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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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乐人社罚决字﹝2021﹞7号 |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1年6月4日,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智慧监察·阳光支付”系统排查到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乐清市人民政府公开出让地块(2015)029号地块建设项目(Ⅱ标段)未按时足额支付该项目工人工资。当日,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吴敏燕、计杨前往该项目调查取证,并对该公司授权委托人康洋平制作了询问笔录。被行政处罚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6月4日立案。被行政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2021年7月21日,本机关向被行政处罚人送达了《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人社罚先告字〔2021〕7号),告知被行政处罚人本机关拟对其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并告知如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被行政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行政处罚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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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详情 |
2 |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109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萧山区湘师路萧政储出(2018)5号地块B标段湘湖里项目工地的施工单位,是该项目工地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日常中,工地工人会产生快餐盒、包装袋、衣服、易腐垃圾等生活垃圾,当事人在工地生活区虽然设置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颜色错误、标识不明。2021年5月28日14时06分,执法人员检查该项目工地的生活区时发现,现场有两只黄色的垃圾收集容器,上面未有标志、标识,桶内投放有塑料瓶、一次性塑料碗、吃过的方便面桶等生活垃圾,还有一只绿色的垃圾收集容器,也未有标志、标识,当时桶内未投放有生活垃圾。2021年6月1日14时52分,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设置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行为构成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500元。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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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详情 |
3 |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90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4月25日15时50分,萧山区局新塘中队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萧政储出【2020】44号项目工地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其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行政处罚的种类及金额: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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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详情 |
4 |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70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04月20日01时16分,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宁围中队执法人员依职权检查发现当事人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萧山区新宁路萧政储出【2020】21号地块工地进行6号楼地下室地坪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一年内在同一工地第11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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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2 | 详情 |
5 |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68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04月18日22时40分,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宁围中队执法人员依职权检查发现当事人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萧山区新宁路萧政储出【2020】21号地块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一年内在同一工地第10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元整(¥50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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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2 | 详情 |
6 | 萧公(宁围)行罚决字[2021]04591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宁围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某室的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1年5月1日起与流动人口周某等人建立劳动关系至今。该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与流动人口周某等人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将流动人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1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九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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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详情 |
7 |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54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4月8日23时02分,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宁围中队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萧山区新宁路萧政储出【2020】21号地块利用混凝土搅拌车和泵机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产生噪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一年内在同一工地第9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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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详情 |
8 |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34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3月17日23时38分,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宁围中队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人在杭州萧山区利华路萧政储出【2020】24号地块门口冲洗路面并将冲洗后含有大量泥沙的污水直接排入利华路上的排水管(沟)内,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将泥沙排入排水管(沟)内的违法行为。2021年04月12日14时47分,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将排水管(沟)清理干净,进行了整改。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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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详情 |
9 |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53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04月08日22时52分,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宁围中队执法人员依职权检查发现当事人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萧山区新宁路萧政储出【2020】21号地块进行工地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一年内在同一工地第4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24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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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详情 |
10 |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33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萧山区生兴路萧政储出【2020】12号地块工地的施工。2021年3月16日凌晨,因混凝土运输车来得慢,且现场产生炸模的突发情况,当事人在未取得《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的情况下动用1台混凝土泵机、1台混凝土运输车进行夜间施工,现场进行的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于3月16日1时13分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当事人于当日2时停止了施工。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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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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