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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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运政罚〔2022〕00258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20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收到交通部通报联网联控抽查问题:发现2022年2月11日到3月20日期间,绍兴市集亚物流基地有限公司所属的浙DK0657存在多达3713次超速报警的情况,存在安全隐患。5月31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各种证明材料、各种证明材料、对马肖忠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集亚物流基地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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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 详情 |
2 | 绍运政罚〔2022〕0072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危化物流管控子系统:发现浙D30760因设备故障导致GPS无法在线,2月3日我队工作人员下发了整改单,经货运监测系统显示,浙D30760于2月4日,2月6日仍出现卡口数据无卫星定位数据的现象。2月11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2年2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委托人马肖忠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集亚物流基地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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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1 | 详情 |
3 | 绍运政罚〔2021〕00464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货运监测系统:发现绍兴市集亚物流基地有限公司所属的浙DE7983、浙DR2976分别于5月25日和5月31日上报的电子运单中,运输货物为压缩液氮,UN编码均为1066,而浙DE7983、浙DR2976实际运输的冷冻液态氮,UN编码为1977,实际运输的货物与报送的电子运单信息不符。6月11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身份证复印件、对马肖忠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集亚物流基地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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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详情 |
4 | 绍运政罚〔2021〕00465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省通报信息中反映情况,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联网联控系统:发现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10日分段限速处理情况中,绍兴市集亚物流基地有限公司分段超速线索总数321条,未处理321条,处理率为0,出现分段超速报警时,公司动态监控人员没有及时作出处理并提醒驾驶员。2021年6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委托人马肖忠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集亚物流基地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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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详情 |
5 | 绍运政罚〔2021〕00J3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2月20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信息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绍兴市集亚物流基地有限公司所属的浙D.G8267有运输活动,但是因卫星定位装置故障导致不能保持正常在线,无GPS数据,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其行为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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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详情 |
6 | 甬运政罚〔2020〕16121 |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2月22日19时50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北仑骆霞线小港段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27951牵引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黄民权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所属绍兴市集亚物流基地有限公司,公司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运代理(代办)等相关服务、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2.1项、2.2项、第3类、第8类)(剧毒化学品除外);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被查当日该车由驾驶员黄民权驾驶,在运输丙烷的途中,车辆没有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反光背心),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其行为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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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详情 |
7 | 绍运政罚〔2020〕00J46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0月12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发现绍兴市集亚物流基地有限公司所属的浙DM8369、浙D14619、浙D31027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其行为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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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详情 |
8 | 绍税稽罚[2020]33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8年6月收受温州金顶劳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为1415811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发票金额15946.6元,税额478.4元,价税合计16425元。此份发票已经入账,价税合计金额16425元已全部列支2018年度管理费用,并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至检查日你单位未进行相应纳税调整,现已无法取得合法凭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应补缴的税款处罚款计2053.1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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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 详情 |
9 | 浙绍柯公路罚〔2019〕B307号 | 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
2019年07月20日我单位路政执法人员在柯海线K8+700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绍兴市集亚物流基地有限公司所属号牌为浙D07377/浙DF778挂的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从绍兴滨海装运PTA粉往绍兴益农联达化纤行驶,在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所雇佣的驾驶员李小良未能出具有效的超限运输凭证,经对其进行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69.58吨。2019年07月20日,我单位正式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绍兴市集亚物流基地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之规定,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该成车属未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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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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