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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强环卫

    温州康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雄溪村亭桥路25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00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0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167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9日至12月28日期间,当事人温州康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处置温州市三溪片区货站单元A-13地块项目的建筑垃圾方量超出建筑垃圾处置准运核准方量范围约1.9万立方米。2021年12月28日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自本案立案之日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行为。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35,违法种类: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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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5 详情
    2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215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5日11时00分许,当事人温州康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承接施工的温州瓯海潘桥横屿头家具市场后面的A-13地块项目工程工地因天气原因,工地内污水堆积,影响工地正常施工,工地使用管子将工地内的污水排入工地附近的河流内,排放的泥水呈泥浆色,排放的污水约为2立方米,污水造成河面浑浊。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2021年11月6日,经现场复查,当事人已将违法行为整改完毕。自本案立案之日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当事人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且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13通用裁量表,因当事人排放的积水呈黄色,泥水造成河面浑浊,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违法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已完成整改,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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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6 详情
    3 温路政罚〔2022〕0467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4日10时28分,浙C57073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G33034K+75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瑞通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1.87吨。2022年3月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4日对邱珊珊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柒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康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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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4 详情
    4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564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28日,当事人使用浙C28863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将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B-9-2地块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外运处置,处置的方量为20立方建筑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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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8 详情
    5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159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5日当事人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本案立案之日上溯一年内,当事人此次属一年内第九次实施同一类别的违法行为被查处。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根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34,违法种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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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6 详情
    6 温瑞综执罚决字〔2021〕第19-0090号 浙江省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温州康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类型为渣土,所倒建筑垃圾共计200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瑞安市飞云街道飞云看守所对面的山脚空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瑞安市尚未划定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故参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序号36之规定“在其他街道或区域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内,对单位罚款5000元,每增加1立方米增加罚款1000元”,因当事人倾倒方量多,对环境危害大,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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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5 详情
    7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206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28日晚21时30分许,当事人使用车辆浙C57579装载着建筑垃圾渣土在潘桥街道宁波路上自北向南行驶,车上装载的建筑垃圾约20立方米,当事人未能出现相关处置建筑垃圾的核准手续。2021年10月28日,当事人当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完毕。2021年10月28日,当事人当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完毕。自本案立案之日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被我局立案查处过8次(原处罚记录:温瓯综执【2021】第09-0108号、温瓯综执【2021】第07-0038号、温瓯综执【2021】第07-0037号、温瓯综执【2021】第02-0043号、温瓯综执【2021】第02-0033号、温瓯综执【2021】第02-0012号、温瓯综执【2021】第02-0016号、温瓯综执【2021】第02-0053号)。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34,违法种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规定《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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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8 详情
    8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07-0250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8日,当事人温州康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牌号为浙C19929的重型自卸货车)在郭溪街道景德西路与中心路交叉口行驶时,受天气及土路影响,导致车轮带泥运行,最终污染了景德西路部分路面,其中路面受污染的长度为15米。当事人有车辆带泥运行的行为。2021年11月8日经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整改完毕。自本案立案之日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被我局立案查处过4次(原处罚记录:温瓯综执〔2020〕立字第08-0138号、温瓯综执〔2021〕立字第09-0080号、温瓯综执立字〔2021〕第02-0136号、温瓯综执立字〔2021〕第02-0142号)。根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州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的通知(温资规〔2019〕205号)》的规定,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景德西路不属于主要街道。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车轮带泥运行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附件(序号:25,违法种类:车轮带泥运行)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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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6 详情
    9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142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9日19时10分许,当事人温州康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在温州市瓯海区温瑞大道车轮带泥运行,污染了温州市瓯海区温瑞大道路面长度约45米。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已经限期整改完毕。自本案立案之日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被我局立案查处过4次(原处罚记录:温瓯综执〔2021〕立字第13-0095号、温瓯综执〔2021〕立字第16-0020号、温瓯综执〔2020〕立字第08-0138号)。根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州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的通知(温资规〔2019〕205号)》的规定,温州市瓯海区温瑞大道属于主要街道。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车轮带泥运行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附件(序号:25,违法种类:车轮带泥运行)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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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5 详情
    10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159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9日晚23时15分许,当事人承接的位于潘桥街道南汇路的万科工地现场挖土机正在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产生噪音,经浙江创泷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噪音检测后,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噪音超标。噪音监测点位于潘桥街道南汇路的万科工地厂界外1米处,监测时该工地内的挖土机施工作业,根据浙江创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8月20日出具的报告创泷检[2021]检字第2316号显示,该监测点的监测点结果为63db(A),标准限值为55db(A),检测超标。2021年8月22日晚,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自本案立案之日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参照《温州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116号,违法种类: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法给予增加10%的罚款额度。鉴于当事人此次噪音超出标准为8贝,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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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3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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