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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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桂南交罚[2020]132号 |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
12点40分,由南宁市江南客运站发班去往北流,配客18人,票价80元/人,途经民族大道181号搭客4人,每人收取80元运费,现在车上共有22名乘客,该车的核定停靠站点是南宁市金桥客运站。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等。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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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 详情 |
2 | 桂南交罚(2019)5265号 |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
于15:00由江南客运站发班至北流,站内配客5人,票价80元每人,出站后分别在青秀山北门和苹果园招揽10人去往玉林,每人收取60元运费,该车核定停靠站点是南宁市江南客运站。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等。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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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 详情 |
3 | 桂南交罚(2019)5229号 |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
于12时12分,从金桥客运站配客17人发班前往北流天清,发现车上共18人,除了金桥客运站配客的17人,出站后招揽1名乘客,收取80元运费,该车核定停靠站点为金桥客运站。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等。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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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 详情 |
4 | 桂南交罚[2021]04410号 |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09月24日12时2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宁市埌东客运站前公交车站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耀进驾驶桂KR5567-大型客车,该车于2021年9月24日11时50分在江南客运站发班去往北流市,站内配客3人,途经江南客运站站外路边时招揽2名乘客上车去往北流市,该车核定停靠站点为江南客运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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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详情 |
5 | 桂南交罚[2021]04337号 |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08月29日11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宁市民族大道188号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祠新驾驶桂KR0133-大型卧铺客车,该车于2021年8月29日6时30分在北流六靖发班去往百色,站内配客2人,途经民族大道188号时招揽1名乘客上车去往百色,该车核定停靠站点为北流客运中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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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详情 |
6 | 桂南交罚[2021]04127号 |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08月11日11时28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宁市民族大道188号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曾芳烈驾驶桂KH7301-大型客车,该车于2021年8月11日10时40分在江南客运站发班去往北流市城南汽车客运站,站内配客13人,途经南宁市白沙桥南时招揽1名乘客,途经南宁市翡翠园时招揽1名乘客,共计2人。上车去往北流市,该车在南宁市的配客站点为江南客运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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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详情 |
7 | 桂南交罚[2021]03717号 |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07月21日12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宁市民族大道188号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梁坚贤驾驶桂KU1652-大型客车,该车于2021年7月21日11时20分在南宁金桥客运站发班去往北流六靖,站内配客18人,途经南宁市民族大道188号时招揽23名乘客上车去往北流六靖,该车南宁市的配客站点为南宁金桥客运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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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详情 |
8 | 桂百交罚〔2021〕07260019号 | 百色市交通运输局 |
罚款壹仟元整人民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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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详情 |
9 | 桂玉容交运罚〔2021〕0081 | 容县交通运输局 |
当事人北流市交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经营的(桂K-U7788)大型客车不不按批准的站点经营客运,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1年5月5日现场笔录1份;(二)2021年5月5日询问笔录1份;(三)2021年5月11日对北流市交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我局以现场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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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详情 |
10 | 桂南交罚[2021]00453号 |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02月02日13时2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宁市民族大道188号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蒙义祥驾驶桂KR5567-中型客车,该车于2020年2月2日12时40分在江南客运站发班去往北流市,站内配客7人,途经民族大道188号时招揽2名乘客上车去往北流市,收取票价90元每人,该车核定停靠站点为江南客运站。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询问笔录2份、现场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现场照片3张。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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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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