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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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萧公(新塘)行罚决字[2022]02436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新塘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蒋某在未取得保安员证的情况下,从2022年1月1日在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班并从事保安员工作,直至2022年3月16日被新塘派出所查获。该蒋文化所在的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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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 详情 |
2 | 杭临平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32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从城市河道抽取生产用水案;被处罚人名称: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7日16时50分,我局南苑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临平区南苑街道中骏杭州鼎湖项目A1地块桩基工程工地擅自从城市河道抽取生产用水,当事人因工地供水的水量不够,于当日9时左右使用水泵通过一根口径为10厘米的水管从工地西侧的河道(二条港)里抽水,抽到该工地上的清水池,用于该工地打桩机工作时用水,从城市河道抽取的水量有5吨左右。2021年11月8日15时30分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该行为未造成城市河道的损失。2022年2月7日,杭州市临平区农业农村局出具“未经我单位审批许可”的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1、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2、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3、涉案违法所得较少”的情形,应当从轻处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通过支付宝扫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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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3 | 详情 |
3 | 杭钱综执罚决字〔2021〕第07-0108号 | 杭州钱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案被处罚人: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峰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2日11时00分,杭州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新湾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杭州钱塘区冯娄横路与建华路交叉口西侧500米时,发现变电站工程工地南门出入口冯娄横路上有泥土污染情况。经查,该工地正在进行打桩作业,其施工单位为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地南门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导致运输车辆进出建设工地而造成路面污染,污染物主要为泥土,污染路段为冯娄横路,长10米,宽5米,共计50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钱塘区的杭州银行或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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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 详情 |
4 | 萧公(蜀山)行罚决字[2021]04807号 |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蜀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恒元建设工地工作人员李某于2021年4月27日起在该工地工作,未办理居住登记,2021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该用工单位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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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详情 |
5 | 杭税一稽罚[2021]100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7年7月,你单位取得徐州逸康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3份,发票代码为3200171320,发票号码为40728760-40728792,金额3269223.33元,税额98076.67元,价税合计3367300元。开票日期为2017年6月21日,品名为“黄砂、石子、散装水泥、钢材”等建筑用材料。成本于当年度结转。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2)2018年8月,你单位接受武汉中达胜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130,发票号码01101282,开具日期,金额2844.83元,税额455.17元,价税合计3300元。开票日期为2018年7月23日货物名称为电线电缆。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你单位于2018年8月认证抵扣,成本于当年度结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上述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调整增加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3367300元,因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7715787.08元,全部用于弥补当年度亏损;应调整增加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2844.83元,减去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1.86元、教育费附加13.66元及地方教育附加9.1元,因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381467.64元,全部用于弥补当年度亏损。由你单位自行申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征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补缴你单位2018年8月增值税455.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补缴2018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1.86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处一倍的罚款计455.17元;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一倍的罚款计31.86元,共计罚款487.03元处罚决定:共计罚款50487.0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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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详情 |
6 |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1]00612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临江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3月10日至2021年03月17日期间,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将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江街道纬五路与经六路交叉口的公司员工廖某、廖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的相关信息至公安机关,致使该四人未能及时办理居住登记,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四百元并处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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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详情 |
7 | 杭富公(灵)行罚决字[2020]02696号 |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灵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7月25日至08月19日期间,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按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公司员工王某、姚某等9人的身份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被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九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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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详情 |
8 |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0]01796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临江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6月02日至2020年07月02日期间,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按时报送员工邓国堂、牟来付的相关信息至公安机关,致使该二人未能及时办理居住登记,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并处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杭州江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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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详情 |
9 | 萧综执罚字〔2020〕第0908012007010034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05月22日下午,因萧山区闻堰街道湘滨路3D数字化与3D打印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工地出入口内侧有路面有泥沙,当事人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人在冲洗出入口内侧路面时将冲洗路面的污水直接排到了湘滨路上,导致湘滨路被污染,该行为于2020年05月22日14时21分被执法人员查获。2020年05月29日08时55分,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施工单位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规定,已构成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叁仟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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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 详情 |
10 | 萧综执罚字〔2020〕第0903052005140024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4月19日22时03分,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干中队执法队员通过公民举报检查发现,当事人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萧山区北干街道萧杭路彩虹快速路下穿工程进行夜间桩基施工,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夜间作业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12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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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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