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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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342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7日15时20分,执法人员在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商务区03-02-21地块建设工地前发现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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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详情 |
2 | 温税一稽罚[2019]159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公司温州生态园三郎桥安置房工程项目部水电安装分包人郑海勇于2017年4月向到工地推销的自称在上海开设建材门市部的俞敏采购母线等材料,价税合计金额300万元。双方没有签订购销合同,供应商俞敏向郑海勇提供了由上海委圩实业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开具给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No:46308009#-46308038#(连号),共30份发票,货物名称:母线,数量一批,价税合计300万元。同时,你公司温州生态园三郎桥安置房工程项目部铝门窗分包人蒋松平于2017年4月也向到工地推销的自称在上海开设建材门市部的俞敏采购铝合金材料,价税合计金额40万元。双方没有签订购销合同,供应商俞敏向蒋松平提供了由上海办卫实业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开具给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No:18999000#、18999002#、18999003#、18999004#,共4份发票,货物名称:铝材,数量32吨,价税合计40万元。2、你公司温州城市中轴线D32地块工程项目部水电安装分包人印林华于2017年11月到温州市六虹桥路成功大厦一楼某建材店(具体店名不详)向名叫“小王”的人采购镀锌钢管等材料,价税合计金额15万元。该店小王向印林华提供了由上海封锐实业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开具给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No:11270985#、11270986#,共2份发票,货物名称:镀锌钢管,其中规格型号是DN100,数量250条,价税合计5万元;规格型号DN150,数量400条,价税合计10万元,总价税合计15万元。你公司取得上述36份不符合规定开具的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55万元,已于2017年度入账并已结转当年主营业务成本,未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经查,上述行为暂未发现可疑的资金流向,对取得上海委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办卫实业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认定暂按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予以处理,对上海封锐实业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认定暂按取得第三方发票予以处理。以上事实有1、你公司主体资格资料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锡华、会计祁春雨、项目经理陈成、工程负责人(郑海勇、蒋松平、林成中、印林华)的询问笔录;3、你公司相关的明细账、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商务标(投标函)、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等;4、你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等;5、你公司银行存款明细账、银行账户对账单;6、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下发的“涉嫌利用虚开普通发票偷税案件”资料;7、税务稽查签证等证据证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定性偷税(取得第三方发票)的企业所得税37500元处以50%的罚款计187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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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详情 |
3 | 温鹿综法处字[2017]002-012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7年1月2日夜间,当事人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七都控规03-C-08,03-C-09地块工地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和震动棒等设备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现场经检测施工边界环境噪声平均数据值超规定限值,影响周边居民。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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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1 | 详情 |
4 | 温瓯城法处字〔2017〕第013-054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城法处字〔2017〕第013-0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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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温鹿综法处字[2016]002-394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6年12月7日凌晨,当事人未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在温州鹿城区七都控规03-C-08、03-C-09地块项目工地进行夜间混凝土浇筑和基坑开挖、建筑垃圾运输施工,现场场界外噪声监测平均值超出规定限值。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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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温鹿综法处字[2017]002-047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7年3月7日夜间,当事人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七都控规03-C-08,03-C-09地块工地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和震动棒等设备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现场经检测施工边界环境噪声平均数据值超规定限值,影响周边居民。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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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温鹿综法处字[2016]002-400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6年12月17日夜间,当事人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七都控规03-C-08,03-C-09地块工地使用混凝土运输车和输送泵车等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现场经检测施工边界环境噪声值,超规定限值,影响周边居民。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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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温鹿综法处字[2016]002-412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6年12月27日夜间,当事人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七都控规03-C-08,03-C-09地块工地使用挖掘机、混凝土输送泵车和振动棒等设备进行10号楼区域地下室土方开挖外运及8号楼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现场经检测施工边界环境噪声平均数据值超规定限值,影响周边居民。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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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温鹿综法处字[2017]002-001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6年12月31夜间,当事人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在七都控规03-C-08、03-C-09地块使用泵机、混凝土运输车等机械进行浇筑施工,现场经检测施工边界环境噪声平均数据值超规定限值,影响周边居民。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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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温鹿城法处字[2016]第017-010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自2016年8月26日始,当事人未经许可在本市鹿城区七都街道七都控规03-C-08、03-C-09地块的工地上的东北侧(工地红线外)设置1个泥浆池,在该处处置建筑垃圾泥浆方量约60方(湿方),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泥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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