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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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运政罚〔2021〕04J296 |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7月7日9时35分,诸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诸暨市西二环路与三环线交叉路口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M4600/浙DP458挂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出示证件检查,并对该车驾驶员邓纪东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邓纪东驾驶属于浙江飞宁运输有限公司的浙DM4600重型半挂牵引车/浙DP45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满载沙子从诸暨市店口码头运往诸暨市文种路一场地,途经诸暨市西二环路与三环线交叉路口被我局执法人员拉下检查,该车虽盖有篷布但仍有部分沙子掉落路面,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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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详情 |
2 | 绍运政罚〔2021〕02573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3日8时50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柯桥区阳何线3K+600对浙DH4519/浙DV305挂牵引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张利民,车辆所有人是浙江飞宁运输有限公司。6月25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余振祥、郭栋承办此案。2021年6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寿勇宁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车辆信息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飞宁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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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详情 |
3 | 绍运政罚〔2021〕02569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3日9时21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阳何线2K+200对浙DD3763/浙D6652挂牵引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韩小明,车辆所有人是浙江飞宁运输有限公司。6月24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余振祥、郭栋承办此案。2021年6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寿勇宁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从业资格证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现场照片、现场笔录、浙D6652挂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飞宁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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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详情 |
4 | 绍运政罚〔2021〕02570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3日9时19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阳何线2K+100对浙DN0119/浙DJ215挂牵引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寿勇宁,车辆所有人是浙江飞宁运输有限公司。6月24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余振祥、郭栋承办此案。2021年6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寿勇宁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从业资格证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登记证书复印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飞宁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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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详情 |
5 | 绍运政罚〔2021〕04J209 |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5月17日9时55分,颜朋驾驶浙江飞宁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DC7226重型半挂牵引车/浙DE80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一车煤炭从诸暨市火车东站运往诸暨市华海路,途经西二环火车站附近时因车辆改装问题被我执法人员查获。经过测量,浙DE80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货厢实际内部高度为1000毫米,而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车辆登记证书显示,该车核定的货厢内部高度为600毫米,实际加高了400毫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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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详情 |
6 | 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41号 | 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4月4日15点39分左右,浙江飞宇运输有限公司派姚狄平驾驶车牌号码为浙DB2697的重型自卸货车从文种南路18号装载石子,前往诸暨市店口镇进行处置.该车从文种南路18号驶出时未及时进行清洗,带泥运行被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城市道路上运输煤炭、砂石、灰浆、渣土、垃圾、粪便等散装、流体物品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带泥运行”的规定,属于车辆运输泄漏、散落载运物的违法行为。依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密闭、覆盖不严密或者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未进行密闭、覆盖或者密闭、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散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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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详情 |
7 | 绍运政罚〔2021〕05195 |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2日14时51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104嵊州三聚潭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对浙DE4566/浙DJ785挂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高灿杰,车辆所有人是浙江飞宁运输有限公司。4月23日嵊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4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高灿杰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行驶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当事人驾驶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飞宁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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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详情 |
8 | 绍路政罚〔2021〕04J5 |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3月16日9时50分,诸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诸暨市三环线19K+600M路段巡查时,发现韩小明驾驶属于浙江飞宁运输有限公司的浙DD3763/浙D6652挂牵引车装载沙石料因滴漏造成路面污染,经现场勘查长度为8米、宽度为1米,共计8平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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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详情 |
9 | 绍运政罚〔2021〕04J81 |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3月15日9时20分,诸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诸暨市大唐街道西三环21K+300M路段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F7287/浙DM025挂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马良山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马良山驾驶属于浙江飞宁运输有限公司的浙DF7287/浙DM02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浦江装载石子运输到直埠镇,途经诸暨市大唐街道西三环21K+300M路段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测量该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两侧栏板高度为1100毫米,而根据其提供浙DM025挂的登记证书上显示为600毫米,存在加高了500毫米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其行为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处罚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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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详情 |
10 | 绍运政罚〔2021〕04J67 |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3月10日15时30分,诸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诸暨市东复线汪王村路段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15102/浙D4489挂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驾驶员出示了其从业资格证和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经测量该车后车栏板高度为1200MM,而其车辆登记证书显示高度为600mm,实际加高600mm.该车驾驶员屈卫红驾驶浙D15102/浙D4489挂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其行为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处罚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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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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