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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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上综执罚决字〔2022〕第15-0041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8日22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查到当事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彭埠街道环站东路与环站南路交叉口西南角杭政储出(2022)28号地块商品用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一标段夜间施工(浇筑)。现场有泵车壹辆,施工人员陆名。执法队员按要求找到一处测量点,经测,场界内噪声值为LAeq=57.9dB,执法队员责令停工后,在相同处测得环境背景噪声值为LAeq=53.5dB,修正后场界内噪声值为LAeq=55.9dB,噪声值已超过了夜间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的限值55dB。当事人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杭州银行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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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 详情 |
2 | 象山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17号 | 浙江省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6月8日15时48分,当事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挖机运输工程车没有做好保洁措施,在政实路与新一路交接路段行驶过程中车轮胎粘附的渣土洒落城市道路,造成10平方米的城市道路损害。另查明,你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已构成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因你(单位)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佰捌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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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详情 |
3 | 甬路政罚〔2021〕12213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日13时52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新丰路进行了检查,发现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违法。2021年4月1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钱华荣、张全军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对胡新玉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整改报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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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详情 |
4 |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50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3月14日22时30分,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中队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到达杭州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惠北路与建设二路交叉口东南侧华锦工地,发现当事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了赶工期,正在夜间施工,在工地11号楼9楼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在同一工地第三次因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被我局立案查处,存在从重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18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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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7 | 详情 |
5 | 甬鄞市监处〔2021〕122号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责令停止实施混淆行为;二、没收违法的2个伸缩接头、2个蝶式微阻缓闭止回阀、4个手动闸阀和1个闸门;三、罚款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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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详情 |
6 | (北)应急罚〔2020〕004号 | 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
2019年10月9日,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施工人员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2019年12月12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及事故定性,同意《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处理意见。经调查核实,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集体讨论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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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 详情 |
7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02-704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12-2611:00:00,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温州市瓯江路(香源路-蒲州水闸段)堤防加固改造工程1标段工地出入口,车辆车轮带泥运行,污染路面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1-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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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 详情 |
8 | 萧综执罚字〔2019〕第0904051909260011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08月07日22时30分,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塘中队执法人员通过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萧山区新塘街道通惠南路萧政储出(2018)23号地块进行31号楼地下室顶板混凝土浇筑作业,且现场未能出示现场夜间作业证明。当事人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因工艺需要未能及时停工,施工至第二天凌晨2时左右。同时查明当事人于今年1月至8月已有21次因同种行为被我局立案查处。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该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50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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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 详情 |
9 | 萧综执罚字〔2019〕第0904051912080137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05月07日22时03分我局萧山区局新塘中队通过监督检查,当事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萧山区新塘街道通惠南路萧政储出(2018)23号地块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当时有13个施工人员对该地块36号楼12层顶板浇筑作业。当晚施工动用了水泥槽罐车5辆,水泥槽罐输送泵机1台,升降机1台,施工时产生了较大的噪声,于2019年05月07日22时03分被我局新塘中队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因工艺需要未能及时停工,施工至次日凌晨01时30分左右。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50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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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详情 |
10 | 萧综执罚字〔2019〕第0904051912080036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05月08日22时40分,我局萧山区局新塘中队执法人员通过公民举报,当事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用一台泵机、两辆混凝土车及10余名工人在萧山区新塘街道通惠南路萧政储出(2018)23号地块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50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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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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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乐伟康 | 乐品 | 979.6377 | 无效 | - |
2 | 【2021】第0182号 | 张中东 | 象山禾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1335.283 | 无效 | - |
3 | - | 乐伟康 | 屠勇 | 1050.2682 | 无效 | - |
4 | [2017]第0202号 | 乐伟康 | 张克文 | 2029.9059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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