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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山酩楼

    杭州吴山酩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上城区河坊街38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9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上(消)行罚决字〔2021〕11000057号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现查明杭州吴山酩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杭州吴山酩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5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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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4 详情
    2 (杭上)市管市监罚处〔2019〕797号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海马灵芝酒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贰万叁佰陆拾捌元(20368元);3、罚款人民币捌万壹仟壹佰肆拾肆元(8114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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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1 详情
    3 杭拱市管市监稽罚处〔2019〕98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版)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肆佰叁拾伍元整,上缴国库;二、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贰佰陆拾伍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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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8 详情
    4 杭上卫公罚〔2019〕0204 号 区卫生健康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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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6 详情
    5 上公(消)行罚决字〔2018〕11000204号 上城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现查明杭州吴山酩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吴山酩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100550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2018年6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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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04 详情
    6 上公(消)行罚决字〔2018〕11000205号 上城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杭州吴山酩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吴山酩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100550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2018年6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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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04 详情
    7 上城法罚字[2017]第31019159号 上城区城管执法局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于2017年09月24日,在上城区高银街187号前绿化带内砍伐树木。至当日22时30分案发,当事人已在绿化带内砍伐三株石楠球,该树木胸径均为3厘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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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上城法罚字[2017]第31019200号 上城区城管执法局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于2017年09月24日22时30分,在上城区高银街187号前挖掘城市绿地。当事人使用电镐、铁锹等工具将绿化带挖开,挖掘面积为长4米,宽1.5米,计6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罚。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恢复绿地原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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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杭环上罚[2016]第9号 上城环保分局

    当事人位于上城区河坊街388号,主要经营项目为住宿和餐饮,经营面积约12000平方米,厨房面积300平方米左右,有5个灶台,10个灶眼。2016年8月19日,我局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营业,厨房正在进行产生油烟作业的内容,配套的两台油烟净化器未正常开启处于闲置状态,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当事人擅自闲置油烟净化设施,为不正常使用油烟排气设施。我局于2016年8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环上罚告〔2016〕第9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经核实,我局采纳当事人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和整改,在量罚幅度上予以从轻考虑,根据《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正常使用油烟排气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恢复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人民币伍仟圆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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