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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鹏建设

    浙江立鹏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溢香路88号B幢502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1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永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54号 浙江省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已查明,当事人浙江省立鹏建设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份起共处置建筑泥浆1600立方米(湿方)。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十二条关于“行使标准中所有涉及建筑垃圾方量的事项,均指干方方量,建筑泥浆统一按3:1的比例换算成干方。”的规定。当事人处置的建筑垃圾(泥浆)1600湿方换算成干方为533干方。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参照《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34号关于“施工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内罚款1万元,每增加1立方米增加罚款1000元”的规定。经计算,对当事人应当处以的罚款为人民币拾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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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详情
    2 龙市监处字〔2020〕6020123号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乘客电梯;二、处以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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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6 详情
    3 龙市监处字〔2020〕60192号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没收被扣押的铁铲1把,铁锅1个;二、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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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7 详情
    4 缙建罚决字[2019]第9008号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浙江立鹏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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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9 详情
    5 杭城法(直)罚字[2018]第21001863号 杭州市城管执法局

    案件名称:浙江立鹏建设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立鹏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立鹏建设有限公司为了建筑施工的方便,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2018年5月8日8:00时开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祥盛路与上祥路叉口西南角,杭政储出【2015】22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工地,擅自占用该工地北侧祥盛路东端的城市道路设施,占用面积共44.1平方米。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该行为系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圆(16500.00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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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温鹿综法处字[2017]第025-048号 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7年4月28日,你未经许可在温州市划龙桥路庄头地块南面擅自移植树木。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你已对移值的树木进行赔偿,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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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温鹿综法处字[2017]002-164 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7年5月26日夜间,当事人未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温州市汇昌河水上公园地区城市设计A-06a地块工地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振动棒等施工机械进行1#楼7层梁板混凝土浇筑施工,现场场界外监测的施工噪声分贝值超过规定限值,影响周边群众。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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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海建行决字(2017)第3号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检查发现,当事人承建的鸿城悦墅工程工地现场人货电梯的使用未按规定配备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操作人员,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调查,并提交相关材料,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存在从轻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罚款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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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苍环罚字[2017]89号 县环保局

    根据日常监察,我局于2017年5月8日对当事人向水体排放建筑泥浆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苍南县环境监察大队灵溪中队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实,当事人承建灵溪镇上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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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海综执罚字〔 2017 〕第238号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处罚单位因生产工艺等要求必须连续作业,于2017年4月16日22时后,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位于海宁市马桥街道环南四路北侧、智丰路西侧的鸿城悦墅项目进行施工。现场组织工人利用一台混凝土泵车,通过泵管对30#楼地下室底板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产生施工噪音,经执法人员劝阻后仍持续施工至次日凌晨1点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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