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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庄市五星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

    存续
    • 地址:宁波化工区蛟川园区川浦路318
    • 简介:-
    • 行政处罚 1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甬公镇(石)行罚决字[2021]00837号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石化开发区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2日,镇海公安分局民警周**、罗**在石化开发区川浦路***号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3月17日购买的10L硝酸未如实登记化学品数量及流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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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3 详情
    2 浙甬镇卫职罚〔2021〕001号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2月17日镇海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宁波化工区蛟川园区川浦路318的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以下三种违法情节:情形一:当事人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情形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情形三:当事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上述行为皆系首次发生。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3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复印件7份、《庄市五星电镀花名册》1份、《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1份为证。当事人情形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情形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情形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2021年1月28日我局已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甬镇卫职罚告〔2021〕0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称由于疫情影响,部分车间生产停滞,出口业务惨淡,基本处于亏损状态,全厂全年经济非常紧张,请求减少处罚。考虑到当事人提出的疫情造成的影响确实存在,故予以考虑。现给予当事人的第一种违法行为警告的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的第二种违法行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的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的第三种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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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3 详情
    3 甬公镇(石)行罚决字[2020]01131号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石化开发区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3日上午9时30分许,宁波市公安局民警王**、袁**在石化开发区川浦路318号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检查时发现该公司8月31日出库175升双氧水未如实登记流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镇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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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9 详情
    4 镇公(消)行罚决字〔2019〕0015号 镇海区区公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第8幢厂房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镇海区支行(账号:3901160011200530540),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宁波化工区蛟川园区川浦路318的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第8幢厂房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 2019年2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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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09 详情
    5 镇公(消)行罚决字〔2019〕0010号 镇海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生产车间部分电器线路存在私拉乱接,未穿管现象,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宁波化工区蛟川园区川浦路318的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不符合规定的电器线路停止使用,并于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镇海区支行(账号:390116001120053054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 2019年1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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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7 详情
    6 镇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9号 镇海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生产车间部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存在堆放杂物和占用疏散通道当做工作平台的现象,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镇海区支行(账号:390116001120053054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 2019年1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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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7 详情
    7 镇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4号 镇海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1、疏散通道的门是移门,无法朝外开启;2、厨房间未做防火分隔;3、安全出口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镇海区支行(账号:390116001120053054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 2019年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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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1 详情
    8 镇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5号 镇海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部分灭火器压力不足,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镇海区支行(账号:390116001120053054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 2019年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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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1 详情
    9 镇环罚字〔2017〕4号 区环保局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环罚字〔2017〕4号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1443413813      法定代表人:贝世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化工区蛟川园区川浦路318号      根据执法检查,2016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你厂部分镀液通过雨水系统外排。经采样检测,你厂雨排口外排废水PH值、锌、铜、镍、总铬指标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2016年11月15日,我局对你厂涉嫌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      2016年11月10日,你厂正在生产,车间提升改造过程中镀液管线破损,部分镀液进入厂区雨水管网,并通过大门北侧雨水口外排。经采样检测,你厂大门北侧外排水PH、锌、镍、铜、总铬指标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加强污染物排放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图像证明材料》;《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等。     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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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镇环罚字〔2017〕5号 区环保局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环罚字〔2017〕5号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1443413813      法定代表人:贝世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化工区蛟川园区川浦路318号      根据执法检查,2016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你厂雨排口正在外排废水。经采样检测,你厂雨排口外排废水锌、铜、镍指标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2016年10月18日,我局对你厂涉嫌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      2016年10月8日,你厂正在生产,雨排口正在外排废水。经采样检测,你厂雨排口外排废水锌、铜、镍指标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你厂正在进行电镀提升改造,将拆除的镀槽放置于室外,导致部分镀液进入雨水系统外排,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加强污染物排放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图像证明材料》;《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等。      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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