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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滨盛渣土

    温州市滨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1777号立体商业中心9幢101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3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253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14日23时10分,当事人所属车辆重型自卸货车在未取得相关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情况下,于温州瓯海区仙岩街道朝阳大街581号附近处置瓯海区仙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工地产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量为20立方米。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12月14日在温州瓯海区仙岩街道朝阳大街581号附近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行为。在本自然年度内,当事人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一、市容环卫,序号34,违法种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中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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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4 详情
    2 温路政罚〔2022〕0472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1日9时34分,浙C55037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G330国道46k+200M(瑞安方向)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瑞通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3.2吨。2022年3月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7日对徐顺利【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陆仟壹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市滨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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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8 详情
    3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27-0246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已查明:2021年11月18日,当事人使用车牌为浙C59037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将瓯海区娄桥街道一工地场地地表开挖产生的建筑渣土外运处置,处置的方量为20立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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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8 详情
    4 温路政罚〔2022〕0448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0日19时10分,洞头交警大队六中队在G33038K+150M地段对浙C59073进行了检查,该车装运黄土从杨府山到灵昆,随后交警将此车押往瑞通停车场,并将此案件移交给交通执法人员。现场人员是郑国有,车辆所有人是温州市滨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2022年1月24日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王炳新、叶建云承办此案。2022年1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颜银河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检测单、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复检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壹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市滨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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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4 详情
    5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27-0225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已查明:2021年11月4日,当事人使用车牌为浙C57673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将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一工地场地地表开挖产生的建筑渣土外运处置,处置的方量为20立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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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4 详情
    6 温运政罚〔2021〕04673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31日10时53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温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公路与运输执法三大队对浙C29383进行了检查发现:浙C29383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有效期于2020年12月份到期(即12月31日止),于2021年12月23日通过车辆综合性能检验并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但一直未进行年审。截止2021年12月31日,浙C29383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年审已超期365天。当事人温州市滨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本案系严重违法。12月31日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王炳新、叶建云承办此案。2021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夏永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工单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市滨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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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 详情
    7 温路政罚〔2021〕041088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9日14时40分,浙C29383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G33031K+1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瑞通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0.86吨。2021年12月3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31日对邱改江【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柒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市滨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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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 详情
    8 温路政罚〔2021〕501502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3日22时45分,浙C57673自卸货车(4轴)行经104国道1887K+500M处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9.09吨。2021年12月2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27日对杨得永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玖仟零捌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市滨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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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7 详情
    9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306号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当事人在龙湾区罗东南街段实施了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调查。现查明,现查明,2021年9月29日,当事人使用牌照浙C19071重型自卸货车在处置龙湾新区道路网一期工程围垦路市政道路1标工地的建筑垃圾(渣土)时,在龙湾区罗东南街段运输过程中出现沿途遗撒污染路面,污染面积为3平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2、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情况。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车辆情况。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牌照浙C19071重型自卸货车清运建筑垃圾途中沿途遗撒的事实。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牌照浙C19071重型自卸货车清运建筑垃圾途中沿途遗撒的事实。6、《内运渣土合同》1份和《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所运渣土为内运渣土。7、《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2021年12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罚告字〔2021〕第01-0306号《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马上作出处罚决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龙湾区罗东南街段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鉴于2021年9月30日,当事人已对该行为进行整改,清理被污染的路面,并已整改完毕。当事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就该案由未被我局行政处罚过。根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州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的通知》(温资规〔2019〕205号)的规定,龙湾区罗东南街不属于龙湾区主要道路。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33,违法种类: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2530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1012330303002304)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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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7 详情
    10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270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18日,当事人温州市滨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当事人所属浙C32093牌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表面土类建筑垃圾,停在梧田街道北村村基督教旁停车场,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只运了一车,约18方,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运输。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从温州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基督教旁停车场运输表面土,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行为。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34,违法种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并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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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9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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