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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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0]03510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沙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以来中城建天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接下沙街道铭都雅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2020年11月10日09时55分许,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民警在该小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负责该小区门卫工作的罗本贵,无保安员证正在值班。该公司行为已构成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逾期不改、再次违反,属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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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详情 |
2 | 江综执罚字〔2020〕第0409012004090013号 |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月14日10:23,当事人中城建天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丁兰街道久睦苑小区垃圾收集容器集置点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现场有一只黄色“其他垃圾“桶桶盖破损,不符合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6.1.3的要求,当事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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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详情 |
3 |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0]00470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沙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3月17日10时35分许,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民警对铭都雅苑2幢中城建天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的安保情况进行日常安全检查,该单位于2020年2月13日与保安员陈某建立实际劳动关系,担任门岗保安一职,陈某身穿保安制服却未持有保安员证。经浙江省保安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未查询到陈某的保安员信息。该单位已构成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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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详情 |
4 | 杭综执(钱)罚字〔2019〕第1301011910310036号 | 杭州钱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中城建天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被处罚人姓名:中城建天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兆祥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17日10时16分,杭州钱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巡查至杭州钱塘新区下沙铭都雅苑,对小区内的垃圾收集点进行检查。小区3幢2单元口设置了餐厨(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该设置点西北侧又设置了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执法队员在检查中发现餐厨(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有其他垃圾(污染过的海报纸和塑料袋),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经调查,该垃圾收集点管理责任人为中城建天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未起到有效监督管理作用。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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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详情 |
5 | 上综执罚字〔2019〕第0202011908270038号 | 上城区城市管理局 |
经查明,当事人为负责上城区金鸡岭清泰街交叉口雪峰大厦大楼物业管理企业,并负责大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雪峰大厦北侧公共场地上设置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至2019年07月31日09时21分案发时,当事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设置的黄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废纸等可回收物。此前7月30日因当事人未将有机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已向开具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为上综执责改字[2019]第000047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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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详情 |
6 |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7〕18000375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城建天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2017年8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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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6〕80706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中城建天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6年9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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