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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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滨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28号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
当事人:浙江富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十一区块扩点(马湖区块)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工程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晖南路白鹤北苑北侧。2021年05月12日23时10分,当事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处工地进行地下室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有混凝土运输车二辆,混凝土泵车一台,震动泵一台,施工人员十二名正在进施工,测得施工噪声为55.2分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55分贝的噪声限值0.2分贝,且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被本机关执法队员查获。执法队员依法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0539号)和《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滨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0569号)各1份。当事人的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行为属于一年内第二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5月13日22时10分对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按《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量罚区间的罚款基数与情形变量标准确定,需要适用从轻从重等情节系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关系数。”(《自由裁量基准表》第46项,分贝数55db以上70db以下,每增加5db,罚款数额增加5000元,罚款数额计算公式:5000+5000*(x-55)/5)以及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1.0以上2.0以下的情节系数标准从重处罚:(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执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按1.5的情节系数标准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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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详情 |
2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202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6日01时00分,我局余杭中队执法队员通过举报投诉发现当事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余杭街道余杭街道义桥工业园区余政工出(2020)20号地块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内容为工地的打桩作业,现场有挖掘机三台,打桩机三台。噪声是由上述施工工具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该工地该工地东侧为空地,南侧为蛇山,西侧、北侧均为厂房。经执法队员现场在该施工工地场界外1米测得环境噪声值为61.2dB,超过国家标准6.2dB。2021年4月28日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环境保护监察所出具联系函意见:“该施工单位上述时段未在我局办理夜间施工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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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5 | 详情 |
3 | 杭滨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60号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
当事人:浙江富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十一区块扩点(马湖区块)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晖南路白鹤北苑北侧。2021年04月01日22时15分,当事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处工地进行地下室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有混凝土运输车一辆,混凝土泵车一台,震动泵一台,施工人员十二名正在进施工,测得施工噪声为55.3分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55分贝的噪声限值0.3分贝,且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被本机关执法队员查获。执法队员依法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0524号)和《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滨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0562号)各1份。当事人的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按《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量罚区间的罚款基数与情形变量标准确定,需要适用从轻从重等情节系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关系数。”的规定(《自由裁量基准表》第46项,分贝数55db以上70db以下,每增加5db,罚款数额增加5000元,罚款数额计算公式:5000+5000*(x-55)/5)。执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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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详情 |
4 | 杭萧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086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晚在杭州萧山区蜀山街道萧政储出(2018)24号地块二期建设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8号楼34层楼顶板混凝土浇筑施工)。2020年12月10日22时21分,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动用混凝土泵车1台,振动棒若干等设备,施工工人20名,现场施工过程中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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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详情 |
5 | 杭滨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01号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
当事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省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滨江区滨文路与西浦路交叉口西北侧新生闻涛大厦工地的施工单位,是该项目工地生活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该项目工地生活区生活垃圾投放点只设置了其他垃圾收集容器。2020年12月31日10时10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工地生活区生活垃圾投放点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有瓜子壳、鸡蛋壳、茶叶末等易腐垃圾,现场未发现其他的配套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存在垃圾混装现象。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出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滨综执接调字[2020第0023609号)及《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0]第0024820号)。2021年01月05日15时30分,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执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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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详情 |
6 | 杭萧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006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14日晚在萧山区蜀山街道萧政储出【2018】24号地块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18号区块底板浇筑)。2020年8月14日22时20分,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动用混凝土泵机1台,混凝土槽罐车2辆,施工工人15人,现场施工过程中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50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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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详情 |
7 | 杭萧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024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27日晚在萧山区蜀山街道萧政储出【2018】24号地块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6号楼3层楼面混凝土浇筑)。2020年8月27日22时35分,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动用混凝土地泵车1台,混凝土运输车3台,施工工人15名,现场施工过程中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50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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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详情 |
8 | 杭萧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025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28日晚在萧山区蜀山街道萧政储出【2018】24号地块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9号楼28层面板混凝土浇筑施工)。2020年8月28日22时13分,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动用混凝土泵机一台,混凝土槽罐车一辆,施工工人15人,现场施工过程中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50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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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详情 |
9 | 杭滨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45号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
当事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十三区块扩点(四期)项目的施工单位。2020年9月21日22时05分,当事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地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有混凝土运输车一辆,移动泵车一辆,施工人员十四名,现场测得噪声值为58.4分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55分贝的噪声限值3.4分贝,且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被本机关执法队员查获。当事人的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法律依据: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该违法行为发生在“美丽杭州”创建暨“城市环境大整治、城市面貌大提升”集中攻坚行动期间,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执法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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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详情 |
10 | 杭滨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006号 | 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08月06日09时36分,我局长河中队执法人员胡伟光、陈吾梅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滨江区北航研究生院工地的生活区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执法队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0]第0024055号),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开具《接受调查处理通书(滨综执接调字[2020]第0022458号),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本案于2020年08月12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做好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其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之规定。?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区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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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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