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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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060号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2月21日,宁波新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浙B*****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砂浆,车辆行驶至海曙区鄞奉路与新典路交叉口时砂浆洒落到路面上,造成道路路面被污染,污染面积5平方米。2022年3月10日,被我机关巡查发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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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详情 |
2 |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381号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1月16日,当事人宁波新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宁波市海曙区保利江上印工地大门对面的芝兰堰路上,利用该处的消防专用供水设施向车牌号为浙BXX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罐体内抽水。经核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当事人宁波新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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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 详情 |
3 | 甬路政罚〔2021〕14172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7日11时50分,浙BX272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高新区太康路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点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6.32吨。2021年8月2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24日对宋红辉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新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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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详情 |
4 | 甬路政罚〔2021〕56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1日9时30分,浙BX275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明光路与萧皋路交叉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货点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5.99吨。2021年7月2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7月23日对贾常海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玖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新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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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详情 |
5 | 甬路政罚〔2021〕74268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4日17时10分,浙BX282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萧皋西路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货点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2.06吨。2021年6月2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8日对陈朝兴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壹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新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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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详情 |
6 | 甬路政罚〔2021〕74266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0日9时30分,浙BX273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萧皋西路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货点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7.92吨。2021年6月2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8日对陈朝兴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仟壹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新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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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详情 |
7 | 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54号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单位于2021年04月08日14时30分左右至16时07分,使用一辆车牌照为浙BX552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鄞州区首南街道萧皋西路326号宁波新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装载砂浆,沿着萧皋西路—萧皋东路由西往东行驶,途径九曲三期东北侧附近时,车载砂浆发生遗撒造成路面污染,形成平均宽约0.6米,长约20米,面积共约12平方米的污染带。经查,被处罚单位于2020年12月22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240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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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详情 |
8 | 海曙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132号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4月21日,当事人宁波新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1Y22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鄞奉路与芝兰堰路交叉口道路北侧时造成路面被砂浆污染,污染路面面积为15平方米。当事人宁波新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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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详情 |
9 | 海曙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31号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月30日,当事人宁波新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浙BX5510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混凝土,途经宁波市海曙区环城南路与环城西路交叉口西侧30米处时,混凝土掉落在路面上,造成路面污染。当事人宁波新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运载的货物污染路面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根据《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8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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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详情 |
10 |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04-0287号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1月14日17时44分左右,被处罚单位的车牌号为浙BX275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途径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广德湖北路与四明西路路口时处掉落水泥1处,造成道路污染约8平方米。经查,被处罚单位于2020年6月22日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8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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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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