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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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临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046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01月17日9时左右,当事人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旁西野风韵四期项目施工时,因水管破裂造成冲洗车辆的黄泥水流入三格沉淀池,后流向工地旁河道。于2022年01月17日10时30分被我局队员检查到。当事人已取得该工地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按要求应排放至青山污水管网,最终排放至污水处理厂。其行为属于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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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详情 |
2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429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新横线临安区职业教育中心新建项目(二标段)生活区设置的一组四色桶存在生活垃圾错投现象,于2021年07月17日09时00分被我局检查到。其中,在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内投放了编织袋、餐盒,这些属于其他垃圾,应该投放在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了塑料袋、餐盒,这些属于其他垃圾,应该投放在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了编织袋、餐盒、塑料包装袋,这些属于其他垃圾,应该投放在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当事人是该处的垃圾分类监管责任人,有责任对该处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未履职到位,当事人行为属于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另经查证,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09月10日、2020年11月16日和2021年07月06日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属于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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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详情 |
3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96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06月03日09时00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锦万马南路世贸工地的住宅建设施工,现处于运土阶段,队员在对该工地的生活区进行检查时发现,生活区中食堂产生的生活污水,经过隔油池、沉淀池后通过管道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内,经查,当事人无合法有效的污水排放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属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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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详情 |
4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379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桃李湖滨项目生活区设置的一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于2021年07月06日10时00分被我局队员检查到存在垃圾错投情况,其中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投放了泡沫板,泡沫板属于可回收物,应投放至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中投放了牙膏皮,牙膏皮属于其他垃圾,应投放至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为该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属于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为一年内第三次从事该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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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详情 |
5 |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67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4月12日04时46分,我局执法人员韩路平、李科军根据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萧山区新塘街道行头村萧政储出(2019)20号地块工地涉嫌进行夜间施工,且现场未能出示夜间作业证明,涉嫌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0年04月15日立案。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11日22时起,在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仍在萧山区新塘街道行头村萧政储出(2019)20号地块工地13号楼顶楼屋面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当晚约有12名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动用了混凝土车15辆,混凝土泵车1辆,施工时产生了较大的噪声,被执法人员于2021年04月12日04时46分发现并查处。当事人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因工艺需要未能及时停工,施工至12日上午8时左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6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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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详情 |
6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52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谢清、沈水龙经调查发现,2021年4月12日14时00分,当事人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余杭区崇贤街道前村街余政储出【2019】56号地块开发项目工地大门西侧50米处因施工需要,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使用一辆混凝土泵车占道施工。2021年04月18日,当事人现场指认并承认当日案发实情,后经当事人接受调查时表述占道长6米,宽2.2米,面积为13.2平方米。当事人12日20时50分后已经整改,当事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2600)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崇贤支行或通过支付宝扫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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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8 | 详情 |
7 | 余公(良)行罚决字[2020]07175号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良渚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用员工在单位内工作至今,一直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的相关信息,于2020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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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详情 |
8 | 余公(闲)行罚决字[2020]06066号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闲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用工人员在余杭区闲林街道一工地干活,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超过三个工作日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的身份信息给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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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详情 |
9 | 余公(崇)行罚决字[2020]04676号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崇贤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一项目部,未按时将工地员工的身份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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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9 | 详情 |
10 | 临综执罚字〔2020〕第8505012007290058号 | 区城市管理局 |
2020年07月10日15时50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北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西野风韵四期工地生活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不规范:宿舍C东侧设置了两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在宿舍B东侧水池旁设置了一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在食堂门口设置了一个黄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按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该生活区设置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行为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1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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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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