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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城建

    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潘桥街道焦下横屿路2号1号楼4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4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542号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10日,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工地施工现场出入口存在有明显尘土的行为。9月18日,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浙江省综合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规定将案件相关资料移交本机关进行处理。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1年9月10日,当事人承建的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E-10a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施工现场出入口存在有明显尘土,硬化道路存在有约20米未定时冲洗的问题。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情况;2、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情况;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施工情况;4、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材料6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及当事人未落实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事实;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违法照片》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已结整改的情况;6、受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落实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事实。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龙综执罚告字〔2021〕第11-0542号),当事人超过三日未提起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承建的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E-10a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施工现场出入口存在有明显尘土,硬化道路存在有约20米未定时冲洗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施工单位未落实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2021年10月6日,当事人已进行整改,且违法行为造成的扬尘现象轻微,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该当事人自2019年01月01日以来就该案由未被我局行政处罚过,属于初犯。鉴于当事人属于初犯,且违法行为已进行整改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序号:122,违法种类:施工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2530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1009330303002267)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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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1 详情
    2 温瓯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146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8日经现场复查,已停止处置建筑垃圾。自本案立案之日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鉴于本案处置的泥浆方量并不大,且本案涉及项目属于重点民生项目,因规划调整的原因,情况特殊,可从轻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我局案审会讨论,依法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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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8 详情
    3 温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11号 浙江省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7月08日,督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三溪片区瓯海中心南单元F-01b地块(一标段)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在对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时,无法出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经调查,当事人为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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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1 详情
    4 温瓯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64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5月25日,当事人温州城建集团瓯海建设有限公司在温州市茶白片区梧田南单元B-10地块项目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温州城建集团瓯海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31日15时30分许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整改完毕。自本案立案之日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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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详情
    5 温瓯综执〔2021〕罚决字第17-0025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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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30 详情
    6 温瓯综执〔2020〕罚决字第06-0282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未按规定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当事人排放污水直接排入温瑞塘河主干河道会昌河段,造成主要河道污染的严重后果,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贰拾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当否,请领导审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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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详情
    7 温瓯综执〔2020〕罚决字第16-0186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9时00分,在瓯海区南白象街道陈庄龙湖龙誉城二标工地北侧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施工现场污水流溢污染面积约60平米,在限期改正期限内未完成整改。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治、完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违法性质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参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序号16:污染面积3平方米以内罚款1000元,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罚款5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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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8 详情
    8 温瓯综执〔2021〕罚决字第16-0002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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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7 详情
    9 温瓯公(茶)行罚决字[2020]04676号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茶山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24日10时30分许,茶山派出所民警在对瓯海区茶山街道卧龙路欧尚春天二期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工人某某某、某某某未进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温州瓯海茶山欧尚春天二期工地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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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8 详情
    10 温瓯综执〔2020〕罚决字第13-0249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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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2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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