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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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鄞)应急罚〔2021〕371号 | 宁波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事故,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09-28对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2021年06月22日8时30分左右,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邱一村安置房C1-4地块(鄞州区会展路与芳草路交叉口)项目建筑工地发生3#桩机倒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2021年09月1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下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市鄞州区邱一村安置房C1-4地块项目“6·22”桩机倒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甬政发〔2021〕44号),认定鄞州区邱一村安置房C1-4地块项目“6·22”桩机倒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我局于2021年09月28日批准立案调查,案件承办人员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n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市鄞州区邱一村安置房C1-4地块项目“6·22”桩机倒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甬政发〔2021〕44号):证明鄞州区邱一村安置房C1-4地块项目“6·22”桩机倒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行政处罚询问笔录(1份):证明相关当事人对于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这一违法事实均予以承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适格。"]\n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n\n\n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市鄞州区邱一村安置房C1-4地块项目“6·22”桩机倒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甬政发〔2021〕44号),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对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2.5万的行政处罚。\n 综上,本机关依法对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n[{"text":"\u7f5a\u6b3e\u4eba\u6c11\u5e01\u8086\u62fe\u8d30\u4e07\u4f0d\u4edf\u5143\u6574","name":"punish_type2"}]\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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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 详情 |
2 |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258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09月10日05时25分,本局祥符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莫干山路与三墩路交叉口建设工地门口有大量污水从工地流出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行为。我中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工作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工地内的污水直接排到工地外,污水污染面积5平方米(长5米*宽1米)。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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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详情 |
3 | 甬高科市监处〔2018〕25号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 |
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标有“莫干山”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细木工板162张,胶合板143张;(三)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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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 详情 |
4 | 温鹿综法处字[2018]第002-069号 | 鹿城区城管与执法局 |
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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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温鹿综法处字[2018]002-069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8年4月18日夜间,当事人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擅自在温州市滨江商务区CBD片区13-01,02,05,06,07地块及道路工程项目二标段工地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等设备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数据值超过规定限值,影响周边居民。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与《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中有关擅自夜间施工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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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7)甬镇生态六决字第2号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7年5月18日,被处罚人在镇海区九龙湖镇镇海九龙湖旅游区ZH09-02-12地块二期工地施工时,未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许可证,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被处罚人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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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7)甬鄞生态六决字第25号 | 区城管局 |
被处罚单位夜间建筑施工噪声平均值的最高值超出国家规定值6.2分贝,且最近一次在2017年1月20日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2万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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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宁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9号 | 宁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位于宁波市宁海县强蛟宁海湾循环经济开发区的宁波特雷斯克锻业有限公司1#厂房进行施工时存在一、未设置两路进水,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7条规定。二、夹层未设置室内消火栓,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1条规定。三、室外消火栓设置与图纸不符,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决定给予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海支行(账号:3901330009000000188)缴纳罚款(项目编码:030124,单位编码:803001),并对宁波特雷斯克锻业有限公司1#厂房建设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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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6)舟普综执罚字第436号 | 区行政执法局 |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反规定进行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案 (2016)舟普综执罚字第436号 当事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夜间施工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26日擅自在东港二期43-1号地块舟山恒大御景湾项目工地进行打基础桩浇筑混凝土施工作业至夜间23时,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违反规定进行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普陀区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舟山市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11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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