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甬路政罚〔2021〕16J3 |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
2021年1月8日14时0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北仑区春晓沿海中线赛车场附近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B0J169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尹昌长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尹昌长驾驶浙B0J169自卸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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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详情 |
| 2 |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06-0173号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1月9日7时20分左右至7时30分被查期间,被处罚单位所属车牌为浙BK2968的重型自卸货车,从鄞州区鄞州区YZ09-04-n2(陈婆渡东地段)项目工地里面装载建筑垃圾出发,沿宁南南路—萧皋东路行驶,在萧皋东路地铁站东北侧被查,被查时实际运输建筑垃圾的路线与《行政许可决定书》甬鄞建筑垃圾核准【2020】0519号上规定的路线不一致。经查,被处罚单位于2020年4月7日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被处罚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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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详情 |
| 3 | 北仑综执〔2020〕罚决字第08-0129号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9月22日03时10分左右,当事人宁波市远锦建筑基础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利用一辆车牌号为浙B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北仑区梅山街道盐田大道运输约20立方米建筑垃圾的行为属实。2020年11月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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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详情 |
| 4 |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17-0092号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9月21日15时20分至15时50分期间,被处罚单位宁波市远锦建筑基础有限公司所属重型自卸货车浙B3B218在明楼街道江东北路与曙光路交叉口以及通途路与曙光北路交叉口南侧行驶时洒落了工程渣土,遗撒共2处,分别形成了一段长10米,宽5米的污染带以及一段长3米、宽1米的污染带,污染道路面积共计约为53平方米,遗撒的工程渣土体积共计约为2立方米。经查,被处罚单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处人民币1100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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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详情 |
| 5 |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8-0153号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宁波市远锦建筑基础有限公司于10月19日20时34分,使用一辆车牌号为浙BXXXXX重型自卸货车处置建筑垃圾,途经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与夏禹路交叉口向北20米处。该车上满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约20立方米,车顶篷布密闭不严,有泥渗出,但未造成滴漏撒。鉴于当事人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具有从重情节,现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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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详情 |
| 6 |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8-0082号 |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宁波市远锦建筑基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21时00分,使用一辆车牌号为浙BXXXXX重型自卸货车处置建筑垃圾,途经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与气象路交叉口。该车上满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约20立方米,车顶篷布密闭不严,有泥渗出,但未造成滴漏撒。鉴于当事人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具有从重情节,现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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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详情 |
| 7 | 江北综执〔2020〕罚决字第11-0164号 | 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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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详情 |
| 8 |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8-0078号 |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宁波市远锦建筑基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21时15分,使用一辆车牌号为浙BXXXXX重型自卸货车处置建筑垃圾,途经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与气象路交叉口。该车上满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约20立方米,车顶篷布密闭不严,有泥渗出,但未造成滴漏撒。鉴于当事人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具有从重情节,现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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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2 | 详情 |
| 9 | 高新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48号 | 浙江省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实,2020年3月24日9时30分,当事人宁波市远锦建筑基础有限公司所有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浙B0J260从西向东通过宁波国家高新区通途路(海晏路口)时,存在沿路遗撒建筑垃圾(渣土)的违法行为,污染城市道路面积1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宁波市远锦建筑基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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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详情 |
| 10 | 江北综执〔2020〕罚决字第11-0128号 | 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人于2020年7月7日22时,利用浙BY0979重型自卸货车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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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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