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江西进贤鸿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与江西进贤鸿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郑凤梅、辜等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赣0124执异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9-13 |
2 |
8.(2020)赣执复140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赣执复1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
展开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03 |
3 |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杨秋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124执恢480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28 |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与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104民初16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1-03-11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南昌市青云谱区田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1执异1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08-17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南昌市青云谱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赣01执复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20-03-12 |
7 |
南昌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广德新农村合作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赣01执40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20-02-29 |
8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南昌市青云谱区田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赣民终528号 | - |
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15 | 2019-12-05 |
9 |
南昌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赣0121执恢13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20-04-01 |
10 |
侯作贵、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赣01民申1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侯作贵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1 | 2019-12-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7)赣01执123号 | -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广德新农村合作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执行文书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6 | 2017-05-23 |
2 | -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广德新农村合作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 李忠斌 张跃臣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G66G67中缝 | 2017-03-12 |
3 | (2016)赣0192民初5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嘉利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拜泉县人民法院 | G29 | 2016-12-25 |
4 | (2015)洪民二初字第5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中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6-12-04 |
5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嘉利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凌源市人民法院 | G92 | 2016-09-11 |
6 | (2016)赣01民初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高安中瑞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润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G03 | 2016-09-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18)赣0982执1025号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14 | 详情 |
2 | (2017)赣0121执1319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14 | 详情 |
3 | (2017)赣0121执1029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11 | 详情 |
4 | (2017)赣0124执恢4号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02 | 详情 |
5 | (2016)赣0121执1009号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14 | 详情 |
6 | (2016)赣0102执843号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12 | 详情 |
7 | (2015)洪中执字第00462号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0-27 | 详情 |
8 | (2015)洪中执字第00391号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9-10 | 详情 |
9 | (2015)洪中执字第00254号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6-05 | 详情 |
10 | (2015)洪中执字第00240号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5-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与被告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104民初16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被告-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与被告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04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人民币1,414,000元及利息(以1,41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自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7月21日止利息182,126.38元;以1,41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注: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涂庆华收电话:0791-85216115联系人:涂庆华 收起
...
展开
|
2020-12-10 |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张树、江西省丰城市金港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1执异110号 | -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江西省丰城市金港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张树、江西省丰城市金港实业有限公司:本院(2020)赣01执异110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申请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1执异110号执行裁定书,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吴明军邮编:330029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电话:0791-88162751 收起
...
展开
|
2020-08-31 |
3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诉被告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104民初1683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被告-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4民初1683号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联系人:付文玉地址:南昌市三店西路227号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监庭电话:0791-85216115 收起
...
展开
|
2020-08-20 |
4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诉被告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104民初1683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被告-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4民初1683号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联系人:付文玉地址:南昌市三店西路227号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监庭电话:0791-85216115 收起
...
展开
|
2020-08-10 |
5 |
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上诉人南昌市青云谱区田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丰城市金港实业有限公司、张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驳回起诉)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赣民终52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被上诉人- 南昌市青云谱区田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 江西省丰城市金港实业有限公司 张树 收起
...
展开
|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丰城市金港实业有限公司、张树:本院受理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市青云谱区田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丰城市金港实业有限公司、张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驳回起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民终528号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立案一庭熊超 收起
...
展开
|
2019-12-25 |
6 |
进贤县财政局诉南昌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赣01民初6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进贤县财政局 当事人-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张跃臣、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广徳新农村合作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进贤县财政局诉南昌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民初61号判决书。【判决:不得追加原告进贤县财政局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执40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南昌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315201040001442;开户行:农行南昌市象南广场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联系人:黄琳、罗一枝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46 收起
...
展开
|
2019-09-16 |
7 |
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上诉人南昌市青云谱区田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丰城市金港实业有限公司、张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驳回起诉)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赣民终52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被上诉人- 南昌市青云谱区田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 江西省丰城市金港实业有限公司 张树 收起
...
展开
|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丰城市金港实业有限公司、张树:本院受理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市青云谱区田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丰城市金港实业有限公司、张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驳回起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民终528号应诉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应诉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立案一庭陈晨雨 收起
...
展开
|
2019-09-04 |
8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诉张树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赣01民初2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当事人- 江西省丰城市金港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云谱区田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张树 收起
...
展开
|
张树、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丰城市金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田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诉张树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1、依法撤销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判令停止执行并撤销2015洪中执字第313-3号执行裁定书;3、依法确认上诉人交通银行扣划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120万元款项以抵消其债务的行为合法有效;4、依法确认本案120万元款项现为上诉人交通银行财产,被上诉人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为该120万元的原权利人;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05-29 |
9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诉张树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赣01民初2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当事人- 江西省丰城市金港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云谱区田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张树 收起
...
展开
|
张树、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丰城市金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田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诉张树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民初26号判决书(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315201040001442-3,收款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时务必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05-09 |
10 |
原告进贤县财政局与被告南昌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西广德新农村合作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李忠斌、张跃臣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赣01民初6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进贤县财政局 当事人- 江西广德新农村合作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广徳新农村合作发展有限公司 张跃臣 李忠斌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广德新农村合作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李忠斌、张跃臣:本院受理原告进贤县财政局与被告南昌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1民初61号一案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不得追加原告为(2017)赣01执40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25日联系人:黄琳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36 收起
...
展开
|
2019-04-26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