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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莱美

    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体育场路335、337号二楼至五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1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下(消)行罚决字〔2021〕12000162号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现查明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之规定,单位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医疗美容,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占用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总宽度的50%,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下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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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9 详情
    2 杭下市管市监处罚〔2021〕16023号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医疗广告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为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价格违法所得计算问题。因无法准确界定消费者是否因当事人标识虚假的原价或者虚构原价而购买其产品,且消费者成交的价格存在打折后与当事人达成的成交价格。故该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对当事人按无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以上罚款,合计5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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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详情
    3 杭卫医罚〔2021〕105号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卫医罚﹝2021﹞105号被处罚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593079083B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31日接到杭州市卫生健康委群众来信处理单(杭卫健信〔2021〕48号),投诉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执业助理医师陈倩影单独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及未按规定保管病历资料。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日对邱某进行询问调查并于2021年6月2日对位于体育场路335、337号二楼至五楼的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1、门诊病历二份:病案号666159865的病历姓名邱某,性别女,就诊时间2021年4月17日,医生签名为“方某”;病案号666159603的病历姓名金某,性别女,就诊时间分别为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6月2日,病历中未见2021年6月2日的知情同意书。2、该院626房间设烟具两个,633房间设烟具一个,拍照八张。3、提取陈某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方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方某的医师执业证书电子版打印件。本机关以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烟具为由依法于2021年6月7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1、你单位书写的金某的病历(病案号666159603)缺少2021年6月2日的知情同意书。2、你单位在该机构的626房间和633房间设置烟具。1、你单位书写的金某的病历(病案号666159603)缺少2021年6月2日的知情同意书的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3名以下患者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圆整(17000.00元)。2、依据《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的室内区域均为禁止吸烟场所。你单位在该机构的626房间和633房间设置烟具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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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详情
    4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21〕0071号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针对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元。针对当事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八)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6000元。针对当事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以上三项合计,决定对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共处罚款1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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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详情
    5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20〕0509号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在官方网站发布医疗广告内容与审批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内容不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对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等内容的行为,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款,合计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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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3 详情
    6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20〕0070号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责令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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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3 详情
    7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19〕2127号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鉴于当事人就餐人数较多,每周的其中二天就餐人数达到61之之多,以及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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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1 详情
    8 杭下市管罚处字〔2019〕1059号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同意经办人员意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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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30 详情
    9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19〕1151号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当事人未经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2000元。为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和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等内容,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元。以上罚款,合计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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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5 详情
    10 杭下卫公罚[2019]5032号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你医院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于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4月4日经营生活类美容服务,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环境卫生类2.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3-6个月的”,“加重情节”,裁量幅度:“罚款5000-12000元”,本机关拟给予你医院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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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30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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