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广州日报

    广州日报社

    注销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8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越工商处字[2020]42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日报社统一社会代码:914401014553451600类型:全民所有制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清蒲经营范围:新闻和出版业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1月3日期间,本局先后6次收到群众举报广州日报社存在涉嫌广告违法情况。根据上述线索,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明知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情况下,于2016年8月30日,9月2日、14日、19日在《广州日报》上为广州市德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4期“‘金丝带’慈善公益系列”医疗广告,于2016年11月14日、18日、24日、25日,28日、30日,12月7日、9日、12日、13日、14日、15日、16日,20日、21日、23日在《广州日报》为广州市德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16期“广州市公益老年体育发展中心”广告。上述20期广告,当事人每期收取广告费用为1835.5元,合计收取广告费用36710元。再查明:当事人在明知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27日、28日,8月19日,9月8日、20日、22日,10月12日、14日、21日、24日,11月8日、10日、15日、16日、22日、24日,12月8日、13日、15日、20日、22日在《广州日报》上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21期医疗广告。上述21期广告中,2016年7月27日、28日,8月19日,9月20日、22日,10月12日、14日、21日、24日,11月8日、10日、15日、16日、22日、24日,12月8日、13日、15日、20日、22日的20期广告,当事人每期收取广告费用为1835.5元;2016年9月8日的1期广告,当事人每期收取广告费用为3646元,合计收取广告费用40356元。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合计收取广告费用77066元。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确认:证据一:《询问(调查)笔录》;证据二:广告定位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报纸复印件及部分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等。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一、没收广告费用77066元;二、处160000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收起

    ... 展开
    2020-06-12 详情
    2 穗越市监处字[2020]49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日报社统一社会代码:914401014553451600类型:全民所有制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清蒲经营范围:新闻和出版业本局收到广东省局广告监管平台提交的线索,该线索的主要内容为:广州日报社于2019年11月11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暨南大学口腔”广告及于2019年11月12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广州口福行动疑难种植中心”广告存在涉嫌广告违法情况。本局于2019年12月17日对广州日报社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1日在《广州日报》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广州雅皓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变相发布1期“暨南大学口腔”医疗广告。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2日在《广州日报》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广州市好大夫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变相发布1期“广州口福行动疑难种植中心”医疗广告。上述2期广告,当事人每期收取广告费用为1835.5元,合计收取广告费用3671元。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确认:证据一:《询问(调查)笔录》;证据二:广告定位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报纸复印件及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等。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当事人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25000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收起

    ... 展开
    2020-04-02 详情
    3 穗越工商处字[2020]30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日报社统一社会代码:914401014553451600类型:全民所有制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清蒲经营范围:新闻和出版业本局收到群众举报,广州日报社于2019年3月6日、12日、13日、15日、20日、27日,4月10日、17日,5月8日、10日、15日,6月19日、20日、27日、28日,7月3日、4日、10日、11日、18日、19日、24日、30日,8月7日、8日、13日、15日、21日、22日、27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德伦口腔”广告(“广东省公益科普爱牙工程”,以下简称“德伦口腔”广告)存在涉嫌广告违法情况。本局于2019年9月6日对广州日报社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明知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6日、12日、13日、15日、20日、27日,4月10日、17日,5月8日、10日、15日,6月19日、20日、27日、28日,7月3日、4日、10日、11日、18日、19日、24日、30日,8月7日、8日、13日、15日、21日、22日、27日在《广州日报》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广州市德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变相发布30期“德伦口腔”医疗广告。上述30期广告,当事人每期收取广告费用为1835.5元,广告规格均为12cm*34cm,合计收取广告费用55065元。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确认:证据一:《询问(调查)笔录》;证据二:广告订位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广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等。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一、没收广告费用55065元;二、处110130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收起

    ... 展开
    2020-04-02 详情
    4 穗越工商处字[2020]23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日报社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类型:全民所有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4553451600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清蒲经营范围:新闻和出版业  2017年12月14日,本局根据原广州市工商局转办的举报人提供的“关于《广州日报》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1月25日期间,通过广州某广告有限公司提交的“广告订位单”及广告样稿,当事人先后于2016年12月16日、17日、2017年9月30日、10月1日、2日、12日、13日及11月23日、24日、25日为西宁某虫草有限公司在《广州日报》发布10期“西藏那曲冬虫夏草”广告。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的关注,扩大商品影响力,在上述广告中多处使用“市场价”等内容。经本局查明,当事人在广告中未表明其引用“市场价”的出处和适用范围。当事人在应知上述广告中使用的“市场价”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且未明确表示适用范围的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解,影响消费者的选购的情况下,仍为其发布了上述广告。上述10期广告,当事人合计收取广告费用91695元。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经确认:证据一:广州日报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确认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广告认刊书复印件、相关审批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广州日报》报刊复印件等。证据三:广州不凡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据四:广州不凡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0年2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使用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且未明确表示适用范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以上违法广告,处2万元罚款。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收起

    ... 展开
    2020-03-09 详情
    5 穗越工商处字[2019]360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日报社统一社会代码:914401014553451600类型:全民所有制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清蒲经营范围:新闻和出版业本局于2016年11月3日接到群众举报《广州日报》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本局对广告发布者广州日报社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9月28日、9月30日、10月13日、10月20日、10月25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德伦口腔”医疗广告及于2016年8月23日、10月11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广州市公益老年体育发展中心”医疗广告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医疗广告审查,且存在利用患者、医生名义或形象作宣传的内容,具体情况如下:(一)当事人分别以“十月黄金月年龄可以当钱花”、“十月黄金月年龄可以当钱花又一高龄老人种全口‘真’牙”、“七旬高龄老人种牙15颗”、“5000颗精工种植牙抢先体验”、“60岁以后重新做个‘吃货’”、“让高龄无牙老人重拾口腔健康”、“国庆黄金月年龄可以当钱花”等为题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形式变相推广其口腔医疗服务。(二)当事人于2016年9月28日、9月30日、10月13日、10月20日、10月25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德伦口腔”广告中涉及到《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粤)医广[2016]第08-08-0968号)}批文的内容与批文相比较缺少两个兔子形象、二维码、“精设VIP通道,……官网:www.delunyk.com”及“500元抵5000元”等内容。(三)当事人分别于2016年8月23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广州市公益老年体育发展中心”广告中出现“广东省口腔医学会理事员、《广东牙病防治》杂志编委、广东省口腔医学会口腔种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世同”名义的宣传内容;于2016年9月28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德伦口腔”广告中出现“68岁陈老”名义和形象的宣传内容;于2016年9月30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德伦口腔”广告中出现“张先生”、“李先生”名义的宣传内容,“马志海”名义和形象的宣传内容;于2016年10月11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广州市公益老年体育发展中心”广告中出现“68岁陈老”名义和形象的宣传内容;于2016年10月13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德伦口腔”广告中出现“75岁李老伯”名义和形象的宣传内容;于2016年10月20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德伦口腔”广告中出现“马志海”名义和形象的宣传内容;于2018年10月25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德伦口腔”广告中出现“67岁陈叔”名义和形象的宣传内容。(四)当事人于2016年9月28日、9月30日、10月13日、10月20日、10月25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德伦口腔”广告中除去上述批文内容的部分及于2016年8月23日、10月11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广州市公益老年体育发展中心”广告无法提供相应医疗广告批文。(五)当事人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广告规格与广告费用情况如下:于2016年8月23日发布的广告的广告规格为12*34厘米,广告费用是人民币1835.5元。于2016年9月28日发布的广告的广告规格为24*17厘米,广告费用是人民币1835.5元。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广告的广告规格为24*17厘米,广告费用是人民币1835.5元。于2016年10月11日发布的广告的广告规格为24*17厘米,广告费用是人民币1835.5元。于2016年10月13日发布的广告的广告规格为12*34厘米,广告费用是人民币1835.5元。于2016年10月20日发布的广告的广告规格为12*34厘米,广告费用是人民币1835.5元。于2016年10月25日发布的广告的广告规格为12*34厘米,广告费用是人民币1835.5元。共计7期广告,总广告费用为12848.5元。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确认:证据一:《询问(调查)笔录》;证据二:广告订位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报纸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等。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行为,发布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本局于2019年10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当事人发布未经医疗广告审批的医疗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医疗广告审批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及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 收起

    ... 展开
    2019-10-30 详情
    6 穗越工商处字[2019]358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日报社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类型:全民所有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4553451600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清蒲经营范围:新闻和出版业  2016年10月24日,本局根据原广州市工商局转办的举报人提供的“关于《广州日报》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6年7月26日至10月11日期间,当事人在明知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情况下,先后于2016年7月26日、8月9日、11日、30日、9月7日、13日、20日、22日、27日、30日和10月11日在《广州日报》上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变相发布11期“柏德口腔”医疗广告。上述11期广告,当事人每期收取广告费用为1835.50元,合计收取广告费用20190.5元。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经确认:证据一:广州日报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确认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二: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据三:广州优媒互连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广告认刊书复印件、相关审批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广州日报》报刊等。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于2019年10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广告费用20190.5元;二、处45000元罚款。合并上述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以上违法广告,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广告费用20190.5元;二、罚款4500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展开
    2019-10-30 详情
    7 穗越工商处字[2019]359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日报社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类型:全民所有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4553451600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清蒲经营范围:新闻和出版业  2015年7月17日,本局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监测提交的线索:“广州日报于2015年3月至6月期间发布的‘圆明园生肖帝王宝玺、中国梦抗战大阅兵五色国玺’涉嫌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5年3月24日至5月19日期间,当事人通过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交的广告认刊书,分别于2015年3月24日、5月19日在《广州日报》B8版发布了“圆明园生肖帝王宝玺”广告。当事人于2015年3月24日在《广州日报》B8版发布的“圆明园生肖帝王宝玺”广告内容中含有“相关部门中华玉文化博物馆及中国和田玉博物馆共同发行了中国历史第一款12色名玉”、“前所未有的十二大名玉、黄金兽首、顶尖大师亲手雕刻”、“首次破格使用濒临枯竭的十二色名玉的‘老坑’玉矿”、“‘圆明园十二生肖帝王珐琅宝玺’被尊为‘第一生肖帝玺’”、“‘圆明园十二生肖帝王珐琅宝玺’是世界收藏史上第一次将皇帝、12种宝玉、珐琅彩、宝石四大题材融为一体的宝玺”、“2008年1公斤和田玉奥运宝玺三年拍至150万”及“宝玺题材纪念品升值一览表”等内容,于2015年5月19日在《广州日报》B8版发布的“圆明园生肖帝王宝玺”广告内容中含有“文化部门中华玉文化博物馆及中国和田玉博物馆共同发行了中国历史第一款12种国玉”、“前所未有的十二大投资玉、黄金兽首、重量级大师亲手雕刻”、“首次破格使用十二大投资玉的‘老坑’玉矿”、“‘圆明园十二生肖帝王宝玺’被尊为‘第一生肖帝玺’”、“‘圆明园十二生肖帝王宝玺’是世界收藏史上第一次将皇帝、12种宝玉、珐琅彩、宝石四大题材融为一体的宝玺”、“2008年1公斤和田玉奥运宝玺三年拍至150万”及“宝玺题材纪念品升值一览表”等内容,上述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引用语等内容,当事人均未在广告中表明其出处。上述2期广告,广告规格分别为24*34厘米和48*34厘米,当事人收取广告费用分别为6080元和12170元,合计收取广告费用18250元。另查明:2015年5月26日至28日期间,当事人通过广州某广告有限公司提交的广告认刊书,分别于2015年5月26日、28日在《广州日报》B8版发布了“中国梦-抗战大阅兵五色国玺”广告。两期广告内容中均含有“第一次将以五大国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七十周年”、“第一次将中国民族复兴史上五大重要事件刻上宝玺”、“第一次以和田玉、黄金玉、独山玉等国宝级名玉雕刻国玺”、“第一套由玉雕大师仵海洲领衔巨制,纯手工打造的五色国玺”、“第一次将七千年中华名玉与66周年中国阅兵盛典结合的国玺巅峰之作”、“第一次将中国的玉文化、玉玺文化、阅兵文化结合起来,致敬大阅兵”、“第一次将卢沟桥抗战、开国大典、授勋大典、伟大中国梦、大阅兵等五大象征民族复兴的元素首次聚首,这无疑是至高规格的纪念”、“2008‘奥运徽宝•中国印’如今拍至156万,7年爆涨30倍”、“2010世博徽宝,2014年拍至20万”、“一枚乾隆‘太上之皇’玉玺拍了9586万”等内容,上述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引用语等内容,当事人均未在广告中表明其出处。上述2期广告,广告规格均为16*34厘米,当事人根据发行时间的不同,分别收取广告费用为7485元和5240元,合计收取广告费用12725元。综上,当事人发布上述“圆明园生肖帝王宝玺、中国梦抗战大阅兵五色国玺”4期广告的广告费用合计为30975元。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经确认:证据一:广州日报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确认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广告认刊书复印件、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广州日报》报刊复印件、广告发票复印件等。证据三:广告经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发票等复印件。证据四:广州富春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玉鸣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离场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现场照片等。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于2019年10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当事人发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引用语未表明出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 收起

    ... 展开
    2019-10-30 详情
    8 穗越工商处字[2019]361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日报社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类型:全民所有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4553451600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清蒲经营范围:新闻和出版业  2016年12月26日,本局根据原广州市工商局转办的举报人提供的“关于《广州日报》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6年11月3日至12月6日期间,当事人在明知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情况下,先后于2016年11月3日、23日、12月2日、6日在《广州日报》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广州市德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变相发布4期“德伦口腔”医疗广告。上述4期广告,当事人每期收取广告费用为1835.50元,合计收取广告费用7342元。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经确认:证据一:广州日报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确认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广告认刊书复印件、相关审批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广州日报》报刊等。证据三:广州市德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于2019年10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广告费用7342元;二、处15000元罚款。合并上述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以上违法广告,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广告费用7342元;二、罚款1500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展开
    2019-10-30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