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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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诸公(工)行罚决字[2021]03248号 | 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工业新城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6日10时30分许,陈某楠到方志超经营的嗨尚网吧上网,上网过程中陈某楠将电脑给没有登记身份信息的朋友张某使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方志超作为网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核对登记张某的身份信息,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诸暨市嗨尚网吧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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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6 | 详情 |
2 | 诸公(工)行罚决字[2020]00482号 | 诸暨市公安局工业新城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月17日10时,工业新城派出所民警在三都嗨尚网吧检查发现,上网人员赵某帅用其朋友颜某伟开好的电脑上网,赵某帅没有登记身份证就上网,郭锜勇作为网吧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人员信息,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诸暨市嗨尚网吧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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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8 | 详情 |
3 | 诸公(工)行罚决字[2020]00369号 | 诸暨市公安局工业新城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月13日9时许,工业新城派出所接到治安大队的检查情况,在陶朱街道百花路58-1号嗨尚网吧内,有多人在座位上吸烟,方志超作为该网吧的管理人员,没有对此吸烟行为予以制止,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诸暨市嗨尚网吧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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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详情 |
4 | 诸公(工)行罚决字[2019]55044号 | 诸暨市公安局工业新城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8月6日16时,经网警大队工作发现,三都嗨尚网吧存在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民警到现场核查,发现一上网人员(信息不详,无记录)将身份证给网吧负责人方志超后,方志超没有核对其身份信息就开卡,网吧工作人员方志超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人员信息,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诸暨市嗨尚网吧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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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详情 |
5 | 诸公(工)行罚决字[2019]51433号 | 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工业新城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3月4日10时许,工业新城派出所接到网警大队移交线索,3月1日凌晨1时24分,章某迪来到嗨尚网吧上网,章某迪向工作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后,方志超没有进行核对即给章某迪开卡上网,导致登记的章佳迪身份证号码错误,另查明上网人员章某生,龙某成的身份证号码均登记错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诸暨市嗨尚网吧罚款一千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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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详情 |
6 | 诸公(工)行罚决字[2018]11176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2月4日1时15分、1时54分许,方某狄、陈某携带其本人的身份证件来到嗨尚网吧上网,网吧工作人员将方某狄、陈某携带的身份证件进行扫描,因机器扫描后的身份证号码与实际身份证号码不符,网吧工作人员未进行核对信息即给方某狄、陈某开卡上网,2018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嗨尚网吧于2017年5月15日因未按规定登记上网人员信息被诸暨市公安局处以警告和罚款两千元的处罚;2017年9月20日因未按规定登记上网人员信息被诸暨市公安局处以警告和罚款一千五百元的处罚;2017年10月18日因未按规定登记上网人员信息被诸暨市公安局处以警告的处罚;2018年1月15日因未按规定登记上网人员信息被诸暨市公安局处以警告和罚款一千元的处罚;2018年2月5日因未按规定登记上网人员信息被诸暨市公安局处以警告处罚。嗨尚网吧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诸暨市嗨尚网吧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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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诸公(工)行罚决字[2018]10836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月13日13时30分许,李某携带其本人的身份证件来到嗨尚网吧上网,网吧工作人员方志超将李某携带的身份证件进行扫描,因机器扫描后的身份证号码与实际身份证号码不符,方志超未进行核对信息即给李某开卡上网。至2月2日被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查获并移交工业新城派出所。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诸暨市嗨尚网吧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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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诸公(工)行罚决字[2018]10356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月14日18时50分许,贾某海携带其本人的身份证件来到嗨尚网吧上网,网吧工作人员杨某星将贾某海携带的身份证件进行扫描,因机器扫描后的身份证号码与实际身份证号码不符。1月15日9时10分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另查明:嗨尚网吧于2017年10月18日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被处以警告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诸暨市嗨尚网吧罚款一千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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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诸公(工)行罚决字[2017]14976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18月15时40分许,吴某携带其本人的身份证件来到诸暨市嗨尚网吧上网,诸暨市嗨尚网吧的收银员杨某星在核对吴某携带的身份证件为本人身份证件之后,将吴某的身份证进行扫描。因机器扫描后的身份证号码与实际身份证号码不符,杨某星未进行核对信息即给吴某开卡上网。当日16时20分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诸暨市嗨尚网吧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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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诸公(工)行罚决字[2017]14494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9月18日18时30分许,章某在诸暨市陶朱街道东旺广场二楼嗨尚网吧看其朋友章某鼎上网,章某鼎因事离开,章某在未携带其本人身份证件到该网吧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坐到章某鼎的座位上进行上网,直至20时40分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另查明:2017年5月15日,嗨尚网吧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被诸暨市公安局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二仟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诸暨市嗨尚网吧警告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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