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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筑建筑

    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聚海大道4298号6号楼众创空间141号(工位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台黄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202号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议本机关对当事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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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1 详情
    2 台黄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32号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议本机关对当事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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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2 详情
    3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212号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212号被处罚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AL21G7D(1/1)法人或负责人:林枫联系电话:18958680737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聚海大道4298号6号楼众创空间141号(工位号)2019年9月20日,被处罚人作为台州市农副产品集配中心项目(农港城二期)工地的施工单位,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工地旁的统一村河塘里擅自设置取水泵取水,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被处罚人于2019年9月20日17时前改正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的行为。被处罚人已按要求改正。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证据,证明2019年9月20日被处罚人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承建的台州市农副产品集配中心项目(农港城二期)工地旁的统一村河塘里,利用取水泵抽取统一村河塘内河水的现场情况。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NO.1018671)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被处罚人改正的内容和要求。三、委托代理人黄霑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人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取水泵抽取统一村河塘内河水的详细经过。四、委托代理人黄霑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其主体资格和经营情况。五.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证明是被处罚人是台州市农副产品集配中心项目(农港城二期)项目的施工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被处罚人采取补救措施,补办取水许可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处罚领导时间]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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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8 详情
    4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188号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188号当事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AL21G7D(1/1)法人或负责人:林枫联系电话:13362635777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聚海大道4298号6号楼众创空间141号2019年10月14日8时30分,执法人员到巡查至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机场路以东、洪三路以北地块项目工地时,发现工地正处于桩基施工阶段,当事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是该项目工地的施工单位,施工时将工地污水通过围墙漏洞流入下岸河河道。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发《台州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19年10月15日9时前停止排放污水行为并清理河道已排放淤泥。2019年10月15日9时10分,执法人员再次到工地勘查改正情况。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只对工地围墙进行堵塞,停止了污水排放的行为,但未对河道的淤泥进行清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2019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草图,证实了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机场路以东、洪三路以北地块项目工地当事人施工时将工地污水通过围墙漏洞流入下岸河河道,造成河道河床抬高。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N0:1018686)证实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排放污水;清理流入下岸河河道的淤泥。三、2019年10月1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实当事人未按《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N0:1018686)要求自行整改。四、委托代理人张金华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施工时将工地污水通过围墙漏洞流入下岸河河道,造成河道河床抬高的时间及经过等详细情况。五、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证实了当事人是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机场路以东、洪三路以北地块项目的施工单位。六、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适格。现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采取治理措施,对于当事人的逾期不改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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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8 详情
    5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210号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210号当事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AL21G7D(1/1)法人或负责人:林枫联系电话:18958680737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聚海大道4298号6号楼众创空间141号(工位号)2019年9月20日8时30分,执法人员到巡查至台州市农副产品集配中心项目(农港城二期)工地时,发现当事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往工地南边的河塘跟徐山泾河道排放污水,并在河道边发现泥浆沉淀物。工地的施工单位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发《台州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在2019年9月21日9时前按内容进行改正。2019年9月21日9时10分,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勘查,发现当事人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给予当事人立案查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2019年9月2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现场草图,证实了台州市农副产品集配中心项目(农港城二期)工地施工单位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往工地南边的河塘跟徐山泾河道排放污水,造成河道河床抬高。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N0:1018672)证实执法人员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排放污水;清理河道淤泥。三、2019年9月2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实施工单位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按《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N0:1018672)要求自行整改。四、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黄霑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施工单位将工地里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工地南边的河塘跟徐山泾河道的时间及经过等详细情况。五、《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证实了台州市农副产品集配中心项目(农港城二期)工地的施工单位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六、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适格。现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采取治理措施,对于当事人逾期不改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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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7 详情
    6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186号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186号当事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AL21G7D(1/1)法人或负责人:林枫联系电话:13362635777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聚海大道4298号6号楼众创空间141号2019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机场路以东、洪三路以北地块项目工地时,发现施工单位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取水泵抽取工地内的下岸河河道内的河水,用于桩基施工和工地出入口冲洗设备使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准备补办取水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证据,证明2019年10月14日9时00分当事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取水泵抽取工地内的下岸河河道内的河水的现场情况。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NO.1018687)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被当事人改正的内容和要求。三、委托代理人张金华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取水泵抽取工地内的下岸河河道内的河水的详细经过。四、委托代理人张金华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五.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证明是当事人是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机场路以东、洪三路以北地块项目的施工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补办取水许可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处罚领导时间]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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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7 详情
    7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211号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211号当事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AL21G7D(1/1)法人或负责人:林枫联系电话:13806599162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聚海大道4298号6号楼众创空间141号(工位号)2019年9月20日10时0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台州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南侧、经四路东侧项目工地时,发现施工单位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未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造成工地门口道路污染。污染的道路面积约50平方米左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19年9月20日17时前完成污染道路的清洗,并对工地里的建筑垃圾(渣土)完成清运,当事人也于2019年9月20日17时前完成了污染道路的清洗和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的清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现场草图,证实当事人在台州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南侧、经四路东侧项目工地,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二.委托代理人周洪虎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时间、地点、经过等详细情况。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证明了当事人是台州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南侧、经四路东侧项目的施工单位。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已核实其主体资格和经营情况。五.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018665,证实了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9月20日17时前清洗污染道路、清运工地建筑垃圾渣土。六.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适格。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处罚领导时间]附件:本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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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30 详情
    8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087号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087号被处罚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AL21G7D(1/1)法人或负责人:林枫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码:331081********4050联系电话:13116533666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聚海大道4298号6号楼众创空间141号(工位号)2019年9月11日15时0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椒江区纬一路南侧经四路东侧地块工地,发现在工地东面的沙田村田地里有建筑垃圾泥浆倾倒弃置的现象。倾倒弃置的泥浆:长为30米,宽为60米,面积共计1800平方米。经调查,工地在桩基施工阶段,桩基施工单位是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立即对被处罚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泥浆的行为,并要求被处罚人于2019年9月19日17时前清理倾倒的建筑垃圾泥浆,被处罚人也即刻停止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泥浆的行为,并已经开始按要求对泥浆清理。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证据,证明2019年9月11日15时00分,被处罚人在椒江区纬一路南侧经四路东侧地块工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泥浆的现场情况。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NO.1006381)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被处罚人改正的内容和要求。三、委托代理人顾伟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人在椒江区纬一路南侧经四路东侧地块工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泥浆,最后被执法人员查处的详细经过。四、委托代理人顾伟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身份情况。五、《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证明椒江区纬一路南侧经四路东侧地块工地劳务分包人为被处罚人台州精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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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1 详情
    9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043号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043号被处罚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AL21G7D(1/1)法人或负责人:林枫联系电话:13116533666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聚海大道4298号6号楼众创空间141号(工位号)2019年9月3日9时0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椒江区纬一路南侧经四路东侧地块工地,发现工地正处在桩基施工阶段,在工地东面的疏港大道有建筑垃圾渣土污染的现象,现场有大量垃圾未及时清运。污染的道路:长为200米,宽为1.5米,面积共计300平方米。执法人员立即对被处罚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被处罚人于2019年9月3日12时前改正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被处罚人已于2019年9月3日12时前清运工地内建筑垃圾,并清理污染的道路,减轻了违法行为后果。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现场草图,证实被处罚人在椒江区纬一路南侧经四路东侧地块工地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被执法人员查处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二.询问笔录1份,证实被处罚人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时间、地点、经过等详细情况。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已核实其主体资格和经营情况。四.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实了执法人员责令被处罚人于2019年9月3日12时前改正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五.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适格。六.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证实被处罚人为该工程分包人。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附件:本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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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7 详情
    10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780号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780号当事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AL21G7D(1/1)法定代表人:林枫联系电话:13867685063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聚海大道4298号6号楼众创空间141号(工位号)2019年8月1日15时0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镇海中学台州分校项目工地,发现施工单位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将工地里建筑垃圾渣土交给未具有处置建筑垃圾资质台州市金翔运输有限公司旗下的浙J?50278、台州市腾达运输有限公司旗下的浙J?37017、台州市华珅运输有限公司旗下的浙J?50883重型自卸车运输处置。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将工地里的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证据,证实了当事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将镇海中学台州分校项目工地里建筑垃圾渣土交给未具有处置建筑垃圾资质浙J?50278、浙J?37017、浙J?50883重型自卸车运输处置被查处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二.委托代理人张文达调查询问笔录1份,说明当事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将镇海中学台州分校项目工地里建筑垃圾渣土交给未具有处置建筑垃圾资质浙J?50278、浙J?37017、浙J?50883重型自卸车运输处置的时间、地点、经过等详细情况。三.委托代理人张文达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合同复印件各1份,已核实其主体资格和经营情况。四.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006200),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将镇海中学台州分校项目工地里建筑垃圾渣土交给未具有处置建筑垃圾资质浙J?50278、浙J?37017、浙J?50883重型自卸车运输处置的行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和镇海中学台州分校项目合同,证明了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为镇海中学台州分校项目的施工单位。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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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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