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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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罚字[2022]第2000008号 |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 |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林水罚字〔2021〕45号被处罚人基本情况: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8日,对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滥伐林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8月下旬,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了位于塔石镇杜山徐村“白煤山”林地上的林木。经鉴定,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滥伐的林木树种为松木和阔叶树,其中松木128株,阔叶树274株,共计402株,立木蓄积计8.8109立方米,材积计4.7497立方米,滥伐的林木价值为人民币贰仟陆佰肆拾叁元整(¥2643.00元),滥伐范围为一般商品林地。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方根华供述,2021年8月下旬,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了位于塔石镇杜山徐村“白煤山”林地上的林木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实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下旬,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了位于塔石镇杜山徐村“白煤山”林地上的林木的事实。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示意图各一份,证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滥伐林木的现场位置、痕迹情况及土地现状等事实。4、关于征用土地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滥伐林木的权属。5、衢州市全盛森林资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龙游县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滥伐林木一案案件技术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滥伐的林木树种为松木和阔叶树,其中松木128株,阔叶树274株,共计402株,立木蓄积计8.8109立方米,材积计4.7497立方米,滥伐的林木价值为人民币贰仟陆佰肆拾叁元整(¥2643.00元),滥伐范围为一般商品林地。6、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本机关认为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了位于龙游县塔石镇杜山徐村“白煤山”林地上的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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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 详情 |
2 |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罚字[2022]第2000004号 |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 |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林水罚字〔2021〕41号被处罚人基本情况: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本机关于2021年8月23日,对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下半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龙游县塔石镇杜山徐村“东坞煤洞口背”处占用林地,堆放生产物料,占用了一部分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范围面积为3040平方米(4.56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50560元(伍万零伍佰陆拾元整)。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授权委托人方根华供述,因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需要,未经批准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实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示意图各一份,证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现场位置、痕迹情况及土地现状等事实。4、衢州市全盛资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案件技术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范围面积为3040平方米(4.56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50560元(伍万零伍佰陆拾元整)。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5、有关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本机关认为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4.56亩,符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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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罚字[2022]第2000003号 |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 |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林水罚字〔2021〕40号被处罚人基本情况: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本机关于2021年8月23日,对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毁坏林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下半年因生产需要在未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挖林地,造成毁坏林地。经鉴定,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毁坏林地面积为1911方米(2.86亩),毁坏林地范围已不具备林业种植条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1751元(叁万壹仟柒佰伍拾壹元整)。涉案范围内均为商品林地。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授权委托人方根华供述,因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需要,未经批准开挖林地造成林地破坏,毁坏林地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实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开挖林地,毁坏林地的事实。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示意图各一份,证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毁坏林地的现场位置、痕迹情况及土地现状等事实。4、衢州市全盛资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毁坏林地一案案件技术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毁坏林地面积为1911方米(2.86亩),毁坏林地范围已不具备林业种植条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1751元(大写叁万壹仟柒佰伍拾壹元整)。涉案范围内均为商品林地。。5、有关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本机关认为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毁坏林地的面积为2.86亩,符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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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衢环龙游罚[2021]第57号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 |
2021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水泥熟料生产线正在生产。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回转窑窑尾出口废气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未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标准的要求。你公司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及被调查询问人身份情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据六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生产情况、废气采样等情况。3.龙环监(2021)测字第266号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废气超标的情况。4.公司建设项目审批、技改材料,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审批、技改情况。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衢环龙责改字〔2021〕48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6.龙环监(2021)测字第282号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2021年11月26日,我局作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衢环龙游罚告字〔2021〕57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并于2021年11月30日直接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已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另行下文),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户名:龙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帐号:33068722715631331000100009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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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 详情 |
5 | 衢环龙游罚[2021]第32号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 |
2021年4月9日,我局龙游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区物料堆放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堆放的物料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物料露天堆放,无防淋溶、防渗漏等措施,物料周边有淋溶废水汇集。你公司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受托人身份情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七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生产情况、物料堆放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等情况。3.尾矿渣购销合同、有色金属灰渣(选矿粉末)销售合同、铜矿渣购销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购入的物料情况。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衢环龙责改字〔2021〕10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2021年6月4日,我局作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衢环龙游罚告字〔2021〕32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并于2021年6月8日直接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已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另行下文),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肆仟元整。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户名:龙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帐号:33068722715631331000100009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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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详情 |
6 | 龙市监案〔2020〕298号 |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叁佰捌拾贰元伍角(31382.5元);二、没收违法所得伍仟玖佰陆拾伍元柒角肆分(5965.74元);合计叁万柒仟叁佰肆拾捌元贰角肆分(37348.24元),一并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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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详情 |
7 | 衢环龙罚字〔2019〕50号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 |
2019年9月16日生态环境部华东督察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现场环保管理混乱,厂区内生产环节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成品区和熟料区未采取防扬尘措施,排气管密封处破损导致粉尘外排。2019年10月10日我局龙游分局再次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已对粉尘泄漏位置进行了维修,对熟料区进行了全封闭,并对厂区进行了清理,增加了道路吸尘、洒水频率等,但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水泥装卸区域既未安装粉尘收集设施,也未完全密封,现场粉尘呈无组织排放。你公司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情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六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未采取有效粉尘收集处理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情况等。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未采取有效粉尘收集处理措施的情况等。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衢环(龙)责改字〔2019〕26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2019年12月13日,我局作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衢环龙罚告字〔2019〕40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并于2019年12月19日直接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衢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已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户名:龙游县财政局,帐号:龙游县支金库)。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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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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