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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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东阳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232号 | 浙江省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经查实,2021年05月25日晚上22时10分,当事人未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擅自在东阳市江北街道艺海路风华佳苑项目工地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当事人在工地内对五号楼地下室负二层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五号楼西侧停放有5辆混凝土搅拌车、1辆泵车,泵车正在向作业面输送混凝土,作业面上有16名工人、3台震动棒,工人正在使用震动棒振压混凝土。施工整体面积为600平方米,体量为300立方米。当事人于2021年05月25日22时30分按要求停止施工作业,完成整改。该工地东至东丰小区水角塘村,南至高园下小区,西至艺海北路,北至广福东街,位于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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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详情 |
2 | 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26号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5月1日8时左右至5月6日15时44分,被处罚单位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由于未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大量载重车辆进出场地造成鄞州区鄞州大道宝龙一城工地(鄞州区首南地段YZ08-09-15地块)东南门外10平方米城市道路损坏,且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98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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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详情 |
3 | 金永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52号 | 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现已查明,2019年11月26日,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基坑排水时,将其部分污水排放到永康市西城街道桃花巷的道路上。本机关认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擅自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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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详情 |
4 | 萧人社监罚字[2020]0004号 | 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资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之规定,参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017】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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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详情 |
5 | 永公(西)行罚决字[2020]01022号 | 永康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陈某,从2020年03月24日到该公司及宿舍工作并居住至今未办理居住登记,且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派出所等单位报送陈某的相关信息。于2020年04月24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责令叁日内改正并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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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 详情 |
6 | 义建罚【2020】006号 | 金华市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义建罚[2020]6号被处罚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向全地址:金华市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案由: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经调查核实,2020年3月30日,在廿三里街道老街有机更新一期地块项目工地,被处罚人施工总承包单位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排木工刘梅梅指挥塔吊(设备牌号为:浙YW-T01420)吊装作业,该机械属于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设备代码4300)。经确认,刘梅梅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安全员金洋的陈述和申辩、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牌和使用登记牌复印件、工人刘梅梅的三级教育与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复印件、现场勘查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和施工合同复印件佐证。2020年4月14日,我局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其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于2020年4月17日表示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我局认为:被处罚人安排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被处罚人在查处后已经落实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被处罚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有关规定执行。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4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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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详情 |
7 | 义执法行罚字[2019]第08532号 | 市行政执法局 |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污染2019年11月20日夜间,当事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排施工工人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老街有机更新一期地块利用混凝土泵车进行浇筑房屋框架施工作业,现场施工噪声明显,于11月21日1时37分被我局当场查获。工地周边主要为居民小区,属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被查获后,当事人已按我局要求停止夜间施工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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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详情 |
8 | 永康综执罚决字〔2019〕第00221号 | 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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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详情 |
9 | 杭大江东公(河)行罚决字[2019]50307号 | 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河庄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萧山区河庄街道向公村河景路的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桥梁建设工地(河景路与乐河路口)员工周某某于2019年3月8日起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公司未将周某某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未告知周某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直至2019年3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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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 详情 |
10 | 杭滨公(高)行罚决字[2018]10853号 | 滨江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大华工地的施工单位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起雇佣流动人口丁某在工地上工作,在与丁某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将流动人口员工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同时也未告知丁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2018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各城区建设银行(余杭、萧山除外)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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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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