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宏润建设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邮箱:hrir@chinahongrun.com
    • 查看更多
    • 地址: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262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甬余人社罚决字﹝2021﹞7号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2日,我局在对你单位承建的余慈公路南侧、金盛北路西侧地块-工业用房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4月22日,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4月22日,我局在检查该项目的“六项制度”执行情况时,发现该项目于2020年6月2日开工,但至2021年4月22日你单位尚未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账管理协议》,也无法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经调查询问你单位在该项目的相关负责人韩晓蓉亦陈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至今未开设。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工程项目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按工程项目管理,仅限于支付对应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而你单位开工至今已超过9个工资支付周期仍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已构成违法。++++++++2021年4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余人社[2021]第019号),要求你单位在2021年4月29日前对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2021年4月29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项建杨向我局书面反馈改正情况,证实仍未完成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2021年4月30日,我局再次询问你单位的授权委托人项建杨,其陈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仍未完成开设,你单位对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违法行为仍未改正。+++++++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余人社罚先告字[2021]第07号),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也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向我局提出听证的要求。+++++++现依据《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你单位对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违法行为已持续9个月,依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办法》(甬人社发[2016]59号)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属于较重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法定较重违法行为的标准予以处罚。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浙人社发【2020】6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收起

    ... 展开
    2021-05-18 详情
    2 宁直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006号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直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006号当事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5月21日15时58分至17时3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中兴大桥及接线工程工地检查时发现,该工地有4处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分别位于:中兴北路与江南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兴北路与曙光北路交叉口(曙光北路南侧)、中兴北路与甬江大道交叉口(甬江大道北侧)、大庆北路318号宁波马应龙医院门口;另该在建工地内堆放有2处黄沙,处于裸露状态。当事人在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0元。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 展开
    2020-07-02 详情
    3 杭下公(石)行罚决字[2020]01210号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石桥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20日同流动人口张某建立劳动关系,一直未按规定将流动人口张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也未告知流动人口张某主动申报登记,于2020年6月19日9时许被我石桥派出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收缴罚没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 展开
    2020-06-19 详情
    4 杭下公(石)行罚决字[2020]01062号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石桥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20日同流动人口陆某建立劳动关系,一直未按规定将流动人口陆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也未告知流动人口陆某主动申报登记。于2020年6月10日12时许被我石桥派出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收缴罚没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 展开
    2020-06-10 详情
    5 杭综执(余)罚字〔2020〕第1402012006080017号 /

    案件名称: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19年7月初,当事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19年7月初,当事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杭州地铁9号线昌达路车辆段施工一标段工程项目进行桩基施工,在未取得建筑垃圾(泥浆)核准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施工中产生的泥浆,通过皮管先输送至工地内的泥浆沉淀池内,然后再通过由分包的泥浆运输单位将泥浆外运至崇贤街道鸭兰村泥浆码头。2019年10月15日15时00分,当事人的行为被发现。至发现时,当事人共完成工程桩1400个,产生泥浆28000立方米。现场临时泥浆池长40米,宽20米,深2米,内有泥浆1600立方米。经测算,当事人已使用外运的方式处置泥浆26400立方米。2019年10月30日,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局出具了“截止2019年10月15日15时00分,该上述建设项目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意见,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2019年10月28日,当事人办理了《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 展开
    2020-06-08 详情
    6 杭下公(石)行罚决字[2020]01010号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石桥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份同流动人口卢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一直未按规定将流动人口卢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也未告知流动人口卢某某主动申报登记。于2020年6月4日16时许被我石桥派出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收缴罚没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 展开
    2020-06-05 详情
    7 杭下公(石)行罚决字[2020]01015号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石桥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262号)在2020年4月初同流动人口陈某建立劳动关系,一直未按规定将流动人口陈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也未告知陈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于2020年6月5日11时许被我石桥派出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收缴罚没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 展开
    2020-06-05 详情
    8 杭江市监委采罚处〔2019〕089号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当事人的无证经营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证;2、罚款200元。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300元。 收起

    ... 展开
    2020-01-14 详情
    9 江综执罚字〔2019〕第0411021910180012号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实,2019年09月07日07时10分,当事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江干区四季青街道解放东路与五星路交叉口的道路上将冲洗工地口路面的泥沙水排入路边雨水篦内。现场有二名工人拿冲水管正在冲洗路面泥沙,泥沙水沿路面流入雨水篦,未造成雨水井堵塞。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该行为系属将泥沙排入排水管(沟)内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 展开
    2019-10-18 详情
    10 甬鄞市监处〔2017〕143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警告。 收起

    ... 展开
    2017-04-10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