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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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1〕第07-0329号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为宁波市海曙区XXXXXX店铺内瓶装液化气瓶的燃气经营单位,2021年12月04日,该店铺内一只液化燃气瓶软管上未按规定安装管卡,存在事故隐患。当事人未严格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纠正燃气用户行为。另查明,该店铺已立即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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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9 | 详情 |
2 | 镇海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256号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0月15日15时40分,经本机关责令改正后,被处罚人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依然在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情况下向镇海区蛟川街道俞范东路840号的宁波市镇海区城北大姐东北饺子馆提供瓶装燃气。被处罚人的行为系瓶装燃气经营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处罚人作为瓶装燃气经营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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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 详情 |
3 | 北仑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211号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为燃气经营者,其于2021年9月10日,在北仑区霞浦街道书院村山下周199号南侧平房内共计存放20个燃气气瓶(18个满瓶,2个空瓶)。经核实,该场所不具备储存燃气的安全条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6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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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 详情 |
4 | 镇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191号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6月29日16时15分,经本机关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依然在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情况下向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临俞北路66号第7间的宁波市镇海区蛟川彭可虎小吃店提供瓶装燃气。当事人的行为系瓶装燃气经营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六个月以内第二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现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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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 详情 |
5 | 镇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132号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9月8日8时55分,本机关执法队员至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陈倪路120号的宁波市镇海区庄市雨岳小吃店检查瓶装燃气使用情况时,发现当事人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在未查验并登记瓶装燃气购买者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向宁波市镇海区庄市雨岳小吃店供应瓶装燃气。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执法队员于2021年4月15日至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兴中学对面第三间店开展餐饮场所瓶装燃气实名制检查,发现当事人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在未查验并登记瓶装燃气购买者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向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圆梦小吃店供应瓶装燃气。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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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详情 |
6 | 北仑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61号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3月15日9时36分,当事人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在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329国道与金牌公路交叉口该公司北仑分公司的大门旁存放了7只15kg已充装气瓶。经核实,该场地为未经核准的气瓶存放场地。当事人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为属实。当事人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68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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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详情 |
7 | 北仑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84号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3月3日9时15分许,当事人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在北仑区大碶街道钱塘江路兴光燃气供应站未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三十日以上的行为属实。当事人在气源站、储配站、加气站等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储存区,未安装监控设备或者未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三十日以上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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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详情 |
8 | 镇海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045号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1月16日9时20分,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鉴东点心店内使用的一只属于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的液化气瓶二维码内的客户名称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瓶装燃气销售业务经营者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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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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