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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竹院

    绍兴清竹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瓜渚旺角中心603、604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8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绍柯卫公罚〔2020〕178号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公罚〔2020〕178号案件名称:绍兴清竹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清竹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10日,我局卫生执法人员对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瓜渚旺角中心603、604室的绍兴清竹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开展足浴、生活美容的公共场所活动,一名从事足浴服务的技师钟秀云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针对上述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处罚的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环境卫生类的(一)公共场所管理A中的1所规定的,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属于违法程度较轻,及时改正的,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500元以下1850元以下,鉴于当事人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9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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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3 详情
    2 绍柯综执罚决〔2020〕00652号 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处罚人绍兴清竹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及时清洗油烟净化装置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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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30 详情
    3 绍柯卫公罚〔2020〕4号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公罚〔2020〕4号案件名称绍兴清竹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清竹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9月27日开始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瓜渚旺角中心603、604室开展足浴经营活动,至2019年12月5日被我局当场查获,擅自营业时间为70天,系首次被查获。当事人已于2019年12月10日办理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我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伍拾元整。处罚的依据针对当事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环境卫生类的(一)公共场所管理A.2所规定的裁量标准。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1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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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21 详情
    4 绍柯公(柯桥)行罚决字[2017]10254号 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柯桥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月初起,绍兴清竹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陈小红(女,贵州省正安县人)确定了劳动关系,至2017年1月20日上午柯桥派出所民警对该公司进行流动人口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负责人丁小勇未按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陈小红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清竹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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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20 详情
    5 绍柯公(消)行罚决字〔2018〕0129号 柯桥区区公安局

    现查明现查明你单位(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瓜渚旺角中心603、604室)第七层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绍兴清竹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七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第七层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及缴款单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2018年4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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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绍柯公(消)行罚决字〔2018〕0130号 柯桥区区公安局

    现查明现查明,你单位(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瓜渚旺角中心603、604室)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绍兴清竹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及缴款单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2018年4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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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绍柯公(消)行罚决字〔2018〕0049号 柯桥区区公安局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瓜渚旺角中心603、604室)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绍兴清竹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及缴款单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2018年1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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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绍柯卫公罚〔2017〕45号 区卫生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柯卫公罚〔2017〕45号 案件名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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