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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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015号 |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桐乡市城建煤气有限公司员工(送气工)李坤明于2022年3月1日11时左右、13时左右分两次,将规格型号为15KG装的液化石油气燃气瓶满瓶(共计25个)存放在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众善村文华小区2012号一楼房屋内,上述燃气瓶均为你单位所充装且贴有充装标识,为合格燃气瓶,但该处并非经核准的已充装气瓶存放场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现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并按照《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裁量要求,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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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7 | 详情 |
2 |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547号 |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1年12月11日开始,当事人桐乡市城建煤气有限公司的送气工沈昌明将19个规格型号为15公斤装的已充装燃气瓶存放在桐乡市高桥街道亭桥集镇亭桥路26号门前,上述燃气瓶均贴有二维码标识,均为合格燃气瓶。经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认定该处并非经核准的已充装气瓶存放场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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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 详情 |
3 |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01号 |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公司送气工陈XX于2021年12月29日13时左右开始,将8个规格型号为15公斤装的已充装燃气瓶和5个五十公斤装的燃气瓶(其中2个已充燃气,3个空瓶)存放在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金家浜陈家埭42号门前场地上,上述燃气瓶均贴有二维码标识,均为合格燃气瓶,但该处并非经核准的已充装气瓶存放场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金家浜陈家埭42号门前场地上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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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 详情 |
4 |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432号 |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桐乡市城建煤气有限公司送气工李坤明于2021年8月22日开始,将5个规格型号为15公斤装的已充装燃气瓶存放在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文华小区2012号北侧门前,上述燃气瓶均贴有二维码标识,均为合格燃气瓶,但该处并非经核准的已充装气瓶存放场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行为。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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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详情 |
5 |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418号 |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桐乡市城建煤气有限公司送气工朱炳权于2021年8月6日上午,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F9QG80的轻型栏板货车,将6个规格型号为15公斤装的燃气气瓶(其中已充气气瓶2个,未充气气瓶4个,以上气瓶均贴有二维码标识,均为合格气瓶)运输到桐乡市高桥街道文苑路与高架路交叉口东南侧30米(中兴家苑内)处,上述车辆非为运输危险品专用车辆,随车没有相关危险品运输的标识。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运输瓶装燃气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被处罚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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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详情 |
6 | 嘉桐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56号 |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桐乡市城建煤气有限公司员工(送气工)沈引生于2021年6月14日16时左右,将13个规格型号为15KG装的液化石油气燃气瓶存放在桐乡市凤鸣街道路家园村黄家角12号家里,上述燃气瓶均贴有二维码标识及充装标识,均为合格燃气瓶,但该处并非经核准的已充装气瓶存放场地。被处罚单位桐乡市城建煤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被处罚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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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详情 |
7 | 嘉桐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212号 |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桐乡市城建煤气有限公司送气工沈昌明于2021年4月21日开始,将18个已充装气瓶(规格型号均为15公斤)存放在桐乡市高桥街道亭桥集镇亭桥路26号门前,同一地点另有未充装气瓶2个(规格型号均为15公斤),上述燃气瓶均贴有二维码标识,均为合格燃气瓶,但该处并非经核准的已充装气瓶存放场地。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被处罚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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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详情 |
8 | 嘉桐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06号 |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桐乡市城建煤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8时左右,由被处罚单位员工(送气工)将桐乡市凤鸣街道合星村伍社桥28号一居民所有的非被被处罚单位自有液化石油气燃气瓶(蓝色15KG规格钢瓶,瓶身标识“长兴燃气”,瓶身钢印“TS2210177-21”,贴有“长兴长燃”字样二维码标贴,瓶口检验标志编号203670),通过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装运至被处罚单位在桐乡市凤鸣街道同福集镇宏通路228号前配送点,再通过被处罚单位一辆牌号为浙FZ6L52黄色轻型普通货车装运至被处罚单位的充装点(桐乡市崇福镇华光村被处罚单位内)进行充装,充装后再销售给该居民。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并按照《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裁量要求,本局现责令被处罚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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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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