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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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452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了海宁市硖石街道长丰路北侧、农丰路西侧玲珑府Ⅱ标段项目,其未采取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致使地面积尘,未对工地北侧临近围挡处的建筑垃圾采用密闭防尘网遮盖,占地面积43.2平方米,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被处罚单位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本局对上述行为合并处罚,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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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 详情 |
2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35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海宁市盐官旅游度假区君和文旅中心(东区)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于2021年06月21日下午在君和文旅中心(东区)项目工地内未按照规定清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未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劝导。在收到《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13-0032号)后,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本局认为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限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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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详情 |
3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457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海宁市海洲街道海宁大道东侧、长丰路南侧国金大厦项目工地内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堆放点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2021年7月6日检查时,未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且未对工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进行指导和监督。另查明,当事人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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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详情 |
4 | 嘉经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69号 | 浙江省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5月20日晚上22时至22时30分,当事人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10965472J)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擅自在凯旋路嘉兴市中医医院医疗综合楼工程建筑工地进行地下室支撑梁拆除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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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详情 |
5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79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海宁市马桥街道在建新海公路西侧、教育路南侧元福里在建项目工地的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且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该项目南侧区域靠西侧位置的一堆建筑垃圾,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建筑垃圾长12.7米,宽2.3米,占地面积29.21平方米。当事人在收到我局《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12-0310号)后,已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本局认为,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且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2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限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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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详情 |
6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51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被处罚人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了位于海宁市尖山新区仙侠路西、滨海路北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产12万吨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建设项目”工程,于2021年4月7日工程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工地生活区内污水流溢,在接到我局发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至2021年4月14日,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17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限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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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详情 |
7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129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09日13时33分,在海宁市江南大道南侧、智丰路西侧亚洲举重训练中心项目工程工地将易腐垃圾(菜叶、菜根)和其他垃圾(塑料袋等)混合投放在工地东侧门口的其他垃圾桶内。执法人员发放《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10-015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03月09日16时前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03月09日16时12分,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仍将易腐垃圾(菜叶、菜根)和其他垃圾(塑料袋等)混合投放在工地东侧门口的其他垃圾桶内,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48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海宁市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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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详情 |
8 | 温龙公(瑶)行罚决字[2020]01837号 |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瑶溪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近期,在龙湾区瑶溪街道朱宅村瑶溪北单元**地块工地,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聘用员工余某某超过3日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并于2020年09月10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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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详情 |
9 | (2019)善建罚字〔工程建设〕第31号、(2019)善建罚字〔工程建设〕第32号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在王某某等人特大系列串通投标案中,仅在姚庄镇镇村联建两创中心项目承揽过程中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情节尚不严重,但造成社会影响较大,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建〔2018〕23号)的规定,应当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类等次,处罚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现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综合裁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拟对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伍佰零叁万零壹佰零陆元陆角肆分,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九的罚款,即捌佰陆拾陆万肆仟柒佰肆拾伍元捌角叁分。拟对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单位罚款数额捌佰陆拾陆万肆仟柒佰肆拾伍元捌角叁分百分之八的罚款,即陆拾玖万叁仟壹佰柒拾玖元陆角柒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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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 详情 |
10 | (2019)善建罚字〔工程建设〕第33号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机关认为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属违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出借资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在王某某等人特大系列串通投标案中,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多达五个,情节严重,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建〔2018〕23号)的规定,应当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类等次,处罚标准为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现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综合裁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决定对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贰拾伍万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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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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