混凝土地面的浇筑作业,施工结束之后未能清洗到位,导致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锦和家园公交站东侧地面污染,于2021年10月11日09时00分被执法队员查处。经队员现场测量,现场污染面积为15平方米(长为10米,宽为1.5米),当事人行为属损害城市道路,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为本年度第一次从事该性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已构成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3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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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6 详情
    4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07-0237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08月31日09时08分,我局执法人员在依职权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浙江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萧山区科技城竞潮路萧清大道交叉口北40米堆放砖块。经测量,堆放砖块占用城市道路长3米,宽0.6米,面积1.8平方米。当事人未取得市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占道许可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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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详情
    5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326号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2021年05月08日上午,浙江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海宁市钱江西路南侧、海涛路东侧中天锦澜府项目绿化配套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施工工地内道路积尘严重,未采取道路冲洗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工地内堆放建筑土方未及时清运且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占地10.32平方米。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浙江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已构成未采取道路冲洗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限浙江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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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7 详情
    6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56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04月01日15时13分,我局开发区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萧山区科技城竞潮路巨匠工地将坑内积水通过管道抽排至排水沟内,将泥沙排入排水管(沟)内,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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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9 详情
    7 温鹿住建罚[2019]002号 温州市鹿城区住建局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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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6 详情
    8 平综执字〔2017〕400号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违法事实当事人雇佣工人作业时,在平湖市钟埭街道新兴二路融创海越府工地西侧非机动车道上搅拌水泥砂浆,于2017年10月10日9时30分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违反市政公用管理类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的行为。二、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2017年12月2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平湖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地址:当湖街道当湖东路86号,户名: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33001637327058504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作出处罚决定书的机关: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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