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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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桂玉交运政罚〔2021〕104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2021年7月29日20时50分市民投诉,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科、杨世雁调查取证,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梁世吟驾驶车牌号为桂K-T3905出租车在玉林市火车站路段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车上有乘客1人,从玉林市火车站运往金玉路玉林结核病防治所,收取运费20元,该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1份、图片1份。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梁世吟)不按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8月3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T3905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代理人身份信息。6.图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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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6 | 详情 |
2 | 桂玉交运政罚〔2021〕101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2021年7月20日16时20分市民投诉,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吴品、梁宏俭调查核实,2021年7月20日15时30分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何甲超驾驶车牌号为桂K-83F62出租车在玉林市汽车总站路段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车上有乘客3人,从玉林市汽车总站运往得利宾馆对面的桂林银行,收取运费15元,该车驾驶员不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图片各1份。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何甲超不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7月22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83F62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代理人身份信息。6.图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8)》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8)》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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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6 | 详情 |
3 | 桂玉交运政罚〔2022〕020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2022年3月2日21时06分市民投诉,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梁文东、杨世雁调查取证,2022年3月2日20时50分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庞瑞富驾驶车牌号为桂K-T3911出租车在玉林市火车站路段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车上有乘客1人,从玉林市火车站运往玉州区江南大道奥利华园,计价器显示的运费金额是9.4元,该车驾驶员不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违规收取运费10元。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复印件各1份,相片2份。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庞瑞富)不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2年3月9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T3911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5.涉案车辆驾驶员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信息。6.2022年3月2日由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服务中心转办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7.相片2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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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 详情 |
4 | 桂玉交运政罚〔2022〕018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2022年2月20日01时00分市民投诉,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梁文东、杨世雁调查取证,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陈旭荣2022年2月20日00时42分驾驶车牌号为桂K-T5059车辆在玉林绿地城路段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车上有乘客1人,从玉林市绿地城运往玉林市火车站,乘客未上车时已提前使用计价器计价18元,并违规要求乘客支付不合理运费43元。该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经营。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复印件各1份,相片2份。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陈旭荣)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2年2月25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T5059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5.涉案车辆驾驶员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信息。6.2022年2月21日由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服务中心转办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7.相片2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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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 详情 |
5 | 桂玉交运政罚〔2022〕016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2022年2月19日市民投诉,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钟彦、詹永英调查取证,2022年2月16日23时55分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卢军驾驶车牌号为桂K-T3709出租车在玉林市恒大酒店路段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车上有乘客1人,从玉林市恒大酒店运往玉林市大润发,计价器显示的运费金额是6元,该车驾驶员不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违规收取运费10元。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复印件各1份,相片1份。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卢军)不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2年2月24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T3709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5.涉案车辆驾驶员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信息。6.2022年2月19日由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服务中心转办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7.相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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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详情 |
6 | 桂玉交运政罚〔2022〕017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2022年2月19日市民投诉,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梁文东、杨世雁调查取证,2022年2月19日2时45分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卢军驾驶车牌号为桂K-T3709出租车在玉林市体育馆路段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该车驾驶员以计价器损坏为由,就运费和乘客议价50元,乘客不接受议价,拒载乘客。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复印件各1份,相片1份。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卢军)拒载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2年2月24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T3709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5.涉案车辆驾驶员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信息。6.2022年2月19日由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服务中心转办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7.相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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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详情 |
7 | 桂玉交运政罚〔2022〕014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2022年1月22日市民投诉,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梁文东、杨世雁调查取证,2022年1月22日1时20分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林波驾驶车牌号为桂K-T3937出租车在玉林市火车站路段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乘客要求打表计价乘坐该车,该车驾驶员以计价器损坏为由拒载乘客。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复印件各1份,相片1份。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林波)拒载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2年1月26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T3937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5.涉案车辆驾驶员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信息。6.2022年1月22日由玉林市12345热线服务中心转办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7.相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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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 详情 |
8 | 桂玉交运政罚〔2022〕007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2021年11月25日16时25分市民投诉,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科、杨世雁调查取证,2021年11月25日16时20分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吕庆尧驾驶车牌号为桂K-T6836出租车在玉林市火车站路段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车上有乘客1人,从玉林市火车站运往玉林市苗园路,收取运费6元,该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复印件各1份,相片1份。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吕庆尧)不按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11月30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T6836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5.涉案车辆驾驶员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信息。6.2021年11月25日由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服务中心转办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7.相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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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 详情 |
9 | 桂玉交运政罚〔2022〕002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2021年12月23日12时00分市民投诉,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梁文东、杨世雁调查取证,2021年12月22日12时00分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宁文莲驾驶车牌号为桂K-T9763出租车在玉林市火车站路段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车上有乘客1人,从玉林市火车站运往玉林城北寒山村,计价器显示的运费金额是52.80元,该车驾驶员不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违规收取运费57元。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复印件各1份、相片2份。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宁文莲)不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12月28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T9763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5.涉案车辆驾驶员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信息。6.2021年12月23日由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服务中心转办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7.相片2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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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 详情 |
10 | 桂玉交运政罚〔2021〕154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2021年11月12日13时50分市民投诉,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科、杨世雁调查核实,2021年11月12日13时00分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谢国芬)驾驶车牌号为桂K-T3780出租车从玉林市火车站运载1名乘客到玉林市铁路四区,该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取运费10元。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1份、相片1份。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谢国芬)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11月16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T3780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5.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身份信息。6.相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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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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