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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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国鹏、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李文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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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执597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杜国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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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5-18 |
2 |
陆彦与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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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9347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陆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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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08 | 2021-04-20 |
3 |
陈志军与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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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947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陈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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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6-04 |
4 |
陈伟坚与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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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9212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陈伟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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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6-04 |
5 |
师明江、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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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9011号之一 | 运输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师明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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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2-22 |
6 |
东莞市兴童纺织品有限公司、张麒晖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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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9527号之一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兴童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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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22 |
7 |
滕昭良、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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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7273号之三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滕昭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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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16 |
8 |
东莞市中凯条码有限公司、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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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凯条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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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16 |
9 |
张展辉、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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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2301号之一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展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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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16 |
10 |
雷洪标、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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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1868号之一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雷洪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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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1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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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9011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5 | 详情 |
2 | (2020)粤1972执27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1 | 详情 |
3 | (2019)粤1972执12301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7 | 详情 |
4 | (2019)粤1972执11868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08 | 详情 |
5 | (2019)粤0307执13992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5 | 详情 |
6 | (2019)粤1972执10231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6 | 详情 |
7 | (2019)粤1972执9527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8 | 详情 |
8 | (2019)粤1972执7273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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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民初10947号之一判决公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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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947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志军 被告- 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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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947号之一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军与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10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陈志军与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于2020年11月19日解除;二、限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志军支付网络押金、备罚金29525元;三、限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志军支付预付款3597.52元;四、限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志军支付代收货款16076元;五、限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志军支付利息(以49198.52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六、驳回原告陈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45.21元,由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负担1047元,由原告陈志军自行负担98.2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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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2 |
(2020)粤1972民初9212号之一判决公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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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9212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陈伟坚 被告- 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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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9212号之一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伟坚与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9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伟坚支付网络押金、备罚金42000元;二、限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伟坚支付预付款4704.13元;三、限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伟坚支付利息(以46704.13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995.68元,由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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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3 |
(2020)粤1972民初4879号之二(上诉状:张伟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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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879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卓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 李文军 张伟坛 李超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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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879号之二张伟坛: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卓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李文军、张伟坛、李超荣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李文军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被告李文军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0)粤1972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并驳回广州卓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李文军的全部诉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广州卓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对李文军的上诉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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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4 |
(2020)粤1972民初4876号之二(上诉状:张伟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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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876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港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 李文军 张伟坛 李超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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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876号之二张伟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港运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李文军、张伟坛、李超荣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李文军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被告李文军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0)粤1972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并驳回深圳市中港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对李文军的全部诉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深圳市中港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对李文军的上诉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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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5 |
(2020)粤1972民初4879号之一(判决:张伟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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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879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卓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 李文军 张伟坛 李超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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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879号之一张伟坛: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卓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李文军、张伟坛、李超荣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卓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891089元及利息(以891089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文军对判项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卓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李文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10.89元,由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李文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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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6 |
(2020)粤1972民初4876号之一(判决:张伟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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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876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港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 李文军 张伟坛 李超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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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876号之一张伟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港运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李文军、张伟坛、李超荣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中港运通物流有限公司371633元及利息(以371633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文军对判项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港运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李文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74.5元,由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李文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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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7 |
(2020)粤1972民初9347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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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9347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陆彦 被告- 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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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9347号之一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彦与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93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陆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96元,由原告陆彦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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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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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81民初720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潘启威 朱冬枚 潘康清 当事人- 清远市优速达快递有限公司 东莞市京广速递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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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潘启威、朱冬枚、潘康清诉被告东莞市京广速递有限公司、朱小明,第三人清远市优速达快递有限公司、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88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朱小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潘启威、朱冬枚、潘康清赔偿437766.23元;二、驳回原告潘启威、朱冬枚、潘康清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被告朱小明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请求撤销(2020)粤188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一并予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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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9 |
(2020)粤1972民初9347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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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9347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陆彦 被告- 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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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9347号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彦与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物流直营点,经营其旗下松岗站点。2019年4月5日,被告借清明节节假日之际,突然终止营运,卷走旗下多个站点的押金、货款等款项,原告经营的松岗站也未能幸免。原告多次联系被告退还无果,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收货款9746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14052.13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利息(以111518.13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4月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1月12日10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南楼2506)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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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10 |
(2020)粤1972民初9212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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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9212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陈伟坚 被告- 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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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9212号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伟坚与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物流直营点,经营其旗下佛山南庄站点,2019年4月5日,被告借清明节节假日之际,突然终止营运,卷走旗下多个站点的押金、货款等款项,原告经营的南庄站也未能幸免。原告多次联系被告退还无果,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网络押金、备罚金42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4704.13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利息(以46704.13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4月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1月12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南楼2506)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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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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