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洪门

    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城南工业园
    • 简介:-
    • 法律诉讼 13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7
    • 送达公告 16

    法律诉讼13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斌与彭贞红、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赣0111民初1231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斌 收起

    ... 展开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2021-05-07 2021-05-12
    2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赣0111执23号 行政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 展开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2021-04-12 2021-04-19
    3

    张斌与彭贞红、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赣0111民初12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斌 收起

    ... 展开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2021-04-07 2021-05-12
    4

    唐留洋与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赣1021民初2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唐留洋 收起

    ... 展开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4-29
    5

    江西星昊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赣0192民初13号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星昊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1-13 2021-02-19
    6

    江西省鄱阳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付诚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赣0103民初493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江西省鄱阳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0-12-29
    7

    何聪琪、彭贞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赣0102财保970号 -

    申请人-何聪琪 收起

    ... 展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1-02-05
    8

    罗志勇、黎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赣0102财保969号 -

    申请人-罗志勇 收起

    ... 展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1-02-05
    9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赣0111行审3号 其他行政行为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 展开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1-17
    10

    铅山县鹅湖镇谢氏天鹅湖禽蛋加工厂、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赣1021执116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铅山县鹅湖镇谢氏天鹅湖禽蛋加工厂 收起

    ... 展开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2020-11-12 2020-12-2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7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赣0191执1311号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9-26 详情
    2 (2021)赣0111执恢202号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8-13 详情
    3 (2021)赣1021执1200号 南城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8-02 详情
    4 (2021)赣0103执3410号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5-07 详情
    5 (2021)赣0103执2299号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4-12 详情
    6 (2021)赣1021执728号 南城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4-09 详情
    7 (2021)赣0111执428号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2-22 详情
    8 (2021)赣0111执210号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2-02 详情
    9 (2021)赣0111执23号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13 详情
    10 (2020)赣1021执1162号 南城县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0-26 详情

    送达公告1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洪门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南城县洪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中鳄实业有限公司、南城洪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绿色有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彭贞红、黎华、付诚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赣0124民初51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绿色有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城县洪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黎华 南城洪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洪门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彭贞红 付诚 江西中鳄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洪门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南城县洪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中鳄实业有限公司、南城洪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绿色有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彭贞红、黎华、付诚:本院已受理(2021)赣0124民初512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承办人:卢伟峰电话:0791-85623051 收起

    ... 展开
    2021-01-29
    2

    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洪门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南城县洪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彭贞红、江西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城洪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西中鳄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绿色有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黎华、付诚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赣0124民初51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绿色有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城县洪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黎华 南城洪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洪门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彭贞红 付诚 江西中鳄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洪门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南城县洪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彭贞红、江西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城洪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西中鳄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绿色有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黎华、付诚:本院已受理(2021)赣0124民初510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承办人:曹庆根电话:0791-85678806 收起

    ... 展开
    2021-01-27
    3

    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洪门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南城县洪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彭贞红、江西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城洪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西中鳄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绿色有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黎华、付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赣0124民初50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绿色有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城县洪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黎华 南城洪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洪门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彭贞红 付诚 江西中鳄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洪门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南城县洪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彭贞红、江西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城洪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西中鳄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绿色有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黎华、付诚:本院已受理(2021)赣0124民初509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承办人:曹庆根电话:0791-85678806 收起

    ... 展开
    2021-01-27
    4

    本院受理江西省鄱阳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付诚、彭贞红、黎华、江西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黎锦熙、胡金雄、姚凤娇、彭光耀、郭思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103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赣0103民初493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省鄱阳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黎华 姚凤娇 彭光耀 郭思思 江西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黎锦熙 彭贞红 胡金雄 付诚 收起

    ... 展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付诚、彭贞红、黎华、江西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黎锦熙、彭光耀、郭思思:本院受理江西省鄱阳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付诚、彭贞红、黎华、江西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黎锦熙、胡金雄、姚凤娇、彭光耀、郭思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103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鄱阳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358785.14元、期末购买价1000元。二、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鄱阳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截至2020年6月15日的迟延履行金为365539.41元,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以4532743.6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三、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鄱阳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0元。四、若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拍卖、变卖被告江西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城县洪门镇渡口村工业用地(地号:013-311),拍卖、变卖被告胡金雄、姚凤娇所有的位于南城县建昌镇城北新区1栋108、208(房屋所有权证号:城房权证南城县字第2014002201号)、109、209(房屋所有权证号:城房权证南城县字第2014002200号)、110、210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城房权证南城县字第2014002202号),拍卖、变卖被告黎锦熙所有的位于南城县建昌镇花楼下村夫人田二组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城房权证南城县字第2014000555号),拍卖、变卖被告彭光耀所有的位于南城县建昌镇下石巷62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城房权证南城县字第2014005698号),所得价款由原告江西省鄱阳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优先受偿。五、被告付诚、彭贞红、黎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江西省鄱阳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9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70976元,由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付诚、彭贞红、黎华、江西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金雄、姚凤娇、黎锦熙、彭光耀负担63900元,剩余7076元由原告江西省鄱阳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黄园电话:0791—86508097 收起

    ... 展开
    2021-01-05
    5

    (2020)粤0306执3182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6执318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中天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31821号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天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579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318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2020-12-29
    6

    原告江西金财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贞红、黎华、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判决及裁定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赣0103民初812号 典当纠纷

    原告- 江西金财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黎华 彭贞红 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彭贞红、黎华: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金财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贞红、黎华、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03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2020)赣0103民初8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彭贞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西金财典当有限公司典当本金3561782.94元及利息(以3561782.94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并减去被告彭贞红、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归还的545590元);二、被告黎华、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黎华、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贞红进行追偿;三、原告江西金财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以被告彭贞红持有的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8%股权(548.148万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质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江西金财典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裁定:本院(2020)赣0103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应补正为:“被告彭贞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西金财典当有限公司典当本金3561782.94元及利息(利息以3561782.94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减去被告彭贞红、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归还的54559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 展开
    2020-12-22
    7

    原告江西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绿色有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黎华、彭贞红追偿权纠纷(2020)赣0191民初288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赣0191民初288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江西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绿色有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黎华 彭贞红 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公告江西绿色有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黎华、彭贞红: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绿色有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黎华、彭贞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江西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江西绿色有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代偿的银行本金及利息6139200元(大写:陆佰壹拾叁万玖仟貳佰元)【分两次代垫,分别为78300元和6060900元】,支付该款项从代偿之日起至实际归还全部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成本(包含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15.4%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金额为569606.73元(因代垫时间不同,分别计算,为9579.57元和560027.16元)(大写:伍拾陆万玖仟陆佰零陆分柒角叁分),暂共计:6708806.73元(大写:陆佰柒拾万捌仟捌百零陆元柒角叁分);2.依法判令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黎华、彭贞红对被告江西绿色有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彭贞红所持有的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6.3%股权,原告享有质押权,可进行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被告江西绿色有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1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2020-12-17
    8

    原告江西金财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贞红、黎华、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赣0103民初812号 典当纠纷

    原告- 江西金财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彭贞红 黎华 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彭贞红、黎华: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金财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贞红、黎华、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03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2020)赣0103民初8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彭贞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西金财典当有限公司典当本金3561782.94元及利息(以3561782.94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并减去被告彭贞红、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归还的545590元);二、被告黎华、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黎华、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贞红进行追偿;三、原告江西金财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以被告彭贞红持有的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8%股权(548.148万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质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江西金财典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裁定:本院(2020)赣0103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应补正为:“被告彭贞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西金财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61782.94元及利息(利息以3561782.94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减去被告彭贞红、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归还的54559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 展开
    2020-12-07
    9

    原告江西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洪门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彭贞红、黎华、彭辉旺、魏香兰、付诚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赣01民初43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江西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洪门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彭贞红 黎华 彭辉旺 魏香兰 付诚 收起

    ... 展开

    彭贞红、黎华、付诚: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洪门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彭贞红、黎华、彭辉旺、魏香兰、付诚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01民初439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周治国袁慧敏联系电话:0791-88162745邮编:330029 收起

    ... 展开
    2020-11-24
    10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鄱阳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付诚、彭贞红、黎华、江西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金雄、姚凤娇、黎锦熙、彭光耀、郭思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赣0103民初4934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赣0103民初493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省鄱阳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黎华 姚凤娇 彭光耀 郭思思 江西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黎锦熙 彭贞红 胡金雄 付诚 收起

    ... 展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付诚、彭贞红、黎华、江西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金雄、姚凤娇、黎锦熙、彭光耀、郭思思: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鄱阳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付诚、彭贞红、黎华、江西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金雄、姚凤娇、黎锦熙、彭光耀、郭思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赣0103民初4934号,现依法向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付诚、彭贞红、黎华、江西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金雄、姚凤娇、黎锦熙、彭光耀、郭思思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7158785.14元,期末购买价1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以迟延支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迟延履行金暂计算至2020年6月22日为499675.68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8万元以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发生的其他费用等;三、请求判令对被告江西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金雄、姚凤娇、黎锦熙、彭光耀、郭思思提供的抵押物[抵押物详见赣(2017)南城县不动产证明第0010837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由原告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请求判令被告付诚、彭贞红、黎华对上诉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上诉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黄园电话:0791—86508097 收起

    ... 展开
    2020-08-26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