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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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33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被处罚人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了位于海宁市尖山新区海市路东、滨海路北昱关机械设备(浙江)有限公司的“年产盾构机20台建设项目”工程,于2021年3月8日工程施工期间,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备、施工主干道道路未全部硬化。本局认为,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1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限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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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详情 |
2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143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长山路与施带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侧工地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的规定,已构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限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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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详情 |
3 | 湖安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320号 | 浙江省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系首次发生该类违法行为,且事后积极配合整改,适用《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环境保护)第1条情节轻微的裁量标准,故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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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详情 |
4 | 湖安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91号 | 浙江省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首次发生该类违法行为,并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适用《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环境保护)第2条情节轻微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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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详情 |
5 | 盐公(西)行罚决字[2019]51590号 | 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西塘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至今,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务工人员谢某某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按时将劳动者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国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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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详情 |
6 | 嘉税一稽罚[2019]142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7年1月取得取得杭州奉坑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号码:08954447-48,开票日期:2017年1月17日,货物名称:镀锌钢管,合计金额194548.55元,合计税额5836.45元,价税合计金额200385.00元记入“工程施工”并于当年结转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你单位取得的上述2份发票涉及的成本200385.00元,不得在税前列支,应予转出。你单位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已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50096.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2017年度已缴企业所得税额50096.25元处以50%罚款计25048.1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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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 详情 |
7 | 盐公(消)行罚决字〔2019〕0028号 | 海盐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盐湖路88号的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在对海盐县横港小学(地址: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横港新兴路3号)的施工过程中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决定给予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枣园路支行(账号:33001637135050008291011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3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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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 详情 |
8 | 盐公(西)行罚决字[2018]10920号 | 海盐县县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6月底,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刘某友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超过三个工作日未按时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于2018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海盐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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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盐公(消)行罚决字〔2017〕0129号 | 海盐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海盐县百步镇集镇的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吴良)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决定给予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该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枣园路支行(帐号:33001637135050008291011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9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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