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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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147号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7月21日15时40分,当事人嘉兴市中元德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浙F63678的白色混凝土搅拌车在嘉兴市南湖区中港路自东向西行驶时,在南湖国际学校门口车行道上造成混凝土洒漏,洒漏混凝土呈长条形,长度为50米。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具体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为凭。现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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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详情 |
2 | 嘉路政罚〔2021〕02153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6日9时50分许,浙F8630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四轴)行经嘉兴市茶园北路与马厍路路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07省道嘉兴王江泾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39880千克。2021年8月1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16日对李龙飞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佰零肆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市中元德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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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详情 |
3 | 嘉经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69号 | 浙江省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6月17日,当事人嘉兴市中元德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05956330X5(2/2))车牌号为浙F60981的混凝土搅拌车在嘉兴市塘汇街道塘汇路与茶园路交叉口洒漏混凝土砂浆,污染路面面积约8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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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详情 |
4 | 嘉路政罚〔2021〕0328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19日9时50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嘉兴市昌盛路和G320交叉口巡查时,发现彭邦松驾驶嘉兴市中元德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浙F71770车辆从嘉兴市中元德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场地装运混凝土前往嘉兴市平南路工地。该车为四轴特殊结构货车,经07省道嘉兴王江泾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9440千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五)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440千克,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陆佰柒拾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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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详情 |
5 | 嘉路政罚〔2021〕0327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15日9时30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嘉兴市昌盛路和G320交叉口巡查时,发现杨仕兵驾驶嘉兴市中元德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浙F36781车辆装运混凝土从嘉兴中元德丰股份有限公司到嘉兴城东路工地,该趟货自货自运无运费。该车为三轴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07省道嘉兴王江泾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2080千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五)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货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500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7080千克,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肆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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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详情 |
6 | 南湖综执罚决字〔2019〕第00218号 |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嘉兴市中元德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属在城市道路上洒漏腐蚀性物质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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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详情 |
7 | 南湖综执罚决字〔2019〕第00216号 |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嘉兴市中元德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施工现场尘土飞扬且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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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详情 |
8 | 南综执罚字[2018]762号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现查明:当事人嘉兴市中元德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在嘉兴市南湖区光明街加洲长岛小区南门以南80米处进行车辆运输时损坏城市道路。经调查,损坏的城市道路区域大致呈矩形,南北走向,南北向长3.5米,东西向宽2.8米,共计城市道路面积9.8平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受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处罚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嘉兴市中元德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属损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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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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