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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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干窑综执罚决字[2021]第2000063号 | 嘉善县干窑镇人民政府 |
当事人:嘉兴勇明土石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9HHA28Y,法定代表人:王梁勇,身份证号码330624********0933,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黄山路10号102室。经查明,当事人未经核准,于2021年12月18日派员驾驶车牌号码为浙FAH319的绿色重型自卸货车从嘉善县罗星街道慈山路与亭桥路交叉口工地运输建筑垃圾至嘉善县西塘镇宏福路,途经兴善公路、干洪线、干窑镇镇西路、干窑镇镇北路、平黎线,当车辆行驶至嘉善县干窑镇镇北路干窑实验幼儿园门口道路上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经勘验,上述案发现场、来源地、目的地的建筑垃圾成分均为泥土。截止查获时,当事人运送建筑垃圾1车次,共计7立方米。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12月18日从嘉善县罗星街道慈山路与亭桥路交叉口工地运输建筑垃圾至嘉善县西塘镇宏福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鉴于当事人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量为30立方米以下,故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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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 详情 |
2 | 嘉善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145号 | 浙江省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rn行政处罚决定书rn嘉善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145号rn当事人:嘉兴勇明土石方有限公司。rn2021年11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rn施了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调查。rn经查明,2021年11月10日下午,当事人指派车牌号码为浙FAHrn378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运输散装、流体物料时,未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该车从嘉善县魏塘街道南星路豪达沧田工地内出发,途经南星路,当行驶至嘉善县魏塘街道南星路和恒兴支路路口北侧20米处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当事人运输的散装、流体物料为建筑工地挖掘道路过程中产生的土方,车厢头部用车载篷布遮盖,车厢尾部约有1米未密闭。rn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rn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证实案发现rn场的基本情况、相对地理位置等事实;rn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运输散装物料时未采取完全密闭措rn施防止物料遗撒等事实。rn用于证实上述事实的其它证据还有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rn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涉案车辆驾驶员的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表等。rn2021年11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善综执罚先rn告字〔2021〕第01-014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rn当事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rn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2021年11月10日下午未采取完全密闭rn措施防止遗撒措施运输散装物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行为。rn鉴于当事人运输散装物料未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共rn计一车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rn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rn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rn本机关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rn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rn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n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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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 详情 |
3 | 大云综执罚决字[2021]第000050号 | 嘉善县大云镇人民政府 |
当事人嘉兴勇明土石方有限公司因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案,于2021年11月08日被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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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 详情 |
4 | 大云综执罚决字[2021]第000042号 | 嘉善县大云镇人民政府 |
当事人嘉兴勇明土石方有限公司因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案,于2021年10月27日被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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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 详情 |
5 | 嘉运政罚〔2021〕10379 | 嘉善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6日10时8分,嘉善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320国道嘉善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了检查,发现嘉兴勇明土石方有限公司有违法。10月26日嘉善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支佳欢、李和进承办此案。2021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王梁勇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企业车辆清单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3天。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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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 详情 |
6 | 嘉运政罚〔2021〕10378 | 嘉善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6日9时00分,嘉善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李欢利、顾伟光(执法证号分别是:0606102020071305、0606102020071316),在320国道嘉善超限运输检测站对浙江省治超监管平台已处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信息进行常规整理时,发现浙FAH617(自卸货车)实施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有嘉兴勇明土石方有限公司指使的嫌疑,车辆所有人是嘉兴勇明土石方有限公司。10月26日嘉善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李欢利、顾伟光承办此案。2021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嘉兴勇明土石方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梁勇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勇明土石方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嘉善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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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 详情 |
7 | 魏塘综执罚决字[2021]第000070号 | 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 |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善建许准字(2021)第QY1652号嘉善县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表,准运期限为2021年08月21日至2021年09月08日,运输起点为友桦木业公司对面,运输终点为平黎公路嘉善段改建,运输路线为四明路-晋吉路-长江路-黄河路-320国道-木业大道-平黎公路。2021年09月07日下午,当事人指派一辆车牌号码为浙FAH319的重型自卸货车从嘉善县惠民街道友桦木业公司对面工地运出建筑垃圾,未按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规定的路线行驶,该车辆途经四明路、晋吉路、长江路、黄河路、320国道,行驶至杨荡村西侧道路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经勘验,上述未按规定路线运输的车辆装载的建筑垃圾主要成分为建筑施工产生的土方。截止案发时,当事人不按照规定路线清运建筑垃圾共计1车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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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 详情 |
8 | 惠民综执罚决字[2021]第000028号 | 嘉善县人民政府惠民街道办事处 |
当事人办理了善建许准字[2021]第QY1652号嘉善县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文件,获准于2021年08月21日至2021年09月08日,每日8:30-16:00以及17:30-21:00清运建筑垃圾,运输路线为惠诚路-惠民大道-明珠路-长江路-黄河路-320国道-木业大道-平黎公路。当事人未按上述许可规定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于2021年08月27日18时27分许在嘉善县惠民街道松海路与黄浦路交叉口道路上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1年08月27日在嘉善县惠民街道松海路与黄浦路交叉口道路上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按规定路线清运建筑垃圾1车次,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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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详情 |
9 | 魏塘综执罚决字[2021]第000043号 | 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 |
现查明,2021年8月17日上午,当事人未经核准指派驾驶员刘某亚驾驶当事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FAE508的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该车从嘉善县魏塘街道320国道与长秀路交叉口东北侧运出建筑垃圾,途经320国道,运至嘉善县魏塘街道东方兴业城西侧200米窑墩港桥。经勘验,当事人处置的建筑垃圾为道路施工挖掘产生的泥土和碎砖块。另查实,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计处置建筑垃圾2车次,共约28立方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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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详情 |
10 | 魏塘综执罚决字[2021]第000051号 | 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 |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善建许准字(2021)第QY1652号嘉善县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表,准运期限为2021年08月21日至2021年09月08日,运输起点为友桦木业公司对面,运输终点为平黎公路嘉善段改建,运输路线为四明路-晋吉路-长江路-黄河路-320国道-木业大道-平黎公路。2021年08月23日下午,当事人指派一辆车牌号码为浙FAE929的重型自卸货车从嘉善县惠民街道友桦木业公司对面工地运出建筑垃圾,未按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规定的路线行驶,该车辆途经四明路、晋吉路、长江路、黄河路、320国道,当该车辆行驶至杨荡村西侧道路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经勘验,上述未按规定路线运输的车辆装载的建筑垃圾主要成分为建筑施工产生的土方。截止案发时,当事人不按照规定路线清运建筑垃圾共计1车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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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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