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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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直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04号 | 浙江省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队 |
案件名称: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屠德军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是杭州市竹清路杭政储出【2021】43号商品住宅项目工地的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已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于2022年2月16日开始施工,现在工地正处于桩基施工阶段,施工作业面主要位于工地的南部,在工地的北侧堆放有桩基施工单位的部分钢管和临时施工用房。当事人进场施工时工地是没有防尘网遮盖的,因为工地开工有施工机械和设施要进场,为了方便施工,所以当事人没有将裸露的地面采用防尘网遮盖。在2022年2月28日10:20时,执法队员依据职权检查时,发现在杭州市竹清路杭政储出【2021】43号商品住宅项目工地北侧未非施工作业区,存在裸露地面,长20米、宽18米,面积为360平方米。裸露的地面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后当事人于2022年2月28日17时前对工地内裸露地面进行了覆盖。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千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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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3 | 详情 |
2 | 义执法行罚字[2022]第00871号 | 浙江省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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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6 | 详情 |
3 | 杭拱公(石)行罚决字[2021]03376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石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10日同流动人口郭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一直未按规定将流动人口郭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郭某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于2021年12月28日被石桥派出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杭州湖墅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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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 详情 |
4 | 杭直综执罚决字〔2021〕第07-0021号 | 浙江省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队 |
案件名称: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妨碍城市河道防汛排涝功能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屠德军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了杭州市钱塘新区学林支路杭政储出[2020]13号地块工地的施工建设。2021年4月1日当事人进驻施工现场,7月份左右开始在松华路上冲洗混凝土泵车,将冲洗出来的泥浆水排入松华路与玉湖街交叉口金沙渠旁雨水排放口,流入金沙渠河道。造成金沙渠排水口附近河道受泥浆污染,主河道部分淤积,淤积面积约20平方米,淤积深度0.5米,直接影响河道排水和防汛功能。当事人的行为于2021年9月2日10:34时被我局执法队员依据职权检查时查获。2021年9月9日当事人对河道进行清淤、疏通管道。当事人妨碍城市河道防汛排涝功能,该行为对城市河道行洪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已经违反了《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妨碍城市河道防汛排涝功能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九)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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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 详情 |
5 |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15-0089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为萧政储出【2021】3号地块项目施工方。2021年08月13日,由于连日大雨导致工地内基坑积水,基坑水未经沉淀,含有大量泥沙。当事人用水泵将基坑水抽出,用软管直接排入工地南侧衙南路雨水井,且未能出示相关审批手续。该情况于2021年08月13日被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执法人员发现并于10月13日移交衙前中队处理,其将泥沙排入排水管(沟)内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2021年10月15日09时35分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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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 详情 |
6 | 杭滨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201号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
当事人: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是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八区块四期项目的施工单位。工地位于杭州滨江区浦沿街道杨家墩社区,冠新路以北,新生路以南,东西两侧为规划支路。2021年08月21日22时38分,当事人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正在对3号楼21层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有混凝土罐装车2辆,施工作业人员12名,现场测得噪声值为56.4分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55分贝的噪声限值1.4分贝,且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被本机关执法队员查获。当事人的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属于一年内第四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2021年08月22日22时03分,本机关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法律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按《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量罚区间的罚款基数与情形变量标准确定,需要适用从轻从重等情节系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关系数。”(《自由裁量基准表》第46项,分贝数55db以上70db以下,每增加5db,罚款数额增加5000元,罚款数额计算公式:5000+5000*(x-55)/5)及第十三条“对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的,按2.0从重情节系数标准处罚仍未达平均值的,可按平均值或平均值以上标准处罚。”的规定。执法决定:按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平均值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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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详情 |
7 | 杭上综执罚决字〔2021〕第14-0141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8月30日0时10分,当事人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开创街杭政储出(2020)65号地块工地进行夜间施工(浇筑混凝土),产生施工噪声超标。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曾8次被依法处理,因此应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肆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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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详情 |
8 | 杭下公(石)行罚决字[2021]02415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石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10日同流动人口廖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一直未按规定将流动人口廖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也未告知流动人口廖某某主动申报登记。于2021年9月16日10时许被我石桥派出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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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详情 |
9 | 杭下公(石)行罚决字[2021]02173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石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11日同流动人口张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一直未按规定将流动人口张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也未告知流动人口张某某主动申报登记。于2021年8月18日15时许被我石桥派出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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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详情 |
10 |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258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8日15时27分,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路萧政储出(2019)4号地块将地下室顶板上含有泥沙的污水抽出到大门口内侧,然后让其流出工地门口外侧,最终流到工地门口旁兴议路上的市政雨水井里。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将泥沙排入排水管(沟)内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1000元。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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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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