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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恒丰农资

    仙居县恒丰农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仙居县安洲街道垟桥路65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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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仙农(农药)罚决字〔2019〕第7号 仙居县农业农村局

    本机关认为:该批次涉案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上农药产品应认定为劣农药,当事人清水塘背商店,经营以上农药产品行为属于经营劣农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明违法主体,农药产品抽样单、检验报告、实物照片等证明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作新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清水塘背商店经营劣农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精喹禾灵”5包;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佰九拾元整(¥990.00元);3、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壹佰玖拾元整(¥319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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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详情
    2 仙农(肥料)罚决字〔2017〕第22号 仙居县农业局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作新的申辩陈述,放弃了上述权利。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作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并处罚款一万六千八百元整(¥168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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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4 详情
    3 仙农(肥料)罚决字[2017]3号 县农业局

          经调查,该批次农用硼砂执行企业标准Q/KDH001-2013,应取得肥料登记证,而标称登记证号农肥(2014)临字8099号,实际登记肥料为农业用硫酸镁,该批次肥料未取得肥料登记证。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当事人清水塘背商店销售该批次农用硼砂的行为属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作如下处罚决定:警告处罚款13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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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仙农(肥料)罚决字[2017]5号 县农业局

    警告罚款200元当事人于2017年7月10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已经交至仙居县工商银行,浙江省罚没财产专用票据16012087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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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仙农(肥料)罚决字〔2017〕第5号 仙居县农业局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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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仙农(肥料)罚决字〔2017〕第3号 仙居县农业局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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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仙农(农药)罚决字[2017]13号 县农业局

    该农药“啶虫脒”标签上的信息有:通用名为啶虫脒,产品商标为“净甲”,农药登记证号PD20093350,生产日期及批号2017/05/20,规格20毫升/瓶、240瓶/箱,有效成分5%,标称剂型为乳油。   经核查该登记证号农药的登记厂家为河北海虹生化有限公司,标称厂家回复明确本案涉案产品系假冒。   本案涉案农药产品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标称生产日期虽在在2017年6月1日前,但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采购、销售)均在2017年6月1日后,应当适用2017年2月8日修订、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农药管理条例》,不适用原《农药管理条例》。依据新《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第二款规定,本案应按经营假农药处理。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修订、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该农药产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啶虫脒”93瓶;2、没收违法所得四百六十二元(¥462.00元);3、并处罚款五千元(¥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462.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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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仙农(农药)罚决字〔2017〕第13号 仙居县农业局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修订、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该农药产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啶虫脒”93瓶;2、没收违法所得四百六十二元(¥462.00元);3、并处罚款五千元(¥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462.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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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仙农(农药)罚决字〔2017〕第7号 仙居县农业局

    1.没收违法所得467.5元2.并处罚款2332.5元处罚执行方式及罚没财物的处置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已经交至仙居县工商银行,于2017年8月9日开具浙江省罚没财产专用票据(16012087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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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仙农(肥料)罚决字〔2017〕第9号 仙居县农业局

    1、警告;2、并处罚款六千元整(¥6000.00元)。处罚执行方式及罚没财物的处置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已经交至仙居县工商银行,于2017年8月25日开具浙江省罚没财产专用票据(16012087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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