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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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文综罚字〔2021〕19号 | 永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文综罚字〔2021〕19号当事人: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25116414Q营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1036号根据日常巡查,本机关于2021年4月28日对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4月27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其包厢内的点歌系统可以点播叶停雨的《一夜晴》,该歌曲歌词中含有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十八条第二款“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现场执法检查程序合法,证明当事人处于营业状态,公司点歌系统中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事实和现场情况;2.《证据材料提取单》5份5张,证明现场执法检查程序合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违法经营状态;3.法定代表人林洁《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该公司点播系统中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没有异议,证明该会所点播该歌曲无违法所得,也无非法财物;4.《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5.法定代表人林洁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6.刻录有现场执法情况的光盘1张和叶停雨的《一夜晴》的歌词1份(共1页),证明该歌曲的歌词含有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行为。应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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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详情 |
2 | 浙永卫公罚【2020】248号 | 永嘉县卫生健康局 |
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350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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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详情 |
3 | 永市监处字〔2020〕19192号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127包“炎亭渔夫”鱼豆腐产品;二、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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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 详情 |
4 | 永公(治)行罚决字[2019]52208号 | 永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9月06日21时许,永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永嘉县瓯北街道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KTV检查,检查中发现员工没有刷信息卡。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已构成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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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详情 |
5 | 永市监处字〔2016〕219号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罚款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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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 详情 |
6 | 永公(消)行罚决字〔2018〕0497号 | 永嘉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1036号的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法定代表人:林洁)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之内将罚款交至永嘉县上塘镇环城西路623号永嘉县建设银行(永嘉县财政专户账号:33001627635050002587101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永嘉县公安消防局 2018年9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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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永文罚字〔2018〕第5号 | 永嘉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永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文罚字〔2018〕第5号名称: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25116414Q法定代表人:林洁住所: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1036号接群众举报,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KTV包厢接纳未成年人。2018年3月2日15时55分,永嘉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向该场所楼面主管**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1036号的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B31包厢发现有6名疑似未成年人正在消费。执法人员现场让该6名消费者分别填写了《经营场所消费者现场情况提取单》,显示6名消费者姓名和出生年月如下:***、***、***、***、***、***。执法人员查看收银系统,系统显示B31包厢正在消费。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整改,对B31包厢予以清场。执法人员对现场及执法情况予以拍照、记录固定。检查时该场所楼面主管**在场全程陪同。检查到16时40分结束。该场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3月5日,本案经批准后以一般程序立案。执法人员于3月8日前往永嘉县公安局查阅当地户籍证明,最终确认6名消费者确为未成年人,具体信息如下:***、***、***、***、***、***。执法人员又于3月9日前往永嘉县教育局查询学籍系统,证实该6名未成年人在瓯北第一中学九年级6班就读,是在校学生。13日,对受该场所法定代表人林洁委托的**进行询问调查,**在谈话中对6名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身份和其他身份信息予以认可,并承认了该场所于3月2日接纳该6名未成年人的事实。**还表述当天下午该场所B31号包厢对6名消费者予以清场,无经营所得。**在相关案件证据上签字认可。经调查取证,办案人员确认了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3月26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情节如下:3月2日13点左右,在1名成年人的带领下,***、***、***、***、***、***等6名未成年人进入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在B31号包厢里消费。成年人离开后,15时55分,永嘉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对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永嘉县锦江大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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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永公(消)行罚决字〔2017〕0325号 | 永嘉县公安消防局 |
现查明位于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1036号的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法定代表人人:林洁)消控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的处罚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之内将罚款交至永嘉县上塘镇环城西路623号永嘉县建设银行(永嘉县财政专户账号:33001627635050002587101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永嘉县公安消防局 2017年9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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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永文罚字〔2016〕第42号 | 永嘉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永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文罚字〔2016〕第42号当事人: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洁住所:永嘉县瓯北镇双塔路1036号2016年9月22日2时15分,永嘉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向经理***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永嘉县瓯北镇双塔路1036号的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仍在营业,查看收银系统,发现有B25等17个包厢还有人在消费。执法人员到B25包厢查看,确实还有消费者在消费。执法人员对现场及执法情况予以记录和拍照固定,并当场要求当事人清场、改正。检查时该场所经理***在现场陪同。检查到2时35分结束。初步检查发现,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9月22日,经批准后,以一般程序立案。同日,对受该场所法人代表林洁委托的***进行询问调查,***在谈话中承认了该场所于9月22日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并在相关案件证据上签字认可。经调查取证,办案人员确认了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当天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10月7日凌晨2点25分,执法人员对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该场所还在营业。执法人员对现场予以拍照固定取证,并当场要求当事人清场。12日,该场所送来报告对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已整改。20日,***在案件调查期间,实名举报2家黑网吧信息。执法人员根据该信息对该2家黑网吧进行了取缔,并对经营黑网吧的负责人进行了调查。10月24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情节如下:9月22日凌晨2点以后,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B25等17个包厢还有消费者在消费、2点15分,永嘉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对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9月22日因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被立案查处之后,没有改正,10月7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复查,仍然还在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属情节严重;12日,该场所送来报告对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已整改,属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0日,吴俊在案件调查期间,实名举报2家黑网吧信息。执法人员根据该信息对2家黑网吧进行了取缔,并对经营黑网吧的负责人进行了调查。属配合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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