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运政罚〔2021〕1361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7日9时49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江北槐新路对浙B6Z6H2进行了检查,发现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有违法。8月30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赵峰、沈智力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其它书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对谢提钢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其它书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
展开
|
2021-08-30 | 详情 |
2 | 象运罚决字[2019]第3302255119100451号 | 象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9年09月30日14时56分,象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象山丹城客运中心地段巡查时,发现浙B.86E7J轿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执法人员拦停该车,上前亮证检查。该车当时由谢宜臻驾驶,车上载有两名乘客,经询问乘客得知,乘客是通过手机软件首汽约车联系的浙B.86E7J驾驶员,费用由首汽约车APP自动结算,乘客是从银都佳园上车至象山客运中心,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提供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无法提供。驾驶员通过手机APP首约司机收取了车费人民币捌元玖角陆分。该订单与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的浙B.86E7J轿车09月30日的平台营运情况相符。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车的车主为谢宜臻,于2019年08月12日在首约平台上用谢宜臻姓名、浙B.86E7J车牌注册后,首约平台开始向其派发网约车订单,仅在2019年09月30日当天,首约平台公司就向该车共派单2笔,涉案金额人民币贰拾陆元整。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在宁波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浙B.86E7J小型轿车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因此,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19-12-10 | 详情 |
3 | 鄞运罚决字[2019]第3302275119100215号 | 宁波市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9年09月04日14时38分,宁波市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宁波诺丁汉大学巡查时,发现浙B.0Z3T5轿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当事人王才鹤及受委托人朱琦杰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当天,驾驶员王才鹤驾驶浙B.0Z3T5轿车通过首约平台载了一名乘客从宁波诺丁汉大学开往TING'SPOWERHOUSE。驾驶员王才鹤的手机端显示运费为拾壹元整。该订单与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的浙B.0Z3T5轿车2019年09月04日的首约平台运营情况相符。进一步调查,浙B.0Z3T5轿车的车主为王才鹤,于2019年08月07日在首约平台上用“王才鹤”姓名、浙B.0Z3T5车牌注册账号后,首约平台开始向其派发网约车订单,仅在2019年09月04日当天,首约平台就向该车共派单5笔,成功接单5笔。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在宁波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浙B.0Z3T5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该车驾驶员王才鹤未取得相关的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因此,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19-11-19 | 详情 |
4 | 鄞运罚决字[2019]第3302275119100217号 | 宁波市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9年05月10日12时50分,宁波市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鄞州万里学院东校区巡查时,发现浙B.3J81S普通客车有违法嫌疑,于是上前示证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罗军飞和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受委托人朱琦杰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当天,该车驾驶员罗军飞接到手机APP首约打车平台的派单后,驾驶该车载四名不认识的乘客从万里学院回龙校区门口开往高教园区万里学院,由于被查,该订单已取消。该订单与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的浙B.3J81S轿车2019年05月10日的首约平台运营情况相符。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车的车主为罗军飞,于2019年04月14日在首约平台用“罗军飞”姓名、浙B.3J81S车牌注册账号后,首约平台开始向其派发网约车订单,仅在2019年05月10日当天,首约平台向该车共派单3笔,成功2笔。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在宁波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浙B.3J81S小型轿车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因此,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19-11-19 | 详情 |
5 | 甬江北运罚决字[2019]第3302055119100047号 | 江北区交通运输管理处 |
2019年7月10日15时26分,江北区交通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宁波市江北区江安路与新义路路口巡查时,发现浙B.D72182轿车有违法嫌疑,于是上前示证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笔录,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夏国华和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委托人朱琦杰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后证实:2019年7月10日15时26分左右,浙B.D72182小型轿车驾驶员夏国华接到首约汽车出行平台提供的一笔由宁波-深蓝公寓至宁波来福士广场的订单后,驾驶该车,在宁波-深蓝公寓接上下单的乘客,并将其送至目的地宁波来福士广场,订单显示车费价格是人民币37.51元。该订单与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的浙B.D72182轿车2019年7月10日的首约平台营运情况相符。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车的车主为夏国华,于2019年07月04日在首约平台上用夏国华姓名、浙B.D72182车牌注册后,首约平台开始向其派发网约车订单,仅在2019年7月10日当天,首约平台公司就向该车共派单2笔,涉案金额51.26元。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在宁波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浙B.D72182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因此,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19-08-20 | 详情 |
6 | 鄞运罚决字[2019]第3302275119100039号 | 宁波市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19-06-13 | 详情 |
7 | 鄞运罚决字[2018] 第3302275118100430号 | 宁波市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8年09月07日14时09分,宁波市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西门)巡查时,发现浙B.00DC5轿车有违法嫌疑,于是上前示证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王洪海和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受委托人朱琦杰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当天,该车驾驶员王洪海接到手机APP首约打车平台的派单后,驾驶浙B.00DC5轿车载一名乘客从联安文体大厦开往宁波江北槐树路88号,由于被查,该订单已取消。该订单与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的浙B.00DC5轿车2018年09月07日的首约平台运营情况相符。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车的车主为洪翠翠,于2018年08月23日在首约平台用“王洪海”姓名、浙B.00DC5车牌注册账号后,首约平台开始向其派发网约车订单,仅在2018年09月07日当天,首约平台向该车共派单7笔,成功5笔。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在宁波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浙B.00DC5小型轿车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因此,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8 | 甬江北运罚决字[2018] 第3302055118100168号 | 江北区交通运输管理处 |
2018年11月08日07时31分,江北区交通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宁波北高速收费站口巡查时,发现浙B.732YV轿车有违法嫌疑,于是上前示证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笔录,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钟垒和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委托人朱琦杰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后证实:2018年11月08日07时31分左右,浙B.732YV小型轿车驾驶员钟垒接到首汽约车出行平台提供的一笔江北长岛花园至宁波北高速口的订单后,驾驶该车,在江北长岛花园接上下单的乘客,并将其送至目的地宁波北高速口,订单显示车费价格是人民币46.33元。该订单与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的浙B.732YV轿车2018年11月08日的首汽约车出行平台营运情况相符。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车的车主为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首汽约车出行平台仅在2018年11月08日当天,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就向该车共派单1笔,涉案金额46.33元。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在宁波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且浙B.732YV小型轿也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驾驶员钟垒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经营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因此,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9 | 甬江北运罚决字[2018] 第3302055118100167号 | 江北区交通运输管理处 |
2018年10月23日14时36分,江北区交通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宁波市火车南站巡查时,发现浙B.99HA4轿车有违法嫌疑,于是上前示证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笔录,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段柳兵和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委托人朱琦杰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后证实:2018年10月23日14时36分左右,浙B.99HA4小型轿车驾驶员段柳兵接到滴滴出行平台提供的一笔由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宁慈西路国庆花园至宁波市海曙区南门街道宁波火车站的订单后,驾驶该车,在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宁慈西路国庆花园接上下单的乘客,并将其送至目的地宁波市海曙区南门街道宁波火车站,订单显示车费价格是人民币80.8元。该订单与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的浙B.99HA4轿车2018年10月23日的首约平台营运情况相符。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车的车主为段柳兵,于2018年10月07日在首约平台上用黄磊姓名、浙B.99HA4车牌注册后,首约平台开始向其派发网约车订单,仅在2018年10月23日当天,首约平台公司就向该车共派单2笔,涉案金额133.3元。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在宁波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浙B.99HA4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因此,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10 | 鄞运罚决字[2018]第3302275118100430号 | 宁波市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