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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崇和建筑

    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6号九层932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9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绍航政罚〔2021〕021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30日14时0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甬运河华舍大桥航段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傅康笛。6月29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谢志明、郭栋承办此案。2021年6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傅康笛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修复后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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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9 详情
    2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8-0018号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系宁波市海曙区气象路HS06-03-10a地块二标段的劳务分包单位,该工地在海曙区南苑街与丽园南路交叉口南侧开设了道口用于工地车辆进出。2020年5月8日,当事人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进行浇筑混凝土作业,由于对工地内的车辆清洗不彻底,导致车辆携带泥水出场,造成宁波市海曙区南苑街与丽园南路交叉口南侧的路面(南苑街)被污染。之前,本机关执法队员曾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该违法行为,但当事人逾期不改正。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污染道路的行为。依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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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5 详情
    3 杭拱市管上处字〔2018〕042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伍佰零柒元贰角整(人民币6507.2元),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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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4 详情
    4 绍虞公(崧)行罚决字[2018]12368号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崧厦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6月9日以来,周云生作为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未按时将单位员工余焕华(男,64岁,安徽省蚌埠市人)的相关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也未告知当事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于2018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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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8 详情
    5 杭城法(直)罚字[2018]第51001688号 杭州市城管执法局

    案件名称: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金录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于2018年04月17日22时后在杭州市建华路与三官塘路叉口杭政储出(2016)37号地块工地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产生施工噪声超标;且该施工作业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范围。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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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余城法罚字[2018]第51009119号 余杭区城管执法局

    案件名称: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3月26日23时10分,我局余杭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余杭街道余政储出(2016)15号地块在建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内容为进行底板的混凝土浇筑施工。现场工地西面有一台混凝土输送泵、一辆混凝土搅拌车和一支振动棒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噪声是由施工工具在使用时产生的。经现场测量噪声值为56.4dB(A),超过国家标准1.4dB(A),该工地西侧是余杭街道大华海派风范小区,南侧是文一西路,东侧是空地,北侧是杭师大附中工地。2018年4月19日我局向余杭区环保局发出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2018年4月23日余杭区余杭环境保护监察所作出“该工地2018年3月26日夜间施工未办理许可”的反馈意见。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陆仟圆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大禹支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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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余城法罚字[2018]第51010303号 余杭区城管执法局

    案件名称: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4月4日00时55分,我局余杭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余杭街道余政储出(2016)15号地块在建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内容为进行底板的混凝土浇筑施工。现场工地西面有一台混凝土输送泵、一辆混凝土搅拌车和一支振动棒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噪声是由施工工具在使用时产生的。经现场测量噪声值为56.8dB(A),超过国家标准1.8dB(A),该工地西侧是余杭街道大华海派风范小区,南侧是文一西路,东侧是空地,北侧是杭师大附中工地。2018年4月19日我局向余杭区环保局发出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2018年4月27日余杭区余杭环境保护监察所作出“经查,该项目4月4日施工作业未经环保许可。”的反馈意见。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大禹支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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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杭城法(直)罚字[2018]第11000963号 杭州市城管执法局

    案件名称: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安金录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3月09日9时40分,市局直属大队一中队执法队员依据职权检查发现,当事人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三官塘路杭政储出(2016)37号地块工地施工时,将冲洗进出工地车辆和设备的污水排放到工地东面的三官塘路上,污染路面面积为7平方米(长7米、宽1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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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西城法罚字[2017]第51032781号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2017年10月07日06时许,当事人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始在西湖区甲来路杭政储出[2015]35号地块(中铁建西湖国际城二期项目)进行施工,至当日22时仍在施工,于2017年10月07日22时56分被本机关执法人员陈峰、叶飞洲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在现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进行检查,产生噪声的设备为混凝土罐装车、泵车等,执法人员在该工地北侧场界外一米处测得的噪声值为57.5dBA,超过标准值2.5dBA,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进行夜间施工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2张,《建筑施工场地噪声记录表》1份,《现场笔录》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法罚字[2017]第51024458号)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受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1份。当事人于当日停止了上述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2017年07月26日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查处,案件编号为062017080302445。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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