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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诸安建设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7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甬奉市监处罚〔2021〕458号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当事人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鉴于设备已经检验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罚款1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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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4 详情
    2 衢应急罚字[2021]第2000002号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衢)应急罚〔2021〕3号被处罚单位: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21年1月20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对《****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意见。1月26日收悉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就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报告》认定,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水电分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诸安公司基本情况。2.市政府批复《****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证明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2021年3月12日,本局依法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衢应急罚告〔2021〕3号,行政相对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书面申请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关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衢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暂行规则(裁量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发生一般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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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7 详情
    3 杭西公(古)行罚决字[2021]00413号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古荡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10日至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用的员工安某某在西湖区紫荆花路38号紫金晨光工地工作后,该安某某至今未办理居住登记,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将安某某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2021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按时报送相关信息责任,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五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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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4 详情
    4 杭富综执〔2020〕罚决字第09-0035号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9月06日23时30分,当事人浙江省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彩虹路(万达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施工作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并参照《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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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2 详情
    5 绍税一稽罚[2020]216 绍兴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2017年5月,你公司项目经理何文韬因需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公司抵扣税款,通过杭州天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由王鉴河经营)的会计李荣贵以支付6%开票费33954.00元无货取得了由杭州天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3300154130,发票号码07306459-07306464,金额总计483675.22元,税额合计82224.78元,价税合计565900.00元。你公司已于2017年5月认证抵扣了上述发票,对应成本已经于2017年全部结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罚决定:对应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处70%罚款合计146229.5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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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1 详情
    6 余公(五)行罚决字[2020]03102号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五常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余杭区五常街道的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于2020年4月25日招用务工人员后,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务工人员的相关信息,于2020年7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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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8 详情
    7 (余)应急罚〔2020〕131号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其他,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05月28日对你(单位)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0年5月13日,根据2020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安排,局危矿科会同阳明街道安监所在宁波舜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综合办主任吴伯平的陪同下对该公司的储存场所与真空泵房进行了检查,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产检修状态,在检查真空泵房时发现,承接作业的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焊工董超(身份证号410726********5439)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内部案件移交审批表、内部案件受移交审批表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的事实情况;  2、吴伯平、俞利伟、董超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的事实情况;  3、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的事实情况;  4、《薄膜设备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证明宁波舜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薄膜生产线部分拆除与安装工程由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  5、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由俞利伟全权负责该公司本次行政处罚事宜;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合法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20年06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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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3 详情
    8 绍税一稽罚[2020]103 绍兴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1、你公司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2200163130,发票号码00619679,金额68205.13元,税额11594.87元,价税合计金额79800元,销售方名称吉林省雅君商贸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17年7月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11594.87元,2018年7月你公司对相应抵扣的增值税11594.87元作进项转出,因所涉及工程尚未完工,成本未结转,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已入账成本68205.13元作成本调减处理。2、你公司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100174130,发票号码33995801-33995805,合计金额478615.39元,税额合计81364.61元,价税合计559980元,销售方名称上海成诸商贸有限公司,你公司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81364.61元,2018年6月你公司对相应抵扣的增值税81364.61元作进项转出,因所涉及工程尚未完工,成本未结转,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已入账成本478615.39元作成本调减处理。3、你公司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2200162130,发票号码:03037964-7965,合计金额140253.84元,税额合计23843.16元,价税合计金额164097元,销售方名称长春市同圣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12月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23843.16元,发票未入账,2018年6月该公司对相应抵扣的增值税23843.16元作进项转出,发票未入账,未进行成本结转处理。4、你公司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100181130,发票号码36307731,金额87491.38元,税款13998.62元,价税合计101490元。你公司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13998.62元,2019年6月你公司对相应抵扣的增值税13998.62元作进项转出,已入账并结转成本87491.38元对2018年度作相应调减并补缴相应企业所得税。5、原诸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你公司涉嫌利用虚开普通发票检查认定,2017年度你公司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上海任彦实业有限公司4份发票号码11220891-0893、11220955;上海翌界建材有限公司1份发票号码11216478),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造成影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决定:处以罚款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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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1 详情
    9 诸公(浬)行罚决字[2020]00558号 诸暨市公安局浬浦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1月21日15时许,浬浦派出所民警在对浬浦镇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员工朱某连未办理临时居住登记。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将朱某连的信息按时报送至公安机关,未告知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居住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给予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并责令限期三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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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23 详情
    10 萧综执罚字〔2019〕第0905021909030013号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7月23日下午,当事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萧山区蜀山街道蜀山路与亚太路交叉口桥头陈加油站出入口进行清扫作业,工人为图方便就将冲洗工地口车辆印迹泥印产生的污水废物扫入至附近的市政雨水口。2019年07月23日16时19分,该行为被执法队员查获。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将污水废物扫入雨水口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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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3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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